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研究学院对于东盟和东亚 政策简报 合规分析:从国际贸易和投资协议角度看印度尼西亚的本土含量要求措施 朱安托·詹姆斯·洛萨里 关键信息: • 各国正在越来越多地采用保护主义政策,印度尼西亚在关键领域实施了本地内容要求(LCRs),以建立国内产业。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从相对自由转向更倾向于保护主义立场,本地内容要求(LCRs)作为产业政策工具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在过去十年中,印度尼西亚采纳了更多LCR措施来建立战略性的国内产业,以促进国内附加值。然而,印度尼西亚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条约中也有可能违反这些措施所做的承诺。考虑到外国直接投资对国内产业增长的重要性,印度尼西亚应(i)审查其LCR措施,(ii)评估现有国内产业在措施持续生效的情况下提供原材料的产能,以及(iii)优先改善商业环境。 • 印度尼西亚的流动性覆盖率(LCRs),尽管旨在加强经济,可能与国际贸易和投资义务相冲突,可能导致法律挑战。 • 为了平衡工业增长和外国投资,印度尼西亚可以修改其LCR政策,加强法律框架,并改善基础设施以吸引全球投资者。 1. 背景 各国正从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对自由的制度转向更为保护主义的制度,包括引入本地内容要求(LCRs)(Limenta and Ing, 2022)。印度尼西亚已经采纳了多项LCR措施来建立和加强被认为是促进国内价值增加的战略性国内产业。这些LCR措施应用于多个部门,包括矿业、制造业、制药业、电信业以及最近,汽车行业(特别是电动汽车)(Ing and Grossman, 2023)。尽管LCR政策可以追溯到1950年,与碣石程序,似乎最近任命的总统普拉博沃·苏比安托将继续2009年(英格和格罗斯曼,2023年)重新振兴的政策。 《2014年第3号工业事务法》(工业事务法)要求在政府、国有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的采购中使用国内产品,其中相关项目的资金来源为中央或地方政府预算、国内外贷款或赠款。在政府采购中,对国内产品的使用给予价格优惠和行政灵活性(Limenta和Ing,2022)。其他行业法律和实施条例具有更广泛的范围,并要求商业活动中使用LCR。 印度尼西亚还推出了《提高国内产品使用率计划》(P3DN),该计划包括一项本地含量认证方案(TKDN认证),政府提供免费的TKDN认证(Antara,2021)。在某些行业, 获得许可证(例如电信)或激励措施(例如药品)的条件是持有TKDN证书。 受特定制裁的约束,如使用国内商品和/或服务将获得一定奖励。TRIMs协议的示范清单第一段(a)项提供了一系列与GATT第三条第四款不一致的贸易相关投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强制性或可执行的措施,或要求遵守以获得优势的措施,并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由于该措施是强制性的(即制裁),且遵守将提供优惠,因此该措施违反了国民待遇和TRIMs义务。 本简报全面分析了印度尼西亚的流动性覆盖率(LCR)措施与其国际贸易和投资义务的合规性,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从国际贸易法角度进行的评估 印度尼西亚目前拥有18项活跃的贸易协定,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特别保障措施(SCM)可能违反国民待遇义务和非关税壁垒(包括数量限制)的限制,可能构成禁止性补贴。 潜在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第八款(a)的规定放三个条件必须满足,才能根据GATT第III:8(a)条款(WTO,2013:第5.63-5.74段)对政府采购中的国民待遇违规行为进行减免: 国家待遇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 - 该措施必须是规范采购的法律; 国家待遇义务可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关于贸易服务的一般协定(GATS)中找到,此类条款通常纳入印度尼西亚的自由贸易协定(FTAs)。这项义务本质上禁止对“类似”进口产品或服务进行歧视(不利待遇)。不利待遇的评估进一步“通过审查一项措施是否修改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条件,损害了进口产品”(世界贸易组织(WTO))。,2000: 第137段)。此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协定)禁止对投资实施净稳定率(LCRs)。框1展示了对这些义务的合规性分析。 - 采购由政府机构完成;并且 - 产品必须用于“政府目的”,不得用于商业销售或用于生产商业销售的商品。 LCR措施可能无法满足最后条件。电力基础设施的发展可以说是为了公共目的,因此构成“政府目的”。然而,产生的电力可能以商业方式出售。因此,该措施违反了国民待遇和TRIMs义务。 GATT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LCR = 本地含量要求,TRIMs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来源:作者。 盒 1:印度尼西亚关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LCR措施的合规性分析——国民待遇和TRIMs义务 对非关税壁垒的限制 WTO协议包含许多关于非关税壁垒的规定,包括根据GATT第XI条下的数量限制和根据GATS第XVI:2条下的市场准入限制(前提是相关成员在其附表中做出了“具体市场准入承诺”)(WTO,2005:第214段)。 