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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共同协议程序手册 (MEMAP)

有效共同协议程序手册 (MEMAP)

2007 年 2 月版本 本文件及其中包含的任何数据和地图均不涉及任何领土地位或主权、国际边界和疆域的划定以及任何地域、城市或区域的名称问题。 PREFACE 本在线手册关于有效的相互协议程序(MEMAP)*是更广泛项目的一部分,旨在改进现有的国际税务纠纷程序,并开发补充纠纷解决机制。有关该项目、建议的补充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对相互协议程序(MAP)过程的其他改进建议的更多信息,请参阅www. oecd. org / ctp根据争议解决。 MEMAP旨在作为指导文件,以提高对MAP过程及其运作方式的认识,并识别最佳实践。它将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关于MAP运作的基本信息,而不会对成员国施加一套约束性规则。 以下几点是理解手册现状及其与其他经合组织指南互动的重要要素: •该手册并未且无意于修改、限制或扩展任何税收协定中规定的权利或义务。•本手册中包含的信息补充了但不应被视为当前版本的经合组织模型税收协定(OECD模型税收协定)和《经合组织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指导的替代品。•如果MEMAP中任何陈述或信息似乎与某种惯例、国家提供的国内指导、OECD范本税条约、其 •“最佳实践”一词用于本手册中,以描述一般认为处理MAP过程或程序问题最合适的处理方式。这些最佳实践之间没有优先级或重要性的关联,无论是其出现的顺序还是具体实践的讨论长度。虽然税务机关和税务管理部门理想情况下应努力实施这些最佳实践,但也认识到可能并非总是能够按照手册中的描述应用这些最佳实践,或者可能存在不适合应用这些最佳实践的情况。 TABLE OF CONTENTS 介绍。5 关于本手册。5 1.背景。7.什么是税收协定 ? 7 1.2 。什么是共同协议程序(MAP) ? 。什么 / 谁是主管当局 ?什么是 MAP 请求 ? 12 2.2 。如何请求主管当局援助。。。。。。。。。。。。。。。。。。。。。。。。。。。。。。。。。。。。。。。。。。。。。。。。。。。。。。。。。。。。。。。。。。。。。。。。。。。。。。。。。。。。。。。。。。。。。。。基础知识 17 3.2 。MAP 请求的可接受性。 17 3.3 。纳税人的角色 23 3.4主管当局的分析和评估。。。。。。。。。。。。。。。。。。。。主管部门之间的互动。。。。。。。。。。。。。。。。。。。。。。。。。。。。。。。。。。。。。主管当局协议 29 3.7 。向纳税人汇报情况 30 3.8 。达成协议时会发生什么 ? 30 3.9 。MAP 的推荐时间表。。。。。。。。。。。。。。。。。。。。。。。。。。。。。。。。。。。。。。。。。。。。。。。。。。。。。。。。。。。。。。。。。。。。。。。。。。。。。。。。。。。。 334. M 4.1.MAP 与国内追索权条款之间的相互作用。。。。。。。。。。。。。。。。。。。。。。。。。。。。。。。。。。。。。。。。。。。。。。。。。。。。。。。。。。。。。。。。。。。。。。。。。。。。。。。。。。。。。。。。。。采取保护措施 , 保持执行 MAP 协议的能力 … … 33 4.3 。审计结算 34 4.4 。单方面 APA 35 4.5 。免除托收、利息和罚款。。。。。。。。。。。。。。。。。。。。。。。。。。。。。。。。。。。。。。。。。。。。。。。。。。。。。。。。。。。。。。。。。。。。。。。。。。。。。。。。。。 35 4.6 。次要调整、扣税及转让定价调整的利润汇回 .......................................................................................................................... 38权限和可达性 39 5.2 。构建权限职能。。。。。。。。。。。。。。。。。。。。。。。。。。。。。。。。。。。。。。。。。。。。。。。。。。。。。。。。。。。。。。。。。。。。。。。。。。。。。。。。。。。。。。。。。。。。。。。。。绩效指标和培训。。。。。。。。。。。。。。。。。。。。。。。。。。。。。。。。。。。。。。。。。。。。。。。。。。。。。。。。。。。。。。。。。。。。。。。。。。。。。。。。。。。。。。。。。。 43 6.1 。加速权限程序(ACAP) 。。。。。。。。。。。。。。。。。。。。预先定价安排(APA) 。。。。。。。。。。。。。。。。。。。。。。。。。。。。。。。。。。。。。。。。。。。。。。。。。。。。。。。。。。。。。。。。。。。。。。。。。。。。。。。。。。。。。。。。。。。。。其他类型的MAP程序..............................................................................................................43 INTRODUCTION 关于本手册 这本在线有效的相互协议程序(MEMAP)手册的目的是为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和非OECD成员国的税务管理员和纳税人提供关于双边税收条约下相互协议程序(MAP)运作的基本信息,并识别最佳实践方法。 手册的目的 这本手册的整体目的是持续改进税收协定下的MAP过程。对于经合组织成员国和非经合组织经济体而言,这意味着促进在处理MAP问题时更大的一致性,并提高该过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这本手册应被视为OECD成员国主管当局最佳实践指南,用于概述MAP过程。因此,MEMAP将鼓励各国提高MAP的有效性。虽然MEMAP不会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施加一套约束性规则,但它旨在描述开展MAP活动推荐的方法。由MEMAP开发的MAP最佳实践将促进和支持解决双重征税案件及其他符合条件的MAP案件,同时保持足够的通用性,适用于大多数司法管辖区。 “最佳实践”一词用于本手册中,以描述通常被认为处理MAP过程或程序问题最适当的方式,并且这些最佳实践通常是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遵循的做法。它们按功能分组,没有优先级或重要性与讨论顺序或长度相关。可能存在某些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根据MEMAP描述的最佳实践可能无法应用或不一定是最有效的解决特定问题或问题的方法。