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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健康: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公告

2025-04-02 港股财报 Leona
报告封面

GLORY HEALTH INDUSTRY LIMITED國 瑞 健 康 產 業 有 限 公 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2329) 截 至 二 零 二四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的 年 度 業 績 公 告 財 務 摘 要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報 告 期」)已 簽 約 銷 售額 為 人 民 幣3,262.4百 萬 元;-受 市 場 情 緒 影 響, 租 住 市 場 受 壓 ,本 集 團自 物 業 開 發 的 收 入 為 人民 幣2,116.7百 萬 元;-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土 地 儲 備 的 總 建 築 面 積 達 到6,344,963平 方 米。-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公 司 已 取 證 可 售 貨 值53%分 佈 在北 京。 截 至 二 零 二四年 十 二 月 三 十一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度 業 績 國瑞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向本集團股東(「股東」 ) 宣 佈 以 下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四年 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經審核綜合業績連同二零二三年同期的比較數字。業績乃摘錄自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頒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的披露要求而編製的經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表 截 至 二 零 二四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日 止 年 度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附 註人 民 幣 千 元人 民 幣 千 元 附 註二 零 二四年人 民 幣 千 元二 零 二三年人 民 幣 千 元 其他綜合(虧損) (1,415,503)(593,503) 年內綜合(虧損) 下列人士應佔年內(虧損):本 公 司 擁 有 人少 數 股 東 權 益 (1,240,429)(175,074)(563,971)(29,532) (1,415,503)(593,503) 下列人士應佔年內綜合(虧損)總額:本 公 司 擁 有 人少 數 股 東 權 益 (1,240,429)(175,074)(563,971)(29,532) (1,415,503)(593,503)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虧損)-基本(人民幣分) 11(0.28)(0.13) -攤薄(人民幣分) (0.28)(0.13)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非 流 動 資 產 流 動 資 產 存貨購 買 土 地 已 付 保 證 金開 發 中 待 售 物 業持 作 銷 售 物 業應 收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保 證 金 及 預 付 款 項合 約 資 產合 約 成 本增 值 稅 及 可 收 回 稅 項應 收 關 聯 方 款 項受 限 制 銀 行 存 款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已 收 租 賃 保 證 金租 賃 負 債銀 行 及 其 他 借 款 - 一年 後 到 期遞 延 稅 項 負 債 資 產 淨 值 資 本 及 儲 備股本儲備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少 數 股 東 權 益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截 至 二 零 二四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1.本集團的一般資料 國 瑞 健 康 產 業 有 限 公 司 ( 前 稱 國 瑞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 並 以 「Guorui Properties Limited」 的 名稱 在 香 港 經 營 業 務 ) ( 「 本 公 司 」 )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 二零 一 二 年 修 訂 本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一 家 獲 豁 免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六月 更 名 為 國 瑞 健 康 產 業 有 限 公 司(Glory Health Industry Limited)。 其 母 公 司 及 最 終 控 股 公 司為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通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 「 通 和 置 業 」 ) 。張 章 笋 先 生 持有 通 和 置 業 的 全 部 股 權 , 為 本 公 司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 本 公 司 的 註 冊 辦事 處 位 於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Islands, 其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位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 中 國 」 ) 北 京 市 東 城 區崇 文 門 外 大 街8號 院1號 樓 哈 德 門 廣 場 東 塔 。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主 板 上 市 。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集 團 ”) 主 要 從 事 物 業 開 發 業 務 、 提 供 一 級 土 地 建 設 及 開發 服 務 、 物 業 投 資 以 及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和 相 關 服 務 。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人 民 幣 (「 人 民 幣 」) 呈 列 , 人 民 幣 亦 為 本公 司 的 功 能 貨 幣 , 而 除 另 有說 明 外 , 所 有 數 值 均 四 捨 五 入 至 最 接 近 千 元 。 2.