该措施为在电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中使用国内商品和服务设定了最低门槛。该要求适用于由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开发的项目,包括利用政府预算的项目,包括岸上和离岸贷款或补助金。 印度尼西亚的LCR措施很可能没有违反GATT第XI条,因为它们并没有限制进口。例如,在电信行业,政府为消费者通信中的国内商品和服务设定了最低门槛。 合规性分析 该措施为国内商品和/或服务提供优势,即开发商将不会 印度尼西亚在电力基础设施、上游油气、电信、制药和电动汽车电池等行业中的LCR措施似乎违反了这一禁令,因为它们对投资运营或获得优惠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设备与基站,非合规性导致印度尼西亚不发分销或销售证书。 禁止的补贴 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第八款(a)项豁免的LCRs,如果被视为禁止性补贴,则可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协定》第三条1(a)或3.1(b)条款。这可能适用于印度尼西亚在制药行业的LCR,该LCR为使用国内原材料或组件的制药产品(PPMDs)的生产商提供价格优惠或税收激励措施。 异常 通常情况下,某些例外情况可用于证明国际投资协定(IIAs)的违反是正当的。可用的例外可能在不同IIAs之间存在差异,但一些可能可用的例外包括:(i)\"优势\"以税收措施、政府补贴或补助的形式存在,(ii)该措施包含在印度尼西亚的日程表中,(iii)该措施为政府采购,(iv)一般例外(类似于GATT第二十条),或(v)安全例外(类似于GATT第二十一条)。 从国际投资法视角的评估 印度尼西亚大约有39项活跃的国际投资协议(IIAs),包括其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投资条约以及其自由贸易协定(FTAs)中的投资章节。印度尼西亚的LCR措施可能会违反某些IIAs中的国民待遇和业绩要求义务。 4. 结论与建议 印尼的一些LCR措施似乎违反了其国际贸易、投资或两者兼有的义务,可能使政府面临其他政府或投资者的索赔。为了最小化责任,政府应仔细设计这些措施。 国民待遇 为证明国家待遇违规,外国投资者必须证明处于“类似情况”的国内投资者受到更为有利的对待。LCR措施通常针对原料或半成品。例如,印度尼西亚在医药领域的LCR措施激励国内原料或半成品在PPMDs生产中使用,同时并未阻止在印度尼西亚运营的PPMDs或原料的外国制造商获得这些激励措施,前提是它们使用国内生产的原料。因此,LCR措施本身可能不违反印尼的国家待遇义务(参见Merrill & Ring Forestry LP 诉 加拿大, 2010). 外国直接投资通常对国内产业发展至关重要。从实际角度出发,如果LCR(流动性覆盖率)继续实施,印度尼西亚还应评估现有国内产业供应原材料的产能。否则,LCR措施将不利于政府建立产业的努力。 除了一味地关注流动覆盖率(LCR)外,政府应当继续通过多种手段改善商业环境,其中包括:(i)完善法律法规及执法力度,以增强企业运作的确定性;(ii)提升产业所必需的硬基础设施。在商业环境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能会更加倾向于对印度尼西亚进行投资,进而助力国内产业的增长。 性能要求禁止 印度尼西亚现有的(截至撰写本文时)双边投资协定中均不包含业绩要求条款。然而,这一条款在新一代的IIAs中有所发现,例如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全面投资协定(ACIA)。 与《TRIMs协议》类似,修订后的《ACIA》第七条禁止以国内含量标准或强制使用国内产品形式存在的LCRs。禁止将此类要求作为外国投资者获得优惠条件的前提(Ing和Losari,2022)。 参考文献 世界贸易组织(2000),韩国——影响新鲜、冷藏和冷冻牛肉进口的措施报告书,上诉机构,WT/DS161/AB/R,WT/DS169/AB/R,AB-2000-8.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161_e.htm Antara (2021), 《2022年将推动1250种产品获得TKDN认证》,28 十二月。https://en.antaranews.com/news/206769/ ministry-to-push-tkdn-certification-for-1250- products-in-2022 ——— (2005),美国 - 影响跨境供应赌博和博彩服务措施《上诉机构报告》,WT/ DS285/AB/R,AB-2005-1.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285_e. htm Ing, L.Y. 和 G. Grossman 编著(2023),本地内容要求:承诺与陷阱, 拉特克利夫–东亚区域研究所发展经济学研究,阿宾登,牛津郡:拉特克利夫出版社。Ing, L.Y. 和 J.J. Losari (2022), 《本地内容要求: 从投资法的评估》,ERIA 讨论论文系列第416号,雅加达:东盟与东亚经济研究院(ERIA) ——— (2013),加拿大——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的某些措施《上诉机构报告,WT/DS412/AB/R/,WT/DS426/AB/R,AB-2013-1.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412_e.htm》 Limenta, M. 和 L.Y. Ing (2022), 《印度尼西亚的地方内容要求:基于WTO规则的评价》ERIA 讨论论文系列No. 414, Jakarta: 经济研究协会东南亚与东亚研究院(ERIA) 本报告中表达的研究发现、解释和结论并不一定反映东盟和东亚经济研究研究所、其管理委员会、学术顾问委员会或他们所代表的机构及政府的观点和政策。版权所有。如需引用或转载本出版物中的内容,请予以适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