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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83)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業績公告 全年業績 長城環亞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或「董事」)欣然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全年業績,連同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比較數字如下: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附註港幣千元港幣千元 資產 投資物業於聯營公司之投資物業、機器及設備遞延稅項資產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附註港幣千元港幣千元 流動資產 應收賬款74,5316,179預付費用、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810,50214,744流動可收回稅項–153應收中間控股公司之款項162162已抵押銀行存款9(c)12,419–現金及銀行結餘209,268232,523 總資產9,635,7549,480,251 流動負債 5,698,5875,451,782 總負債 5,718,3465,478,705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附註港幣千元港幣千元 12156,775156,7753,760,6333,844,771 3,917,4084,001,546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附註港幣千元港幣千元 財務成本淨額13應佔聯營公司盈利5 14(5,249)(5,182) 全年(虧損)/盈利 (84,138)284,850 其後可╱已重新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綜合賬目時產生之匯兌差額 全年其他全面(虧損)/收入(除稅後) 全年全面(虧損)/收入總額 (84,138)284,607 綜合全面收益表(續)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附註港幣千元港幣千元 (84,138)284,850 應佔全面(虧損)/收入總額:本公司權益持有人 (84,138)284,607 本公司權益持有人應佔每股(虧損)/盈利基本 攤薄 綜合權益變動表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附註 1.重大會計政策資料 編製此等綜合財務報表所應用之重大會計政策列載如下。除另有列明外,此等會計政策已貫徹應用於所有呈報年度。 (a)編製基準 此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所 有 適 用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 則 編 製。此 等 財 務報表乃根據歷史成本常規法編製,並經重估投資物業修訂,詳情載於下文。 本集團按持續經營基準編製財務報表。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錄得流動負債淨額5,461,705,000港元。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的流動負債包括來自中間控股公司之貸款及銀行借貸4,760,000,000港元及849,457,000港元。 鑒 於 本 集 團 的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狀 況,董 事 於 評 估 本 集 團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財 務 資 源 持續 經 營 並 在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償 還 到 期 負 債 時,已 仔 細 考 慮 本 集 團 未 來 的 流 動 資 金及表現及其可用的資金來源,並已考慮以下各項。 (a)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已取得香港一間持牌銀行提供的一筆 承 諾 性 未 提 取 定 期 貸 款 融 資,本 金 總 額 上 限 為850,000,000港 元,還 款 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後五年; 1.重大會計政策資料(續) (a)編製基準(續) (b)本 集 團 已 獲 中 間 控 股 公 司 發 出 承 諾 及 支 持 函 件(「承 諾 及 支 持 函 件」),中間控股公司同意不要求本集團償還貸款及應付的相應利息及到期款項。此外,中 間 控 股 公 司 同 意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充 足 的 資 金,以 令 本 集 團 能 夠 在 自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計十二個月內按時履行所有到期負債及財務義務;及 (c)本集團實施成本節約措施,以維持本集團營運所需的充足現金流。 董 事 已 編 製 本 集 團 自 報 告 期 末 起 計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的 現 金 流 量 預 測。經 考 慮 營 運所 得 的 正 現 金 流 量、直 至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批 准 日 期 來 自 中 間 控 股 公 司 之 充 足 貸 款及 銀 行 借 貸 以 及 管 理 層 調 整 其 業 務 擴 張 步 伐 的 能 力,董 事 認 為 本 集 團 將 具 備 充足的營運資金以為其業務提供資金,並履行其到期的財務責任。因此,對持續經營假設產生重大疑問的重大不確定因素並不存在,且董事已作出判斷,合理預期本集團有足夠資源在可預見的未來經營。 (i)本集團採納之經修訂準則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首 次 對 其 年 度 報 告 年 度 採 用 以 下 準 則 修訂: •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附帶契諾的非流動負債-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供應商融資安排-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 1.重大會計政策資料(續) (a)編製基準(續) (i)本集團採納之經修訂準則(續) •售後租回交易中的租賃負債-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修訂) 本集團並無提前應用本會計期間尚未生效的任何新訂或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 上述修訂對過往期間確認的金額並無任何影響,且預計不會對當前或未來期間造成重大影響。 (ii)本集團尚未採納之新訂及經修訂準則及詮釋 若 干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會 計 準 則 及 詮 釋 已 頒 佈 但 並 非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三十一日報告期間強制生效且未獲本集團提前採納。除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 外,本 公 司 董 事 預 期,應 用 該 等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準 則 於 當 前 或 未 來 報告期間及於可預見將來之交易並不預期會對實體造成重大影響。 