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 2000年成立,中国首批民营认证机构 全球总部·澳大利亚中国总部·上海在美国、澳大利亚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办事处,拥有2000+ 国际一流人才 英国皇家认可委认可国际发证机构之一 拥有CNAS(中国国家认可委)和UKAS(英国皇家认可委)双重认可 集检测认证于一体的综合性认证检测公司 为全球数十万家企业提供风险管理以及可持续发展整体解决方案 ICAS 英格尔认证成立于 2000 年,中国第一批获得官方认定的第三方独立认证检测机构,获得国际“UKAS”(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和国内“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双重认可,是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 ICAS 英格尔认证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第三方独立认证检测机构之一,ICAS 业务及客户遍及全球,凭借高质量服务在国内外享有广泛影响力。ICAS 长期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旨在通过权威、先进、可靠的整体解决方案,积极赋能食品、医药、环境、新能源、电子电气、工业品、消费品及建材等不同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从检测、分析与研发、认证、培训等全方位高质量服务,成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信任的重要纽带和中国品牌走向世界的“桥梁”。 CONTENTS 引言 1.1 全球气候治理框架下的欧盟战略转向1.2 立法进程中的阶段性深化1.3 CBAM 制度设计的双重规制特性 2.1 短期挑战:合规成本陡增与数据管理危机2.2 长期挑战:产业竞争格局重构与低碳技术壁垒2.3 企业战略破局方向 03CBAM 机制的核心参与方及责任边界 4.1、主要六类 CBAM 商品需要报告哪些的隐含排放量4.2、如果供应商不能提供排放数据时作为申报人如何处理4.3、如何把 CBAM 纳管产品的申报资料提供给欧盟进口商4.4、CBAM 过渡期实行,出口企业要提供欧盟进口商什么申报资料4.5、过渡期内申报时间节点及数据修正规则是什么4.6、如果企业不及时提交报告或报告不完整,会受到处罚吗4.7、作为 CBAM 商品进口商,如何获取产品的 CN CODE4.8、绿证、绿电可以抵销碳关税吗4.9、作为设施运营商应该做哪些数据的管理 04CBAM 计算、报告、核查中需注意的问题 06CBAM 正式实施期的碳税优化路径 引言 2023 年 10 月,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正式进入过渡期。这项被称为“碳关税”的政策,正在以每吨 80 欧元(当前欧盟碳价)的刚性成本,倒逼全球制造业加速脱碳。对于年出口额超 5000 亿欧元商品到欧盟的中国企业而言,CBAM 已从“未来风险”演变为“当下账单”⸺2025年 前 若 无 法 建 立 可 信 的 碳 排 放 数 据 体 系,2026 年 起 出 口 成 本 将 直 接 飙 升10%-35% CBAM 的本质是一场“碳成本转移战”:欧盟通过将内部碳价(EU ETS)延伸至进口商品,迫使第三国承担等量碳成本。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即便在国内未支付碳价,也需按欧盟标准补足差额。更严峻的是,随着 2030 年 CBAM 覆盖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全部商品,机电、化工等间接出口行业将面临“穿透式碳核查”⸺一颗螺丝钉中的钢铁碳排放都可能触发整机产品的碳关税 为了更有效地应对 CBAM 从过渡期报告阶段迈向正式实施期缴费阶段这一过程,企业需涉及借助数次 CBAM 报告,探寻企业的数据来源,并强化供应链管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针对 CBAM 的管理体系,持续优化数据质量,不断降低 CBAM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从而为企业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提升竞争力、构建良好合作关系以及降低成本 CBAM 的立法演进与政策逻辑 1.1 全球气候治理框架下的欧盟战略转向 作为欧盟 " 绿色新政 "(European Green Deal)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立法动源可追溯至欧盟碳泄漏(Carbon Leakage)治理的范式重构。