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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信息披露系列研究 2025年5月 版权声明 本文版权归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北京绿金院)所有。本文用于在特定领域的研究与交流,未经北京绿金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其内容。如引用报告内容,应清晰注明来源。如有内容或合作等问题,请通过如下电邮联系我们:info@ifs.net.cn。 Copyright Policy The copyright of this publication belongs to the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Sustainability (IFS). This publication isintended for research and knowledge sharing only. Any redistribution, reproduction or use in any other form ofany part or all of its content without the authorization of the IFS is prohibited. Please clearly attribute the sourcewhen quoting from this publication. For any inquiries regarding its content or potential collaborationopportunities, please contact us at info@ifs.net.cn. 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北京绿金院)是一家注册于北京的非营利研究机构。我们聚焦ESG 投融资、低碳与能源转型、自然资本、绿色科技与建筑投融资等领域,致力于为中国与全球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市场与产品的研究,并推动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北京绿金院旨在发展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智库,为改善全球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实质贡献。 The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Sustainability (IFS) is a Beijing-based non-profit researchinstitutionspecialized in areas such as ESG investment, natural capital, green technologyinnovation, and low-carbon transition. Its mission is to advance green finance and sustainabledevelopment in China and beyond,through high-quality research on policies, markets andproducts.It aims to become a globally recognized think tank and make substantialcontributions to international efforts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conserve nature and combatclimate change. 本文作者 吴瑶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 研究员张译戈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研究院 特邀高级研究员马骏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 ISSB 国际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S1&S2 于2023 年正式出台,为国内外资本市场的统一信息披露内容提供了参考依据。而国内市场参与者则在2024年迎来了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元年,财政部宣布将以 ISSB 准则为基础制定符合中国国情且能彰显中国特色的统一准则体系,国内交易所也出台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指引,并纳入具有中国特色的披露议题内容,未来国内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将有更为明确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参考。 对标国内外可持续披露标准,国内企业的披露实践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我们将对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开展系列专题研究。本报告主要围绕董事会/高管在气候治理中的职能与作用,后续我们将围绕ISSB 陆续发布范围三数据碳排放治理、气候风险评估分析等系列研究报告,敬请关注。 一、概述 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全球性风险,极端的天气事件与恶化的环境不仅威胁到了人们的生活,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比如极端天气导致供应链中断和企业资产损失;日益严格的排放政策和标准也增加了运营成本压力。有效的气候风险治理从长期来看关系到全人类福祉,短期而言,在环境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气候风险治理能帮助公司降低税收等环境监管成本,在行业竞争中抢占先机。随着ESG投资概念的流行,气候治理完善的公司更加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不仅是由于较低的气候监管和转型成本,其背后的公司治理体系和企业文化也被认为在未来具有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则是气候风险治理的最重要一环,将直接影响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过 程中所做出的决策和行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被赋予对气候 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明确在识别、评估和应对气候风险过程中的权力分工,是气候风险治理的基础和制度依据。独立且权威的监督是气候风险治理得以全面有效实施的关键,完善的治理体系下管理层在执行气候风险治理措施的过程会受到相应的绩效激励和监督,杜绝存在虚假应对、操纵绩效考核的可能,保证气候治理举措的质量与有效性。总而言之,公司治理机制确保企业气候治理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减少企业在环境政策上的不确定性,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往往会更受各方关注者欢迎,获得更多发展机会。 但由于ESG及气候治理在国内起步较晚,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如部分企业不知从何披露或披露成本较高,缺乏透明度和标准共识的问题也使得ESG报告难以进行有效的比较和评估,ESG及气候治理架构和权责不够明确,员工动力不足等问题。本文将从现行披露框架和标准展开,结合头部企业实践案例提供相应可行的建议。 二、ESG披露框架 随着全球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日益增加, ESG信息披露已成为企业向利益相关方传递可持续发展信息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不同地区和组织机构 制定了各自的ESG 披露框架,这导致了信息的不一致性和可比性问题。