應用新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之修訂本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度 強 制 生 效 的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之 修 訂 本 於 本 年 度 , 本 集 團首 次應 用 以 下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 ) 頒 佈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強 制 生 效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之 修 訂 本 ,以 編 製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17號保 險 合 同 ( 包 括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和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修 訂 本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8號 ( 修 訂 本 )會 計 估 計 的 定 義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12號 ( 修 訂 本 )與 單 一 交 易 產 生 的 資 產 和 負 債 相 關 的 遞 延 稅 款 於 本 年 度 應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之 修 訂 本 對 本 集 團 當 前 及 過 往 年 度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表 現 及╱ 或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的 披 露 事 項 並 無 任 何 重 大 影 響 。 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的 新 訂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則 之 修 訂 本 本 集 團 尚 未 提 早 應 用 下 列 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的 新 訂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之修 訂 本: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 0號 及投 資 者 與 其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間 的 資 產 出 售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2 8號 ( 修 訂 本 )或 注 資3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 6號 ( 修 訂 本 )售 後 租 回 之 租 賃 負 債1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1號 ( 修 訂 本 )負 債 分 類 為 流 動 或 非 流 動1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1號 ( 修 訂 本 )附 帶 契 諾 之 非 流 動 負 債1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7號和國 際 財 務供 應 商 融 資 安 排2報 告 準 則 第7號 ( 修 訂 本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2 1號 ( 修 訂 本 )缺 乏 可 交 換 性2 1於 二 零二四年 一 月一日 或之後開 始之年 度期間生效2於 二 零二五年 一 月一 日或 之 後開 始 之年 度期 間 生效3於 待 定 日 期 或 之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董 事 預 期 應 用 所 有 新 訂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之 修 訂 本 於 可 見未 來 對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不 會 有 重 大 影 響 。 3 .綜合財務報表編製基準及重大會計政策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基 準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頒 佈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包 括 所 有 適 用 個 別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 及 詮 釋 ) 編 製 。 就 編 製 綜 合 財務 報 表 而 言 , 倘 資 料 合 理 預 期 可 影 響 主 要 使 用 者 所 作 出 之 決 定 , 則 有 關 資 料 被 視 作 重 大 。此 外 ,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載 有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 上 市 規 則 」 )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所 規 定的 適 用 披 露 事 項 。 如 下 文 會 計 政 策 所 述 ,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歷 史 成 本 基 準 編 製 , 惟 以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的 公 允價 值 計 量 的 投 資 物 業 及 若 干 金 融 工 具 則 除 外 。 歷 史 成 本 一 般 按 交 換 貨 品 及 服 務 時 所 付 代 價 的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 公 允 價 值 為 市 場 參 與 者 於 計 量 日 期 在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資 產 可 能 收 取 或 轉 讓 負 債 可 能 支 付的 價 格 , 不 論 該 價 格 是 否 直 接 觀 察 可 得 或 使 用 另 一 種 估 值 方 法 估 計 。 估 計 資 產 或 負 債 的公 允 價 值 時 , 本 集 團 考 慮 了 市 場 參 與 者 在 計 量 日 期 為 該 資 產 或 負 債 進 行 定 價 時 將 會 考 慮的 資 產 或 負 債 特 徵 。 在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計 量 及 ╱ 或 披 露 的 公 允 價 值 均 在 此 基 礎 上 予以 確 定 , 惟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2號 股 份 支 付 範 圍 內 的 股 份 支 付 交 易 、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準 則 第1 6號 租 賃 入 賬 的 租 賃 交 易 以 及 與 公 允 價 值 類 似 但 並 非 公 允 價 值 的 計 量 ( 例 如 , 國際 會 計 準 則 第2號 存 貨 中 的 可 變 現 淨 值 或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3 6號 資 產 減 值 中 的 使 用 價 值 )除 外 。 非 金 融 資 產 的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會 考 慮 市 場 參 與 者 通 過 使 用 其 資 產 的 最 高 及 最 佳 用 途 或 將 其出 售 予 將 使 用 資 產 最 高 及 最 佳 用 途 的 另 一 市 場 參 與 者 , 而 產 生 經 濟 利 益 的 能 力 。 對 於 按 公 允 價 值 進 行 交 易 的 金 融 工 具 及 投 資 物 業 及 於 未 來 期 間 將 使 用 不 可 觀 察 輸 入 數 據計 量 公 允 價 值 的 估 值 技 術 , 將 對 估 值 技 術 進 行 校 準 以 令 初 始 確 認 時 估 值 技 術 的 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