随着《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落地,欧盟为强化其气候政策领导地位,于 2021 年 7 月通过《适应 55 气候法案》(Fit for 55 Package),首次将 CBAM 纳入立法议程。该机制旨在通过内部碳成本外部化的制度设计,弥合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与第三国产能间的碳价鸿沟,从而遏制因碳成本差异导致的产业转移和排放转移风险。该草案详细规范了碳边境税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及报告机制,涵盖了高碳排放且对全球竞争最为敏感的六大产业,包括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及氢 1.2 立法进程中的阶段性深化 在 2023 年 5 月 16 日颁布的(EU)2023/956 号条例中,CBAM 完成从政策构想到法律文本的关键跨越。该条例以 " 渐进覆盖、动态调整 " 为原则,确立了三阶段实施路径 过渡准备期(2023 年 10 月 -2025 年 12 月): 建立进口商品隐含碳排放申报制度,要求申报人按季度提交涵盖直接排放(Scope 1)与特定间接排放(Scope2)的标准化数据模板,但暂缓征收碳关税 配额递减期(2026 年 1 月 -2033 年 12 月): 同步实施 CBAM 证书购买义务与 EU ETS 免费配额削减机制,形成碳成本 " 双轨衔接 " 模式 全面覆盖期(2034 年起): 完全取消 EU ETS 免费配额,CBAM 覆盖商品隐含碳排放量的 100%,实现内外碳价实质等效 1.3 CBAM 制度设计的双重规制特性 CBAM 的立法架构呈现出显著的 " 双重规制 " 特征: 技术规制 · 通过《实施条例》附件 1-9 构建了全球首个跨境商品碳足迹核算技术标准,涵盖生产路径定义、排放因子数据库、数据质量层级等微观操作规则 贸易规制 · 援引 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 20 条环保例外条款,创设 " 碳关税 " 新型非关税壁垒,要求进口商履行碳成本补偿义务 此双重规制体系既体现了欧盟气候政策的精细化治理转向,也反映了全球贸易规则与气候治理机制的深度耦合趋势 CBAM 的双重挑战与战略价值 数据合规的“生死线”压力 · 默认值动态调整:欧盟默认值数据库(如中国水泥默认排放系数)将不定期更新,企业需通过订阅欧盟CBAM 公告或接入 EU ETS 数据平台实时跟踪调整,并定期重构碳核算模型 · 监测体系缺位:自 2026 年 1 月正式实施期起,若企业无法提供符合欧盟标准的实时监测数据(如钢铁企业的高炉煤气流量计记录),采用欧盟默认值的碳排放量比例超过了总排放量的 20%,将触发碳成本上浮 30%-50% 的风险 2.1 短期挑战:合规成本陡增与数据管理危机 政策执行的不确定性 · 处罚机制模糊:过渡期设置的罚款标准(10-50 欧元 / 吨)与正式期(100 欧元 / 吨)差异显著,企业合规投入与风险敞口难以量化 · 规则动态调整:欧盟不定期更新默认值数据库(如 2024 年 Q2 中国水 泥 默 认 排 放 系 数 上 调 至 0.82tCO2/t),企业需持续跟踪并重构碳核算模型 2.2 长期挑战:产业竞争格局重构与低碳技术壁垒 碳成本驱动的产业链转移 · 区位替代效应:东南亚地区凭借低于 0.1 美元 /kWh 的可再生能源电价,加速承接欧盟铝加工订单· 贸易壁垒升级:CBAM 与欧盟电池法案(电池护照)、循环经济法案形成政策组合拳,对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提出追溯要求 技术标准主导权争夺 · 工艺路线锁定:欧盟借 CBAM 核查推动低碳技术认证(如氢基直接还原铁技术),挤压中国主流高炉 - 转炉工艺的市场准入空间· 数据主权博弈:生产数据跨境传输面临欧盟《数据治理法案》约束,企业可能被迫向第三方核查机构开放核心工艺参数 2.3 