尽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应尽可能实施这些最佳实践,但也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其应用可能不适当。 经合组织网站提供了一系列关于成员国家 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s (MAP) 的国家概况,包含各成员国家的具体做法信息。在特定国家指导不可用的情况下,手册应提供一般性指导,包括过程以及如何获得主管当局的帮助。 MEMAP旨在作为指导文件,以提高对MAP过程及其运作方式的认识。它并不打算也不应修改、限制或扩展任何税收协定中包含的权利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如果MEMAP中的任何陈述或信息与税收协定、一国提供的国内指导、经合组织模型税收协定或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相冲突或不一致,则后者的规定将具有约束力。 其他参考文献 本手册涵盖的主题与经合组织(OECD)下方列出的出版物所涉及的问题相关。本手册中包含的信息补充了这些文件中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指导,并不应被视为对这些文件的替代。 •经合组织关于收入和资本的税收示范公约 (经合组织税收示范公约) , 不时修订。a•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及税务机关转移定价准则(OECD 转移定价准则),不时修订。 1. 背景 1.1. 什么是税收协定 ? 税务协定,通常称为税收条约,是两个国家之间就税收管理达成的官方协议,当两国的国内税法同时适用于某一特定问题或纳税人(例如,当一国居民纳税人从另一国获得收入时)时。税务协定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领域中最常见的问题提供了一种统一的方法。 大多数税收协定通常包括以下定义广泛的部分 : • 对公约范围的初步说明(例如,涵盖收入税和资本税)以及所用术语的定义。 • 公约的主要部分,规定了每个缔约国可以对收入征税的程度(即根据不同类别的收入和资本,并基于该国是否为来源国或居住国而有所不同),并确定了如何消除国际法律双重征税和国际经济双重征税。 • 关于特殊条款的关键部分,如相互协议程序(MAP条款),该条款建立了消除双重征税和解决公约解释冲突的程序。 • 最后,关于实施条款的部分,如公约的生效和终止条款。 经合组织模型税收协定是由经合组织开发的一种模型税收条约。首个版本的经合组织模型税收协定于1963年发布,并自那时起频繁更新。世界上超过200个国家之间的双边税收条约基于经合组织模型税收协定。 1.1. 1. 税收协定的目的 税务协定的主要目的是消除双重征税并防止财政逃避。税务协定还将实际上用于在缔约国居民之间进行交易时分配税收收入。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税务协定可能解决一些常见争议,并提供确定以下事项的规则: • 居民纳税人所在的国家;• 特定类型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特定类型的跨境支付可扣缴税率;以及• 如何解决不符合税收协定的税务问题。 可负担的税收 - 司法和经济 1.1. 2. D 国际双重征税可以定义为在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收入上对两个(或更多)国家同时征收所得税。这种双重征税可能发生在一国居民从另一国来源获得收入的情况下,而两国的国内税法都会对该收入征税。此外,当每个国家都根据其国内税法认为该纳税人是本国居民时,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税收协定通过在不同类别收入之间分配征税权来减少法律意义上的双重征税,通常通过消除或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或要求居住国通过信用或免税机制给予来源国征税的减免来实现。例如,税收协定通常规定,除非另一国居民在第一国拥有永久性场所并由此产生的利润可归属于该永久性场所,否则一国不得对其在另一国产生的商业利润征税。税收协定还通过建立确定纳税人独居状态的标准来减少法律意义上的双重征税。最常见的法律意义上双重征税争议包括关于居民身份或永久性场所状态的争议,以及关于特定收入项目性质及其在协定特定条款下的覆盖范围的争议。 经济双重征税意味着当收入分别属于不同的纳税人时,同一个收入被超过一个国家的税务管理机关纳入税收基数。转让定价案例是最典型的经济双重征税情况。例如,当相关方之间调整价格时,会产生对其中一个相关方额外收入的征税,而另一相关方在同一笔收入上已经在其他国家缴纳了税款。 双重征税对资本、技术及人员的流动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交换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当税收协定得到恰当应用时,可以消除双重征税的障碍,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与流动。 1.2. 什么是共同协议程序 (MAP) ? 税收协定中的MAP文章允许缔约国政府指定代表(称为“主管当局”)进行互动,旨在解决国际税务纠纷。这些纠纷涉及双重征税(法律和经济层面)以及对协定的解释和应用存在的不一致问题。 由于大多数双重征税的常见情况已在税收协定中通过税收抵免、免税或确定缔约国的征税权利等方式自动处理,因此大多数相互协商程序(MAP)案件大多是个人或实体的征税情况不明确的情况。 一个值得注意的点是,在大多数情况下,MAP文章并不强制主管当局实际上达成协议并解决他们的税务纠纷。他们仅被要求尽最大努力达成协议。不幸的是,有时主管当局无法达成一致。未解决的双重征税原因多种多样,从国内法律对税务机关妥协能力的限制到因估值等经济问题导致的僵局。 某些现行惯例在其最低价格协议(MAP)条款中包括仲裁条款。然而,由于这些程序是新的,目前在使用方面的指导和经验有限。即使欧盟仲裁公约自1995年首次生效以来仅有少数实际案例结案,这种情况在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更多案件进入仲裁程序且经合组织(OECD)对此进行考虑。 修改《经合组织税务示范公约》 , 以更新 MAP 的补充争议解决机制指南。 1.2. 1. 对 “不符合公约 ” 的企业和个人征税 The MAP文章(经合组织模型税收协定第25条(相互协议程序))通常概述了两国努力解决分歧的三个一般领域。第一个领域,由经合组织模型税收协定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