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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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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指引

目录 一、前言................................................................................. 4二、定义................................................................................. 6三、 香港上市公司分拆的市场趋势......................................... 8四、 香港上市公司分拆概述.................................................. 10五、 香港上市公司分拆的监管实务要点................................ 12六、 关于香港上市公司分拆进行披露的示意性案例.............. 26联系人................................................................................... 31 一、前言 多年来,香港资本市场一直是全球投资者关注的焦点,这得益于其毗邻中国内地的独特地理位置、完善的法律和监管体系以及高度发达的专业服务行业。随着市场环境的持续演变,香港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策略也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分拆、私有化、股份回购、收购兼并等多样化的资本运作手段,正逐渐展现出其在优化企业架构、提升企业价值、强化市场竞争力方面的显著潜力。 本指引由香港公司治理公会与奋迅·贝克麦坚时联合精心编纂而成,汇集双方在公司治理和法律实务领域的深厚经验与专业智慧,旨在从香港证券监管的角度出发,为香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港股市场投资者以及所有相关利益方提供一份关于港股分拆的简明、清晰、易于理解的实用操作指引框架1。我们期待本指引能够成为香港资本市场在分拆领域的一份宝贵资源,助力把握机遇,应对挑战,为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健康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彭京玲FCG HKFCG(PE)香港公司治理公会总裁 李心雯贝克·麦坚时亚太资本市场业务部主席 定义 二、定义 于本指引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香港上市公司分拆的市场趋势 三、香港上市公司分拆的市场趋势 1.分拆上市地的市场趋势 香港上市公司分拆上市一直是一个热门的话题。在香港资本市场,有不少香港上市公司把部分业务或资产分拆到香港、美国或者中国内地上市。据不完全统计,于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有124家香港上市公司提出、开展或完成了151项分拆上市事宜2。 在该等分拆上市项目中,最常见的分拆上市地点为中国内地(沪深证券交易所各板和新三板),占比超过49%。分拆上市地点为中国境外的情形中,联交所依然是最受欢迎的上市地,其次为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请见以下图表: 从2019年中国内地科创板的推出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3的发布开始,香港上市公司将有关业务或资产分拆至中国内地上市的热情一直高涨。此外,得益于中国内地2020年开始对于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推动4,近年也涌现了一批分拆基础设施项目至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的项目。于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有19家香港上市公司已经或拟分拆其基础设施项目于中国内地交易所上市。该等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高速公路项目、风能及光伏发电运营项目、及仓储物流资产等。 2.分拆业务所处的行业趋势 分拆上市对于科技类公司、生物医药公司和房地产企业都是热门的选择。据不完全统计,于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香港上市公司中,有26家房企分拆物管业务上市、16家公司分拆医疗或生物医药业务上市和20家科技公司分拆细分的业务上市。联交所是物管公司上市的首选,联交所和上交所科创板是医疗或生物医药公司上市主要考虑的上市地,而科技公司分拆则还会考虑纽交所和纳斯达克。 香港上市公司分拆概述 四、香港上市公司分拆概述 1.香港上市公司分拆的概念 在香港,分拆上市(spin-offs)指的是香港上市公司将其上市范围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在联交所或其他交易所分拆作独立上市(PN15第2段)。除了联交所以外,其他常见的上市地点包括中国内地(沪深证券交易所各板和新三板)和国外(以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为主)。 2.分拆上市对香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有何益处 分拆上市可以让上市集团旗下优质的业务或资产获得独立的市场化估值和融资渠道,投资者可以独立评估分拆业务或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战略,提升分拆实体的市场认可度和企业价值,更能进一步提升上市母公司的整体价值和投资回报。 3.联交所在审批分拆上市申请时的总体原则 联交所在审批分拆上市申请时会主要遵循PN15第3段所载的一系列原则(详见本指引下文的具体分析)。该等原则的核心在于,联交所希望上市母公司拟进行的分拆上市不会损害上市母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香港上市公司分拆的监管实务要点 五、香港上市公司分拆的监管实务要点 1.PN15的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需要遵守PN15要求的情形是拟分拆出来作单独上市的主体是上市母公司的附属公司。PN15对此要求的判断时点是“呈交分拆上市建议时”,一般可以理解为上市母公司向联交所递交正式PN15申请函或就分拆上市事项与联交所进行正式沟通时。 •如果分拆实体不是“附属公司”,是否一定不需要适用PN15? 如果分拆实体在拟进行分拆时是“联营公司”,则还需要看这家“联营公司”在上市母公司最近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至少须有12个月)直至呈交分拆上市建议的任何时间(“相关期间”),是否曾构成上市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如果在相关期间的任何时点都不是上市母公司的附属公司,那么PN15不会适用;如在相关期间的任何时点曾经是附属公司,那么联交所会将该拟分拆实体视为附属公司,要求上市母公司遵守PN15的要求(PN15第2段附注)。 