企业战略破局方向 保证短期生存:构建 CBAM 合规防火墙 · 数据治理体系:建立符合 ISO 14064-2 标准的碳排放监测系统,覆盖直接排放源(燃料消耗、过程排放)与关键间接排放源(外购电力、前体材料)· 供应链应急方案:针对无法获取数据的二级供应商,采用“碳保证金”机制(按欧盟默认值预提成本),倒逼供应链透明化 维持长期竞争力:重塑低碳商业模式 · 生产工艺革新:如配套布局厂区的光伏与储能系统等· 绿电资产配置:通过跨省绿电交易 + PPA 直购模式,将绿电占比提升· 碳金融工具对冲:参与国内 CCER 市场抵消间接排放,利用碳期货锁定远期碳成本波动风险 CBAM 计算、报告、核查中需注意的问题 主要六类 CBAM 商品需要报告哪些隐含排放量 下表总结了目前六大行业所涉及的特定排放、温室气体种类及涵盖的直接、间接排放的情况。(注:数据来源 -CBAM 实施条例附件 III) 如果供应商不能提供排放数据时作为申报人如何处理 生产商和报告申报人之间的良好合作至关重要。申报者可根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指南和模板,以帮助生产商确定在非欧盟国家生产的 CBAM 商品中的隐含碳排放量。若报告申报人未能遵守 CBAM 义务,或未采取必要措施来遵守更正程序提交完整、准确的报告 CBAM 的义务,则报告申报者应承担责任并受到处罚。 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报告申报者需要报告进口到欧盟的每种 CBAM 商品的实际碳排放量。如果申报者无法从供应商处收到实际排放数据,并选择使用默认值进行申报 ( 默认值超出商品总碳排放量20%),则提供的 CBAM 报告将被标记为不正确或不完整。欧盟的默认值来源于欧盟联合研究中心发布的钢铁、水泥、化肥、铝等商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排放强度估算值。此估算值可作为隐含碳排放量可作为过渡期的默认值的输入。所以报告申报者必须竭尽所能,从其 CBAM 商品的供应商或生产商处获取实际排放数据。如果申报者最终未能获得实际排放量的数据,则应在“Type of determination“区域中选择 "Actual data not available”的选项。此选项适用于直接和间接隐含碳排放。请注意,如果选择此选项 CBAM 报告将被视为不正确或不完整。NCA 负责评估报告申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来履行提交完整和准确的 CBAM 报告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会考虑和合理评估获取 CBAM 商品生产者实际碳排放值的困难程度 在决定处罚时,NCA 可以考虑报告申报者为收集缺省数据而分配的有效手段和资源,包括评估这些手段和资源是否足以满足报告申报者的经济规模以及 CBAM 商品的进口总量及其内含排放。NCA 还可以考虑这些行动的重复和与第三国生产商或供应商的跟进、相关的时间段和持续时间。 报告声明者应始终证明,他们已尽一切努力从运营商那里检索有关实际嵌入排放量的必要数据,同时考虑到了其内部运营能力和运营商确定实际排放量的能力。另需注意的是生命周期评估的清单数据库中的排放因子不可以用于计算 CBAM 报告的内含的排放量 如何把 CBAM 纳管产品的申报资料提供给欧盟进口商 出口企业并不会直接对欧盟 CBAM 主管机关进行 CBAM 纳管产品申报。CBAM纳管产品的申报资料是由欧盟各国海关主管机关核可的 CBAM 授权申报人(欧盟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提供,并在 CBAM 过渡登记系统进行资料登记申报。但 CBAM 授权申报人为了填写该申报表,会向产品供应商(即出口企业)要求参照CBAM Communication template for installations(即 CBAM 装置通信模板)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CBAM 过渡期实行出口企业要提供欧盟进口商什么申报资料 出口企业要提供欧盟进口商以下 CBAM 纳管产品资料信息: 生产商基本信息企业(装置、设施)名称、地址、邮编、城市、国家、国际港口代码等1产品及前体材料信息综合货物类别、生产工艺、产品名称等2排放与碳价信息组织边界碳排放数据、产品碳排放数据、前体产品碳排放数据、碳定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