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典委员会程序手册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罗马,2024年 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2024。《食品法典委员会程序手册》。第二十九版。罗马。https://doi.org/10.4060/cd2280zh 本信息产品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或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城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或发展状况,或对其国界或边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提及具体的公司或厂商产品,无论是否含有专利,并不意味着这些公司或产品得到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的认可或推荐,优于未提及的其它类似公司或产品。 ISBN 978-92-5-139431-1 [粮农组织] ISSN 1020-8437 [印刷版]ISSN 2520-288X [网络版] © 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2024年 保留部分权利。本作品根据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3.0政府间组织许可(CC BY-NC-SA 3.0 IGO;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3.0/igo/deed.zh)公开。 根据该许可条款,本作品可被复制、再次传播和改编,以用于非商业目的,但必须恰当引用。使用本作品时不应暗示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认可任何具体的组织、产品或服务。不允许使用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标识。如对本作品进行改编,则必须获得相同或等效的知识共享许可。如翻译本作品,必须包含所要求的引用和下述免责声明:“该译文并非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生成。粮农组织/世卫组织不对本翻译的内容或准确性负责。原[英语]版本应为权威版本。” 除非另有规定,本许可下产生的争议,如通过调解无法友好解决,则按本许可第8条之规定,通过仲裁解决。适用的调解规则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http://www.wipo.int/amc/en/mediation/rules), 任何仲裁将遵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委)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三方材料。欲再利用本作品中属于第三方的材料(如表格、图形或图片)的用户,需自行判断再利用是否需要许可,并自行向版权持有者申请许可。对任何第三方所有的材料侵权而导致的索赔风险完全由用户承担。 销售、权利和授权。粮农组织信息产品可在粮农组织网站(www.fao.org/publications)获得,也可通过publications-sales@fao.org购买。商业性使用的申请应递交至www.fao.org/contact-us/licence-request。关于权利和授权的征询应递交至copyright@fao.org。 1964年,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典委)于日内瓦召开的第二届会议收到了一份来自程序规则和相关事宜工作组提交的修订版报告。报告建议食典委“为方便成员起见,食典委《章程》、《法典目的及范围声明》……修订后《程序规则》以及制定全球性和区域性标准的程序……应以统一文件或手册的形式提供。该文件应视需要修订,并再次发布”。 1968年2月19日,食典委执行委员会在罗马举行了第十一届会议。在该会议上,法典秘书处建议“应食典委第二届会议要求,为程序手册的发布安排了预算。希望程序手册与第五届会议报告同步发布,免费分发”。 随后,《程序手册》第一版于1968年7月发布。引言指出,该手册“应食品法典委员会成员要求编制,目的是协助代表参加法典会议”。 第二十九版 第二十九版《程序手册》基于第二十八版启用的新格式和排版,旨在确保连贯一致、排除重复内容、提高可用性。 此版的新内容包括 2023年11月第四十六届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商定的编辑修改。 第2章:“食典标准和相关文本的制定”;第三章“附属机构准则”;第7章“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上述章节编辑修改详情见第四十六届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文件CX/CAC 23/46/2附件I。 第2章“食典标准和相关文本的制定”,“商品委员会和综合主题委员会的关系”,“食品标签”。关于食品标签的第57段纳入了提及《非零售容器标签通用标准》(CXS 346-2021)的内容1。 第6章:“成员”,“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成员”。成员列表移至食典委 网站,《程序手册》提供列表链接,确保列表更新不会需要发布新版本《程序手册》。 目录 引言1 基本文件和定义5 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7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8食品法典通用原则14食品法典使用的定义15 食典标准和相关文本的制定18 食典标准和相关文本的制定程序21设立食品法典委员会附属机构的标准26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27确定工作重点标准的应用准则(适用于商品的标准)28商品委员会和综合主题委员会的关系30法典商品标准的格式33食典标准和相关文本中纳入具体规定的准则36特定商品卫生操作规范的制定和/或修订准则41其他物种列入鱼和渔制品食典标准的程序41制定法典分析方法的原则44法典采样程序的制定或选择原则53分析结果的使用:采样计划、 分析结果之间的关系、测量不确定性、回收系数及食典标准中的规定55 食典标准中专有方法使用规定56 附属机构准则59 成员137 法典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主持国准则61法典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会议准则64法典委员会和特设政府间工作组主席准则66法典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以通信方式开展工作的标准和程序准则68实体工作组准则71电子工作组准则73 食典联络点的核心职能139 与其他组织的关系141 食品法典委员会与国际政府间组织在制订标准和相关文本方面的合作准则143关于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的原则144附件:申请观察员地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需提供的材料146 风险分析76 食品法典框架内风险分析应用的工作原则79食品安全相关风险分析术语的定义82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应用的风险分析原则84食品污染物法典委员会应用的风险分析原则87食品污染物法典委员会对食品或食品组中污染物及毒素的暴露评估政策90食品中兽药残留委员会应用的风险分析原则91食品中兽药残留风险评估政策100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应用的风险分析原则101营养与特殊膳食用食品法典委员会应用的营养风险分析原则和准则118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采用的风险分析原则和程序122 附录:食典委一般性决定 149 关于科学在食典决策中的作用及其他因素考虑程度的原则声明151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用的原则声明151促进达成一致意见的措施152 第5章食品法典委员会 附属机构127 委员会、文件索引与职权范围一览表129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协调委员会134 表 表1确定标准数值的准则46表2规定MLs最小适用范围的推荐指标48表3Horwitz/Thompson方程中不同浓度的精确度要求49表4果汁中铅标准值的建议50表5按MLs递增顺序的方法标准50表6铅分析联合验证方法52 图1.