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人工智能月刊 (2025.03.01-2025.03.31) 植德律师事务所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行业委员会AIGC研究小组 导读 最新法律与监管动态 1.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持续推进“人工智能+”行动,支持大模型广泛应用2.美法院裁定:Meta在人工智能训练中删除版权标识信息是侵权行为3.最高法刑三庭庭长:加强AI深度伪造等研究适时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4.秦皇岛市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审结5.全国人大:将加强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立法研究6.欧盟发布《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第三稿7.西班牙出台人工智能治理法案8.网信办发布第十批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9.四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10.美联邦上诉法院: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能获得版权 最新行业动态 1.智谱完成新一笔金额超10亿元人民币的战略融资2.逐际动力半年完成5亿元A轮系列融资3.Manus与阿里通义千问团队正式达成战略合作4.阿里巴巴推出AI旗舰应用“新夸克”5.百度发布文心大模型4.5和文心大模型X16.谷歌斥资320亿美元收购云安全公司Wiz7.腾讯混元发布自研深度思考模型T18.DeepSeek-V3模型更新,各项能力全面进阶9.宝马接入阿里通义大模型10.人工智能学会举办中国具身智能大会 一、最新法律与监管动态 1.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持续推进“人工智能+”行动,支持大模型广泛应用 发布日期:2025年3月5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链接: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3/content_7010168.htm 摘要: 2025年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作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明确激发数字经济创新活力。持续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将数字技术与制造优势、市场优势更好结合起来,支持大模型广泛应用,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等新一代智能终端以及智能制造装备。扩大5G规模化应用,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优化全国算力资源布局,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加快完善数据基础制度,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其在促创新、扩消费、稳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美法院裁定:Meta在人工智能训练中删除版权标识信息是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25年3月7日 来源:TechCrunch 链接:https://techcrunch.com/2025/03/08/judge-allows-authors-ai-copyright-lawsuit-against-meta-to-move-forward/ 摘要: 2025年3月7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Kadrey v. Meta一案作出动议裁定。Richard Kadrey、Sarah Silverman和Ta-NehisiCoates等知名作者作为原告,指控Meta在训练其人工智能模型LLaMA时,使用了原告的书籍,并删除了版权标识信息(CMI),以掩盖侵权行为。 《美国法典》第17卷第1202条明确规定,未经版权所有者或法律授权,任何人不得故意删除或更改任何版权管理信息。据此,法院认为,原告已充分指控Meta故意删除CMI,且这种删除行为为实际侵犯版权提供了便利和隐瞒,构成了具体的损害。法院还指出,Meta删除CMI是为了防止LLaMA输出版权管理信息,从而避免暴露其训练数据包含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植德短评 本案中,法院认定Meta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过程中的行为涉及删除版权管理信息(CMI)以掩盖侵权行为的情况,并就给情形给予了否定的评价,这一裁定凸显了版权管理信息保护是人工智能模型训练过程中的合规议题。 就国内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同样存在保护权利管理信息的类似规定,但是提供了一定的免责敞口。尽管如此,本案仍为中国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它强调了版权或信息管理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明确了人工智能训练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向,并在相关侵权责任认定上提供了可能的论证方向。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技术发展与法律适用之间寻求平衡,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3.最高法刑三庭庭长:加强AI深度伪造等研究适时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 发布日期:2025年3月7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链接:https://www.21jingji.com/article/20250307/herald/73f0364a259551d09211be6facc7ebad.html 摘要: 2025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陈鸿翔在接受专访时指出,最高法将加强人工智能(以下简称“AI”)深度伪造等技术的研究,并适时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应对由此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陈鸿翔表示,近年来,诈骗分子频繁利用AI换脸、加密通信等技术实施精准诈骗,导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且呈现出跨境化、集团化、暴力化等新趋势。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最高法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最高法将强化法律支撑,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实施细则,完善法律适用,确保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更加准确,打击更加全面,效果更加良好。其次,最高法将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通过加强审判队伍培训,提高法官对案件的把握和处理能力,同时借助专家“智库”等专业力量,为司法审判提供必要的技术辅助。此外,最高法还将注重反诈科技支撑,推动建立跨国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国 际执法司法合作,开展联合行动,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陈鸿翔还强调,对于深度伪造技术,一方面要加强对这种技术的安全研究,鼓励技术开发的透明度,配套更为先进的检测和防范技术,确保技术不被滥用;另一方面,应建立完善的追踪溯源体系,在深度伪造的创作、传播等各个环节嵌入可追溯的标识,为后续的责任倒查提供有力线索。最高法将及时跟踪研究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深度伪造技术在不同场景下的合法使用边界,以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4.秦皇岛市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审结 发布日期:2025年3月7日 来源:河北法治报 链接:https://szbz.hbfzb.com/hbfzbpaper/pc/content/202503/13/content_83798.html 摘要: 2025年3月7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秦皇岛市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 该案中,原告于某用人工智能模型制作了一幅图片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随后将其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上。于某发现,案涉图片未经授权,出现在被告秦皇岛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的文章里。于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其诉至法院。 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案涉图片虽为人工智能生成,但是其在参数调整、风格设计、关键词选择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和安排,是作者的智力投入通过个性化表达形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高度的独创性,且该图片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公众号发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侵权责任。 5.全国人大:将加强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立法研究 发布日期:2025年3月8日来源:新华社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FHsgiOsg6Eqc2_N7iAB6Q 摘要: 2025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报告明确了2025年的任务,其中指出,要制定民营经 济促进法、金融法、托育服务法等,围绕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大数据等新兴领域加强立法研究。 报告称,2025年要高质量推进立法工作,预安排审议34件法律案。围绕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围绕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家发展规划法、金融法、金融稳定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破产法、农业法、渔业法、民用航空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围绕推进社会、文化领域立法,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社会救助法、托育服务法、检察公益诉讼法,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围绕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继续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制定国家公园法、原子能法。 围绕完善国家安全体系和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 围绕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修改海商法、对外贸易法、仲裁法。 围绕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大数据等新兴领域加强立法研究。启动法律清理工作。指导地方探索区域协同立法。 6.欧盟发布《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第三稿 发布日期:2025年3月11日 来源:欧盟委员会 链接: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third-draft-general-purpose-ai-code-practice-published-written-independent-experts 摘要: 当地时间2025年3月11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网发布了《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General-Purpose AI Code of Practice,以下简称《行为准则》)第三稿,并更新了常见问题解答(FAQs)。《行为准则》旨在为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提供商,尤其是那些被归类为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模型提供商,提供实施透明度、版权和安全相关承诺的详细措施。 《行为准则》共分为四部分。前两部分详细说明了所有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商的透明度要求和版权义务,并根据《人工智能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对某些开源模型的提供商的透明度义务进行了豁免。版权部分在形式上更加简化和清晰,保留了草案二稿的核心措施。第三、第四部分则针对少数可能构成系统 性风险的最先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提供商,与《人工智能法》第51条的分类标准呼应。 这些部分概述了系统风险评估和缓解措施,涉及模型评估、事件报告和网络安全义务等方面。具体措施包括:采用和实施适用于具有系统性风险的人工智能模型的安全框架、系统地进行系统风险评估、选择并描述系统性风险、确定风险的可接受性、实施技术安全缓解措施、减轻未经授权访问未发布模型的风险、向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报告模型的安全性、进行充分性评估、实施系统性的风险责任分配、进行独立的外部系统风险评估、跟踪和报告严重事件、确保不报复提供风险信息的员工、通知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相关信息和承诺的实施情况,以及执行公开透明度等。 2021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