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核心内容总结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
- 目的:规范碳排放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 适用范围:国家碳排放交易市场中的碳排放交易及相关活动。
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 领导与协调: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协调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
- 主管部门:国务院生态环境部负责监督和管理碳排放交易及相关活动,相关国务院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碳排放。
- 国际合作: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沟通。
- 地方管理:地方政府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对碳排放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 监管协同: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金融监管局共同监督和管理。
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
- 交易产品:经国务院批准的碳排放配额及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单向投标或符合国家法规的其他交易方式。
- 市场平台:建立国家碳排放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全过程监管。
- 配额分配:制定年度排放配额上限和分配计划,逐年过渡到免费与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
重点排放单位管理
- 参与资格:国家重点温室气体排放实体及符合规定的企业有资格参与碳排放交易。
- 排放报告:关键排放单位需编制并提交年度排放报告,真实准确记录和报告排放数据。
- 数据核实: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关键排放单位的实际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向社会公开核实结果。
- 信息公开:关键排放实体在年度排放报告中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排放量、设施、统计数据和核算方法。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资质要求:技术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人员。
- 独立公正:技术服务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 禁止行为: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或欺诈性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数据和材料。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
- 举报机制:任何实体或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违规行为。
- 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整改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 信用记录:建立交易主体的信用记录体系,违规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公开。
其他规定
- 地方市场:条例生效后不再建立新的地方碳排放交易市场,现有地方市场需完善行政措施。
- 民用航空: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制定民用航空行业的具体行政措施。
- 非化石能源:主要排放实体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情况,其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