《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增加和修订食品添加剂规定的审议程序示意图40 图2方法达标评估流程图51 缩略语 第章1 基本文件和定义 《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 (1961年粮农组织第十一届大会和1963年第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1966年和2006年修订) 《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1963年食品法典委员会第一届会议通过。1964、1965、1966、1968、1969、1970、1999、2003、2005、2006和2007年修正) 《 食 品 法 典 通 用 原 则 》 ( 1 9 6 5 年 通 过 。 1 9 6 6 、 1 9 6 9 、1993、1995和2007年修正) 定义 第1条 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 食品法典委员会应按下文第5条的规定,负责就有关执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所有事项,向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总干事提出建议,并接受他们的咨询,其目的是: a)保护消费者健康,确保食品贸易的公平进行; b)促进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进行的所有食品标准工作的协调;c)确定优先重点,并且通过适当组织并在其协助下发起和指导标准草案的拟定工作;d)最终确定根据上面(c)款拟定的标准,并且只要切实可行,就与其他机构根据上面(b)款业已最终确定的国际标准一起,在食品法典中予以公布,作为区域性标准或全球性标准;e)根据形势发展酌情修正已公布的标准。 第2条 食典委成员资格向所有对国际食品标准感兴趣的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成员和准成员开放。成员包括向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总干事通报表示愿意作为成员考虑的国家。 第3条 目前尚不是食典委成员、但是对食典委工作特别关注的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成员或准成员,在向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总干事提出请求后,可酌情以观察员身份列席食典委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和特别会议。 第4条 非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成员或准成员的联合国成员国,应其请求,可依据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有关授予国家观察员地位的规定,受邀以观察员身份列席食典委会议。 第5条 食典委应分别通过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总干事,向粮农组织大会和世卫组织适当机构报告并提出建议。包括所有结论和建议在内的报告完成后应立即分发给相关成员和国际组织,供其参阅。 第6条 食典委应设立执行委员会,其组成应确保食典委成员所属的世界各个地理区域都有充分的代表。休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将作为食典委的执行机构。 第7条 食典委可视所需经费的可得情况,设立完成其任务所必需的其他附属机构。 第8条 根据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两组织程序规定,食典委可自行通过和修正其《议事规则》,但需经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两总干事批准后生效。 第9条 食典委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经费应由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预算承担,并由粮农组织依据粮农组织的财务条例代表两组织执行,由成员国接受主持的附属机构的工作经费除外。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两总干事应共同决定联合食品标准计划费用中应 由各自组织承担的部分,并拟定相应的年度开支预算,以便列入两组织正常预算提请相应领导机构批准。 第10条 食典委成员就拟定标准草案进行的准备工作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有关会议、文件和翻译的费用),不论是独自开展或是根据食典委的建议,均应由相关政府支付。然而,食典委可建议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把由国家政府代表食典委进行准备工作的特定支出部分认定为食典委的工作经费。 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 规则I:成员资格 1.粮农组织和/或世卫组织成员和准成员均可成为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法典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典委”)的成员。2.成员应包括已通知粮农组织总干事或世卫组织总干事,表示希望成为食典委成员的符合资格的国家。3.成员还应包括通知粮农组织总干事或世卫组织总干事希望被视为食典委成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4.食典委各成员应在食典委每届会议开幕前,将代表团团长姓名(可能的话,包括代表团其他团员的姓名)告知粮农组织总干事或世卫组织总干事。 规则II:成员组织 1.成员组织应与其作为食典委成员的成员国在各自权限领域内交替行使成员权利。 2.针对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宜,成员组织应有权参加其任一成员国有权参加的食典委或其附属机构会议。这并不妨碍成员国可以提出或支持成员组织在所属权限领域的立场。3.成员组织在其根据第2段规定有资格参加的所有食典委或附属机构会议上,均可对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宜行使表决权,表决票数为有资格在此类会议上表决且在表决时在场的成员国数量。如成员组织行使表决权,其成员国则不得行使其表决权,反之亦然。4.成员组织不应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也不得在食典委或其附属机构中设立办事机构。成员组织不得参加对食典委及其附属机构任何职位选举的表决。5.在成员组织有权参加的食典委或其附属机构会议召开之前,成员组织或其成员国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成员组织和成员国在会议将审议的任何具体问题方面谁享有权限,在任何具体议程方面谁应当行使表决权。本款规定不妨碍成员组织或其成员国在成员组织有权参加的食典委和每个附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