缺乏可兌換性-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修訂)1 金 融 工 具 分 類 及 計 量 的 修 訂-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9號 及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則第7號(修訂)2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之年度改進-第11卷2 財務報表的呈列及披露-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3 非公眾問責性附屬公司-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3 投資者與其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間之資產出售或注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28號(修訂)4 依 賴 自 然 條 件 的 電 力 合 約-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9號 及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第7號(修訂)2 1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2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3於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4於待定日期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1.重大會計政策資料(續) (a)編製基準(續) (ii)本集團尚未採納之新訂及經修訂準則及詮釋(續) 財務報表的呈列及披露-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將取代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呈列。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對損益表中的呈列引入新的規定,包括指定總計及小計。 此外,實體須在損益表中將所有收入及開支分類為五個類別之一:經營、投資、融資、所得稅及已終止經營業務,其中前三類為新增類別。 其 亦 規 定 披 露 新 定 義 的 管 理 層 定 義 的 績 效 衡 量 指 標、收 入 及 開 支 小 計,並納入基於主要財務報表及附註中已識別的「角色」對財務資料進行匯總及分類的新要求。 此外,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已作出範圍狹窄之修訂,其包括將釐定採用間接法營運現金流量之起始點由「損益」改為「經營損益」,以及刪除有 關 股 息 及 利 息 現 金 流 量 分 類 之 選 擇 性。此 外,若 干 其 他 準 則 亦 作 出 相 應修訂。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及其他準則之修訂本於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 開 始 之 報 告 期 間 生 效,惟 提 早 應 用 須 予 允 許 及 必 須 披 露。香 港 財 務 報 告準則第18號將追溯應用。 本公司董事預期,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對本集團在可見未來的財務狀況及表現並無影響,但對綜合全面收益表的呈列將產生影響。 2.收益及分部資料 主要經營決策者已被確定為本集團行政總裁(「行政總裁」),彼審閱本集團之內部報告以評估表現及分配資源。本公司管理層已根據此等報告釐定營運分部。 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的兩個可報告分部為物業投資及金融服務分部。 物業投資分部持有在香港之多項零售、商業及工廈以及停車場車位。物業投資分部透過出租其物業獲得收益。 金融服務分部主要從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的受規管活動。 於二零二三年,本集團已停止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的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減少第1類及第4類受規管活動及撤銷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申請已提交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證 監 會 已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127(1)條 同 意 減 少 本 集 團 的 第1類 及 第4類 受 規 管 活動,自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六 日 起 生 效。於 二 零 二 四 年 一 月 四 日,證 監 會 同 意 根 據 證 券 及期貨條例第195(1)(d)條撤銷本集團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於本報告期間,本集團獲發牌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然而,金融服務分部未產生任何收益(二零二三年:無)。 主要經營決策者根據可報告分部損益評估營運分部之表現。本集團認為,可報告分部損益之計量原則與計量本集團財務報表內之相應金額所用者一致。因此,可報告分部損益用於報告分部之損益。儘管並無定期提供分部資產或負債予主要經營決策者或由其審閱,惟本公司每月均提供呈列本集團按附屬公司劃分的綜合資產負債表的更新資料以供評估。 2.收益及分部資料(續) 營運分部之會計政策與重大會計政策資料所述者相同,惟於聯營公司損益之權益乃根據 分 部 損 益 已 收 或 應 收 之 股 息 入 賬,而 該 權 益 於 本 集 團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權 益 法 入賬。 本集團之可報告分部乃為提供不同產品及服務之策略性業務單位。由於各業務要求不同之市場推廣策略,各可報告分部乃個別管理。可報告分部之間的交易(如有)按公平原則基準列賬。 於年內確認之收益包括: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港幣千元港幣千元 與租戶訂立之租賃協議內列明每月固定基本租金及若干支出之收回。按營業額分成之額外租金23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414,000港元)計入租金收入內。 提 供 服 務 所 收 取 之 服 務 費 及 如 空 調 收 入 及 管 理 費 收 入 之 收 費 乃 於 提 供 該 等 服 務 時 按時間段予以確認。 2.收益及分部資料(續) 本集團大體上所有業務均以香港為基地,而根據可報告分部劃分之分部資料如下: 2.收益及分部資料(續) 附註:289,344,000港元(二零二三年:227,345,000港元)之財務成本未分配至以上可報告分部乃由於該財務成本為就本集團投資一家聯營公司進行融資而產生。 (c)地區資料 本集團於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經營業務。「中國」一詞(就綜合財務報表而言)不包括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益 全 部 產 生 自 香 港,分別為122,056,000港元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