为了解决这一挑战,国际和本土层面都在积极推动ESG 披露标准的统一和完善。本节将重点介绍两 个具有代表性的ESG 披露框架: 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的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和中国沪深北三大交易所的可持续报告要求。这两个框架反映了全球和本土视角下对 ESG 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对于理解当前 ESG 披露的发展趋势和企业应对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1.国际视角:ISSB的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 2023年6月26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公布首套全球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成为全球可持续信息披露的里程碑。《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简称“S1”或“IFRSS1”)作为一般披露要求,其核心内容框架主要参考了TCFD,在企业ESG风险与机遇评估中也直接建议采用SASB,生物多样性及水资源相关披露则参考CDSB。ISSB《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以下简称“S2”或“IFRSS2”)则更细致地聚焦气候风险披露,在使用TCFD框架的同时要求企业运用气候情景分析方法来评估气候韧性。此外,S2还在SASB基础上筛选出了各行业中带来气候风险与机遇的实质性议题,为企业提供参考,提出与气候情景分析相关的披露规定,将使绝大多数企业面临较大的准则应用挑战。其对治理的披露要求如下: (1)公司应设置专门的ESG及气候风险治理机构,明确其识别、评估和管理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风险与机遇的职责,披露以下关键信息: •治理机构的具体设置情况,如董事会下设ESG及气候委员会,定义其成员构成、职责范围等。明确其在相关政策和职责描述中的气候风险监管定位;•机构或高管是否具备监督公司制定ESG及气候应对策略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公司的ESG及气候风险定期报告机制(方式和频率),确保治理机构能及时、全面获取相关信息;•机构或高管是否及如何权衡考量ESG及气候相关因素影响公司战略、风险控制与重要决策,综合平衡各利益相关方权益;•治理机构设置ESG及气候风险应对目标并考核实施进度;是否建立ESG及气候表现与高管薪酬挂钩机制。 (2)披露管理层在ESG及气候风险治理中的以下职责与举措: •明确向管理层授权识别、评估和管理ESG及气候风险与机遇的主体,及相应监督机制;•管理层建立内部控制流程,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运行机制,以统筹应对ESG及气候风险。 不过在S1和S2中也明确以下三种情况,报告主体无需提供相应定量信息: •ESG及气候风险对财务影响无法单独识别;•ESG及气候风险对财务影响所涉及的计量不确定性较高,以致由此产生的定量信息不具实用性;•报告主体不具备提供定量信息的技能、能力或资源。 满足上述条件的报告主体,无需提供有关气候风险和机遇对其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此举或将减缓报告主体的披露压力,并给予报告主体更多时间来做足准备,以满足最高标准(量化披露)的披露要求。 此外,在温室气体的核算上,S2强调企业披露三种范畴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并建议采用GHGProtocol的方法,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决定不再要求披露范围1、范围2和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信息,且企业也可以根据所在市场监 管部门或交易所的要求采取另外的方法计算,增大了企业的操作空间,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压力。 2.本土实践:沪深北三大交易所的可持续报告要求 2024年,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发布可持续报告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上证180、科创50、深证100、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并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按照强制披露、不披露即解释、引导披露和鼓励披露的层级,对不同议题设置披露要求。 拟披露可持续发展议题同时具备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的(即“双重重要性”),上市公司应当围绕治理(公司用于管理和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治理结构和内部制度),战略(公司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战略、策略和方法),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公司用于识别、评估、监测与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和流程),指标与目标(公司用于计量、管理、监督、评价其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指标和目标)四个核心内容,对拟披露的议题进行分析和披露,以便于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为应对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所采取的行动。 此外,《指引》设置了过渡期和缓释措施。强制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在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首个报告期上市公司无需披露相关指标的同比变化情况,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可进行定性披露。在2025年度、2026年度报告期内,披露主体难以定量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当期财务状况影响的,可仅进行定性披露。以治理为例,三大交易所的要求如下: (1)公司应构建系统完善的ESG治理框架,确保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具备识别、评估和管理与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相关的风险和机遇的专业能力。具体来说,公司需要披露以下信息: •负责ESG监督的机构设置情况,包括成员组成、职责分工、履职目标等,确保机构运转高效;•机构成员应具备ESG管理方面的丰富知识和经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公司的ESG风险定期报告机制,如报告方式和频率,确保机构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识别风险与机遇;•机构应负责监督公司在应对ESG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等方面的表现,并采取必要措施强化内部控制;•机构应将ESG因素的考量融入公司战略制定和重大决策过程,在风险管理中发挥关键作用。负责ESG监督的机构设置情况,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