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Kingsoft Corporation Limited(於 開 曼 群 島 持 續 經 營 的 有 限 公 司) 0388840210 金 山 軟 件 有 限 公 司(「」)董 事(「」)會(「」)謹 此 公 佈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司(「」)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經 審 核 業 績 。該 等 業 績 已 由 本公司核數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根據《香港審計準則》審核 。此外 ,該等業績亦已由本公司的 審 核 委 員 會(「」)審 閱 。 收 益營 運 溢 利扣 除 股 份 酬 金 成 本 前 的 營 運 溢 利母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董 事 會 建 議 就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派 付 末 期 股 息 每 股0.15港 元(二 零二 三 年 : 每 股0.14港 元)。末 期 股 息 如 在 本 公 司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上獲 本 公 司 股 東 批 准 ,將 預 計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派 發 。 非 流 動 資 產 總 額 流 動 資 產 總 額 流 動 負 債 總 額 已 發 行 股 本股 份 溢 價 賬庫 存 股 份可 換 股 債 券 權 益 部 分其 他 儲 備 非 控 股 權 益 二 零 二 三 年人 民 幣 千 元 2,797,0961,215,188 分 佔 聯 營 公 司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母 公 司 擁 有 人非 控 股 權 益 1,602,668542,6601,250,643743,010 1. 本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根 據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公 司 法 註 冊 成 立 。於 二 零 零 五 年十 一 月 十 五 日 ,本 公 司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二 零 零 四 年 修 訂 本)遷 冊 至 開 曼 群 島 。本 公 司 之 股 份(「」)自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月 九 日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主 板 上 市 。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以 下 業 務 : •研 發 以 及 提 供WPS Office、WPS 365、WPS AI等 辦 公 產 品 及 服 務 ; 及•研 發 遊 戲 ,以 及 提 供 端 遊 、手 遊 等 服 務 。 2. 該 等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頒 佈 之 國 際財 務 報 告 會 計 準 則 編 製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亦 符 合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的 適 用 披 露 要 求 。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歷 史 成 本 慣 例 編 製 ,惟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之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權 益投 資 及 若 干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除 外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以 人 民 幣 呈 列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所 有數 值 均 調 整 至 最 接 近 的 千 位 。 2. 本 集 團 已 就 本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首 次 採 納 以 下 經 修 訂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會 計 準 則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6號(修 訂 本)售 後 租 回 交 易 中 的 租 賃 負 債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1號(修 訂 本)負 債 分 類 為 流 動 或 非 流 動(「2020」)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1號(修 訂 本)附 帶 契 諾 的 非 流 動 負 債(「2022」)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7號 及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7號(修 訂 本)供 應 商 融 資 安 排 上 述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會 計 準 則 之 修 訂 本 概 無 對 本 集 團 產 生 重 大 財 務 影 響 。 本 集 團 並 無 提 早 採 納 已 頒 佈 惟 尚 未 生 效 的 任 何 準 則 、詮 釋 或 修 訂 本 。 3. 就 管 理 而 言 ,本 集 團 根 據 其 產 品 及 服 務 劃 分 業 務 單 元 ,並 有 以 下 兩 個 可 呈 報 經 營 分部 : (a)辦 公 軟 件 及 服 務 分 部 : 從 事 研 發 以 及 提 供WPS Office、WPS 365、WPS AI等 辦 公產 品 及 服 務 ; 及 (b)娛 樂 軟 件 及 其 他 分 部 : 從 事 研 發 遊 戲 ,以 及 提 供 端 遊 、手 遊 等 服 務 。 管 理 層 單 獨 監 控 本 集 團 經 營 分 部 的 業 績 ,以 就 資 源 配 置 及 業 績 評 估 方 面 作 出 決 策 。分 部 表 現 根 據 經 調 整 除 稅 前 溢 利 計 量 的 可 呈 報 分 部 溢 利 進 行 評 估 。經 調 整 除 稅 前 溢利 與 本 集 團 除 稅 前 溢 利 一 致 計 量 ,惟 其 他 虧 損 淨 額 、財 務 收 入 、非 租 賃 相 關 之 財 務成 本 及 分 佔 合 營 公 司 及 聯 營 公 司 溢 利 及 虧 損 不 包 括 在 該 等 計 量 中 。 對 賬 :其 他 虧 損 ,淨 額財 務 收 入財 務 成 本(不 包 括 租 賃 負 債 利 息)分 佔 溢 利 及 虧 損 :合 營 公 司聯 營 公 司 3. 4. 本 集 團 的 除 稅 前 溢 利 已 扣 除 以 下 項 目 :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並 無 可 用 沒 收 供 款 ,用 作 削 減 未 來 年 度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供 款(二 零二 三 年 : 無)。 **該 等 金 額 乃 計 入 合 併 損 益 表 之「其 他 開 支」內 。 5. 