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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商业秘密领域】 1.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保护“出海”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著作权领域】 2.邵某某等18人侵犯著作权案 ——京津冀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盗版犯罪 3.北京某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诉讼监督系列案 ——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挖类案监督线索 4.马某、孙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对软件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排除与采信 5.李某侵犯著作权案 ——破坏电子设备软硬件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 6.刘某某等5人侵犯著作权案 ——数据赋能精准打击盗版窝点 7.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追加单位犯罪体现从严打击 【商标权领域】 8.检察机关一体履职促成恶意注册英雄烈士姓名商标宣告无效系列案 ——捍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 9.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 ——异地协作核查商标虚假使用证据 10.杨某某等12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破解老字号企业代理商“真假混卖”认定难题11.刘某、胡某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平等保护涉外主体知识产权 12.李某某等2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 13.鄢某甲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以文检和痕迹鉴定意见夯实制假事实 14.四川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甲某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跨区域协作斩断产、供、销犯罪链条 15.范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以全面审查电子数据破解犯罪手段隐蔽难题 案例1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保护“出海”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基本案情】 孙某某原系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本部总经理,2011年5月其从该公司离职后创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利用其在原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经营信息,促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同国外某公司之间的合作。该国外公司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处采购两套X射线检查系统,上述设备于2012年2月以FOB方式出口至海外。经鉴定,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及相关海外项目涉及的相关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经查明,该海外项目中孙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为人民币305.68万元。 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原均系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均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后三人陆续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相关领域工程师,仍从事原技术领域工作。其中,胡某某、李某某参与了前述海外项目的设备技术应用、维护工作,该项目两台设备上所应用的4个技术信息,经鉴定在非公知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具有同 一性。经查明,二人给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数分别为人民币699.84万元和374.84万元。随后,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参与了另一型号设备的技术研发应用工作,该型号设备于2018年4月向某有限公司销售。该设备上所应用的四个技术信息,经鉴定在非公知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具有同一性。经查明,三人给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分别为人民币442.97万元、253.9万元和136.91万元。 【诉讼经过】 2022年1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上述人员提起公诉。2024年6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4名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被告单位判处罚金,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个月不等刑罚,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法院第一中院裁定驳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胡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引入技术调查官专业导航,破解“零口供”难题 针对案件技术事实复杂、专业难度大等问题,检察机关聘请具有光电测量工程领域专业经验的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对产品分布在设备5个子系统中的10个技术秘密点进行全面审查。挖掘软件开发版本管理器中的研发过程,厘清 技术秘密点与相关的软件对应版本之间的关系,为破解“零口供”案件事实认定发挥重要作用,也为庭审展示电子数据打下基础。 (二)全面认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实现民刑“双罚” 除了上述技术信息以外,孙某某利用在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境外销售业务运作模式、商业计划产销策略、客户交易习惯特殊需求等经营信息,促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贸易合同的行为,给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失。尽管民事诉讼已判决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该侵权行为同样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仍有打击必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追诉职责,追加认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经营信息的事实。 (三)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护航企业“出海” 本案涉及企业海外市场秩序,检察机关结合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科技创新行业特性和技术领域特征,以案件本身反映出的问题为抓手,从权利属性、技术措施等多个角度,提示该公司优化电子化留痕管理,确保载体接触行为、接触路径可溯源,提升涉密载体流转的规范化。围绕如何准确界定权利边界、优化电子化可溯源路径等,帮助企业查疏堵漏,护航科技创新主体行稳致远。 案例2 邵某某等18人侵犯著作权案 ——京津冀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盗版犯罪 【基本案情】 邵某某等11人从事图书批发、零售,刘某某等7人经营多家印刷厂。2017年至2023年间,邵某某等人以盈利为目的,在网上购买多家知名出版社出版的少儿读物、学生教辅书等图书的电子扫描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刘某某等人印刷上述图书,共计2500余万册,后批发给北京市某图书批发市场内的商户并同时经即时通信群销往全国各地。