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与关键数据
- 背景: 近年来,G7 国家对大型数字平台的市场力量及其影响日益关注,推动了事前监管的讨论和实施。OECD 竞争部门受德国 G7 任主席委托,编制了 G7 国家数字竞争问题的立法改革清单,并分析了事前和事后监管工具的 combined effect。
- 事前监管: G7 国家实施了新的数字市场事前监管规则,如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案》(DMA)、日本的《移动软件竞争法案》(MSCA)和德国的《竞争法》第 19a 条,这些规则针对与事后执法行动相似的竞争问题,包括反引导行为、最惠国条款(MFNs)、数据使用、自我偏好行为以及捆绑、搭售和互操作性实践。
- 事后执法: G7 权威机构多年来一直在数字市场进行重要的事后执法行动。近期案例包括:
- 反引导和 MFNs: 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JFTC)、欧盟、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加拿大竞争局等调查了苹果和亚马逊的反引导和 MFNs 实践,并要求平台移除相关条款。这些案例与 DMA 和 MSCA 中的相关规定相符。
- 数据使用: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和欧盟调查了亚马逊和 Meta 使用其商业用户数据的竞争问题,并接受了行为承诺。这些承诺与 DMA 和德国《竞争法》第 19a 条的规定一致。
- 自我偏好: 意大利、欧盟、英国、加拿大、法国、德国和意大利调查了亚马逊、谷歌和苹果的自我偏好行为,部分案件已关闭并接受行为承诺,其他案件仍在进行中。欧盟和英国正在考虑结构性补救措施。
- 捆绑和互操作性: 欧盟、美国司法部、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等调查了苹果和谷歌的捆绑和互操作性限制,例如预装谷歌搜索和 Chrome、苹果应用商店的支付系统要求等。谷歌已做出一些改变,但 CMA 拒绝了其提出的替代方案。
研究结论
- 监管工具的互补性: 事前监管和事后执法在解决数字市场竞争问题方面发挥着互补作用。事前规则为数字平台设定了明确的行为标准,而事后执法则针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合规策略和跨地域影响: 数字平台通常将合规措施限制在相关司法管辖区,而非全球范围。然而,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调查相同行为的情况下,平台可能会“事实上”实现合规措施的趋同,例如苹果和谷歌在不同国家/地区调整其反引导政策。
- 未来展望:
- 事前监管和事后执法将继续在解决数字市场竞争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
- 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监管方法,导致平台运营和用户体验的碎片化。
- 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对于缓解差异、提高监管效率和促进全球数字市场的竞争至关重要。
关键数据
- G7 国家实施了多项新的数字市场事前监管规则,例如欧盟的 DMA、日本的 MSCA 和德国的《竞争法》第 19a 条。
- 多个 G7 国家对苹果、亚马逊、谷歌和 Meta 等平台进行了事后执法调查,并采取了行为承诺或结构性补救措施。
- 一些平台在不同司法管辖区调查相同行为的情况下,实现了合规措施的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