視 為 出 售 聯 營 公 司 的 虧 損清 算 附 屬 公 司 之 收 益清 算 一 間 合 營 公 司 的 收 益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的 收 益於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減 值匯 兌 差 額 ,淨 額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且 其 變 動 計 入 損 益 的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價 值 收 益 ,淨 額 6. (a) 為 向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提 供 鼓 勵 及 獎 勵 ,本 公 司 執 行 二 零 一 一 年 購 股 權 計 劃(「」)。二 零 一 一 年 計 劃 的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包 括 本 集 團 或 本 集 團 任 何 被 投資 實 體 的 董 事 及 其 他 僱 員 。二 零 一 一 年 計 劃 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生 效 ,並 自 該 日 起 持 續10年 有 效(除 非 另 行 註 銷 或 修 訂)。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及 二 零 二 三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一 年 計 劃 項 下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及 其 加 權 平均 行 使 價(「」)載 列 如 下 : 6. (a) 本 公 司 實 行 二 零 二 一 年 購 股 權 計 劃(「」),旨 在 向 合 資 格 參 與 者提 供 鼓 勵 及 獎 勵 。二 零 二 一 年 計 劃 的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包 括 本 集 團 或 本 集 團 任 何 被投 資 實 體 的 董 事 及 其 他 僱 員 。二 零 二 一 年 計 劃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生 效 ,除 被 註 銷 或 修 訂 外 ,將 自 該 日 起 計10年 內 有 效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及 二 零 二 三 年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二 一 年 計 劃 項 下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及 其 加 權 平 均行 使 價 載 列 如 下 : 二 零 二 三 年二 零 二 三 年購 股 權 數 目加 權 平 均行 使 價每 股 港 元 (b)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批 准 並 採 納 本 集 團 特 選 僱 員 可 參 與 的股份獎勵計劃 。除非本公司董事提早終止股份獎勵計劃 ,否則該計劃自二零零八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起 計 五 年 內 有 效 及 具 效 力 。於 過 往 年 度 ,本 公 司 董 事 決 議 將 股份 獎 勵 計 劃 的 終 止 日 期 作 出 數 次 延 長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七 月 五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決議 將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的 終 止 日 期 進 一 步 延 長 至 二 零 二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董 事 將 不會 授 出 任 何 獎 勵 股 份 ,致 使 有 關 股 份 總 數(不 包 括 任 何 已 失 效 或 已 沒 收 之 股 份)合 共 超 過 授 出 日 期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的10%。 6. (b)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項 下 尚 未行 使 的 獎 勵 股 份 如 下 : 二 零 二 三 年獎 勵 股 份 數 目 於 一 月 一 日 尚 未 行 使年 內 授 出年 內 沒 收年 內 歸 屬 (c)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本 公 司 股 東 批 准 並 採 納 特 選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可 參 與的二零二四年股份計劃 。除非本公司董事提前終止二零二四年股份計劃 ,否則該計 劃 自 二 零 二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起 計 十 年 內 有 效 及 具 效 力 。董 事 將 不 會 授 出 任何 獎 勵 股 份(該 等 獎 勵 股 份 歸 屬 時 將 以 現 有 股 份 支 付),致 使 根 據 二 零 二 四 年 股份 計 劃 授 出 的 股 份(不 包 括 任 何 已 失 效 或 已 沒 收 之 股 份)總 數 合 共 超 過 二 零 二 四年 股 份 計 劃 採 納 日 期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的5%。根 據 二 零 二 四 年 股 份 計 劃 將 予 授 出的 所 有 購 股 權 及 股 份 獎 勵 可 能 發 行 的 新 股 份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五 月二十三日(即二零二四年股份計劃獲批准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庫存 股 份)的10%。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二 四 年 股 份 計 劃 項 下 尚 未 行 使的 獎 勵 股 份 如 下 : 於 一 月 一 日 尚 未 行 使年 內 授 出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7.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企 業 所 得 稅 乃 指 對 在 本 集 團 在 中 國 大 陸 成 立 的 實 體 於 年 內產 生 的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徵 收 的 稅 項 。一 般 而 言 ,本 集 團 的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須 按 中 國 企業 所 得 稅 稅 率25%繳 稅 ,惟 符 合 資 格 獲 得 免 稅 及 享 受 優 惠 稅 率 的 若 干 中 國 附 屬 公 司除 外 。 年 內 ,香 港 利 得 稅 乃 就 香 港 產 生 的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按16.5%(二 零 二 三 年 :16.5%)的稅 率 計 提 撥 備 ,惟 本 集 團 一 間 合 資 格 之 利 得 稅 兩 級 制 項 下 的 實 體 的 附 屬 公 司 除 外 。該附屬公司的應課稅溢利的首2,0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 :2,000,000港元)按8.25%(二零 二 三 年 :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