经查,邵某某等多个团伙销售图书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余万元。 【诉讼经过】 2023年9月22日至2024年6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邵某某等18人提起公诉。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8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邵某某等18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一千五百万元不等。后部分被告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深化京津冀执法司法协作,打击“青少年读物”盗版链条 依托京津冀检察机关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机制,坚持统一标准、集中办理,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跨区域司法协作,共享案件线索信息,做到“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实现对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一体化打击,有力震慑犯罪行为,提升案件的警示教育效果。 (二)强化人身刑和财产刑并罚功能,提高侵权违法犯罪成本 厘清资金脉络与证据链条,查明委印、销售、发货、收款规律,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5000余万元,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其中,邵某某按照其负责的非法经营额判处罚金1500万元。 (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守护民生福祉 着眼未成年人保护,对涉案图书内容、质量进行实质审查。针对涉案图书字迹模糊、色彩刺眼、气味刺鼻、内容错漏等问题,在法院判决销毁起获图书的基础上,向销假图书市场制发检察建议,强化青少年读物版权专项核查保护,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3 北京某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诉讼监督系列案 ——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挖类案监督线索 【基本案情】 北京某图片有限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予天津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许可他人使用,由天津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图片有限公司分配许可使用费。在北京某图片有限公司与天津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范围内,天津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对外许可无需北京某图片有限公司确认。自2012年起,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天津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等通过签订多份《年度版权素材合作协议》《年度合作协议》等形成长期稳定的版权素材许可使用合作关系。 【诉讼经过】 2019年,北京某图片有限公司提起批量诉讼,称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使用美某公司摄影作品390张。一审法院作出78件判决,认为北京某图片有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就其中1件申请再审并获改判。北京铁检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发现上述批量诉讼的异常情况,并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四分院。经研判,再审改判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与其他77案存在明显差异,存在类案异判情形。检察机关就77案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建议并裁定再审。再审审理期间促成双方和解,北京某图片有限公司自愿返还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77件案件中已被执行的财产,双方确认77件案件全部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对于双方仍未解决及新发生的版权纠纷,北京某图片有限公司拟通过诉讼解决的均需预先通告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配合处理。 【典型意义】 (一)贯彻落实数字检察战略,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挖类案监督线索 检察机关在总结知识产权领域权利滥用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建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运用模型对同一当事人以及涉及同类知识产权客体的关联案件进行筛查,精准发现关键性在先生效判决,在类案异判的情形下精准识别监督线索,实现了案件办理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 (二)发挥检察一体化履职优势,凝聚合力提升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上下一体、协同高效的组织优势,加强线索移送,确保法律监督无死角。在办案过程中,围绕案 件办理方向、调查核实内容等加强办案联动、研判会商,有力提升了案件办理质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三)深化检法协同配合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整合司法资源,推动实现矛盾纠纷的一揽子解决。既依法平等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又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4 马某、孙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对软件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排除与采信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间,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未经著作权人北京某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向某研究院销售“某网络安全评测工具集”,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4.8万元,已收取预付款人民币32.4万元。经查明,上述软件与北京某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某源代码缺陷检测软件”实质性相似。 【诉讼经过】 2023年3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马某、孙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8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孙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202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马某、孙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以技术赋能司法办案,助力司法鉴定意见准确采纳 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系关键定罪证据,但原有鉴定意见在鉴定过程中存在基于不同规则对前后端代码进行比对、 使用错误比对对象进行代码比对、代码比对结论与代码比对原则自相矛盾的情况,导致鉴定意见中关键比对结果,代码相似率与实际情况不符。检察机关依法排除该份鉴定意见,并由公安机关重新委托鉴定,新的鉴定意见对前后端代码进行比对,依据核心代码比对分析判断两款软件的相似程度,认为相似性后端代码占侵权软件后端代码总行数达77.4%。经审查,该鉴定意见对鉴定比对原则、比对方法,以及开源代、第三方代码和有限代码等排除情况均有合理说明,故依法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