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于 2017 年通过了新的《贸易竞争法》,建立了独立的竞争执法机构——泰国贸易竞争委员会(TCCT),并涵盖了竞争法的传统领域。然而,负责执行竞争法的机构,特别是 TCCT,在预算和人力资源方面面临重大挑战。贸易竞争法排除了某些运营范围,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受监管的部门。此外,硬核卡特尔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独家受刑事程序管辖,这使得收集足够证据来建立案件变得具有挑战性。此外,泰国既有事前又有事后并购控制制度,具有不同的通知门槛。然而,TCCT 只能在事前制度中干预,在事后系统中没有任何权力,即使并购被认为具有反竞争性。竞争执法在泰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虽然经合组织无法获得关于侵权案件总数的持续信息,但它确认数量很低。TCCT 审查了 12 项并购,并在其中 3 项案件中施加了行为补救措施。此外,尽管 TCCT 致力于促进竞争,但竞争倡导仍然是一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