如果分拆实体在相关期间内曾为上市母公司的附属公司,但上市母公司出售了在分拆实体的权益,导致在拟进行分拆时,分拆实体不仅不再构成附属公司,且已达不到构成“联营公司”的水平,则上市母公司不需要就此分拆遵守PN15的要求。 •如果分拆实体仅在交易所挂牌买卖而非申请正式上市,是否适用PN15? 核心看上市母公司于分拆实体中的权益是否会被摊薄。如果有关挂牌会导致上市母公司于分拆实体中的权益有所下降,那么联交所依然将其视为“分拆上市”,从而需要遵守PN15的要求。 •如果分拆实体已在另一个交易所独立上市,现计划于联交所进行双重上市,是否适用PN15? 双重上市是指同一家公司在两个不同的交易所独立进行挂牌上市。考虑到上市母公司于同一分拆实体首次独立上市时已遵守PN15,在联交所双重上市时不涉及新的“分拆”,因而不适用PN15。 •延伸问题及实操经验:一家公司(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先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其后母公司本身也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由于附属公司先于母公司上市,因此历史上并没有适用过PN15)。如果该附属公司拟“回A”(即也在中国内地交易所上市)双重上市,是否适用PN15?——根据个案中与联交所的咨询沟通,鉴于该附属公司在母公司成为香港上市公司前已独立上市,其“回A”双重上市不适用PN15。 2.PN15申请函的准备和提交流程 上市母公司需要向联交所递交PN15申请函,详细阐明分拆上市符合PN15所载列的每一项主要原则。 由于分拆申请的内容较为复杂,PN15申请函一般由香港法律顾问协助上市母公司准备。视乎个案具体情况不同,PN15申请函的准备还需要上市母公司和分拆实体的审计师、注册成立地的法律顾问以及(如适用)财务顾问的意见和协助。 PN15申请函由上市母公司或代表上市母公司的香港法律顾问提交联交所上市科监管上市母公司日常遵守《上市规则》情况的合规监管团队,由该团队进行审核并反馈书面及口头意见。 3.联交所在审查PN15申请函时的主要关注事项 - 上市母公司部分 3.1上市母公司已在联交所上市至少三年 鉴于上市母公司最初上市的审批是基于它在上市时的业务组合,而其当时投资者会期望上市母公司上市后继续发展这些业务。因此,如上市母公司的上市年期不足三年,联交所一般不会考虑其分拆上市的申请(PN15第3(b)段)。因此,尽管有关分拆事项可提前筹划,但上市母公司通常必须等足三年上市期后方可向联交所递交正式的PN15申请函。 3.2剩余集团保留的业务及资产充足性 联交所要求,分拆完成后,剩余集团应保留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和相当价值的资产以支持其于联交所的独立上市地位(PN15第3(c)段)。剩余集团应单独符合《上市规则》第8章的所有关于上市的资格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财务指标测试和第8.09(2)条规定的最低市值等。 (1)剩余集团的财务业绩指标 一般而言,在PN15申请函中,联交所会要求列出分拆实体和剩余集团于至少过去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该等财务数据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税前利润、股东应占盈利(扣除上市母公司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总资产及净资产。通常来说,上市母公司的上述主要财务数据越可观、分拆实体的主要财务数据占比越低,联交所在这方面的担忧会越少。 通常而言,联交所会预期剩余集团满足《上市规则》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盈利测试”中的财务指标要求是:剩余集团在过往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期间内,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3,500万港元,及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4,500万港元(《上市规则》第8.05(1)(a)条)。 上述“盈利测试”中的财务指标是最为常见、简单且直接的,联交所接受度也最高。如无法满足“盈利测试”中的财务指标,则可考虑再判断剩余集团是否能够满足《上市规则》第8.05条的其他测试中的财务指标,即《上市规则》第8.05(2)条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第8.05(3)条的“市值╱收益测试”,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在实操中并不是常见情况。 •如因市况大幅逆转导致剩余集团无法满足《上市规则》第8.05(1)条“盈利测试”,联交所还会同意PN15分拆申请吗? 倘若剩余集团未能满足《上市规则》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联交所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考虑剩余集团是否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和相当价值的资产以支持其独立上市的地位,从而给予豁免,比如说,纯粹是因为过往年度曾发生了市场情况突然恶化导致剩余集团某些年度无法达到第8.05(1)条的盈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上市母公司须向联交所证明这种情况是偶发、暂时的,后续基本不会再次出现,及上市母公司已经采取适当措施解决或防止该等市场情况恶化对盈利的影响。例如,在新冠疫情期间因为封控导致交通运输行业(比如高速公路收费)运营情况突然恶化,进而影响某些交通运输行业的上市公司的业绩,就曾得到过联交所的豁免。 此外,即使联交所愿意考虑给予豁免,也还是会要求剩余集团的利润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a)在紧接提出申请分拆上市前连续三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不得少于8,000万港元;如未能达到这个标准的话,则(b)在紧接提出申请分拆上市前连续四个财政年度中,其中任何三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不得少于8,000万港元;如仍未能达到这个标准的话,则(c)在紧接提出申请分拆上市前连续的五个财政年度中,其中任何三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不得少于8,000万港元。有关的盈利/亏损指上市母公司的股东应占盈利/亏损(不包括上市母公司在分拆实体的权益),并应扣除上市母公司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在上述(b)或(c)的情况下,上市母公司必须证明那些没有将盈利╱亏损计算在8,000万港元最低纯利内的财政年度,其盈利╱亏损是受到市况大幅逆转所影响(PN15第3(c)段附注)。 •剩余集团能否依赖其投资物业的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