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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4一、 回顾过去三年港股私有化及退市情况.............................. 6二、 港股私有化及退市的常见方式......................................... 8三、 港股私有化及退市的注意要点....................................... 16四、 示意性案例分析............................................................. 20联系人................................................................................... 25 前言 本指引由奋迅·贝克麦坚时与香港公司治理公会联合推出,旨在简要介绍私有化以香港为主要上市地的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的常见方式、主要操作步骤及注意要点。 本指引不构成关于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或任何其他意见,无论是法律、程序或其他方面的意见。本指引无意取代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的详细规定的参考和遵守。此外,本指引亦不涉及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任何法律,而有关方可能须遵守这些法律。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并未穷尽私有化涉及的所有步骤或所有要点,亦可能无法反映最新的法律和监管动态。在根据本指引提供的任何信息采取任何行动或避免采取任何行动之前,您应始终寻求法律意见。 彭京玲香港公司治理公会总裁 李心雯贝克·麦坚时亚太资本市场业务部主席 回顾过去三年港股私有化及退市情况 一、 回顾过去三年港股私有化及退市情况 根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香港上市公司的私有化情况摘要如下: 如上图所示,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总共有48家红筹公司被私有化。总体而言,每年都有10宗或以上的红筹公司私有化交易。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红筹公司私有化的热度有所增加,仅第一季度已完成5宗私有化交易。 就私有化的方式而言,一共有39家红筹公司通过协议安排的方式私有化,9家红筹公司通过全面要约及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的方式私有化,且使用后者进行私有化的案例呈逐年减少的趋势。由此可见,协议安排是红筹公司私有化的主流方式。 如上图所示,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总共有15家H股公司从香港联交所退市,其中9家公司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私有化,3家通过股份回购全面要约的方式私有化,2家通过全面要约的方式私有化,1家通过自愿要约及吸收合并的双重方式私有化1。总体而言,股份回购全面要约逐渐被用于两地上市公司的H股退市,而吸收合并则一直是纯H股公司私有化最常用的方式。 港股私有化及退市的常见方式 二、港股私有化及退市的常见方式 1.港股私有化及退市的常见方式概述 香港上市公司的私有化主要受到《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香港法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上市公司成立地公司法的规管。此外,还须按个案厘清是否还有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须要遵守。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是发布和实施《收购守则》的监管机构,并履行与香港上市公司私有化有关的各种监管职能。有关香港上市公司的私有化的监管机构还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法院(如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及其他有权机关(如反垄断、外国投资管制及行业特定限制等)。 如本指引的第一部分所列示,红筹公司常见的私有化方式有两种,分别为协议安排、自愿全面要约及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而由于中国《公司法》的规限,H股公司无法通过前述两种方式进行私有化,目前H股公司私有化的三种常见方式包括吸收合并、自愿全面要约(不涉及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股份回购全面要约(不涉及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 2.红筹公司私有化的常见方式 2.1红筹公司私有化常见方式的介绍 协议安排是私有化红筹公司最常采用的方式。协议安排是经香港上市公司成立地法院批准的一项上市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安排,该安排一般涉及注销香港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人所持有的股份除外)以换取要约人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对价,并从香港联交所退市。协议安排必须由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东投票通过,且须符合香港上市公司成立地公司法及《收购守则》所设的股东投票门槛。一经香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法院批准,协议安排对香港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包括异议股东)均具有约束力。香港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被注销及要约人获配发新股后,要约人将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此外,注销股份不涉及股份转让,可节省香港印花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协议安排的流程由香港上市公司主导,这种私有化方式无法在敌意收购的情况下使用。 除了协议安排以外,要约人还可以通过自愿全面要约及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的方式将红筹公司私有化。这种私有化方式分为两步。第一步是要约人发出自愿全面要约收购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除外)(“无利害关系股份”)并达到香港上市公司成立地公司法及《收购守则》所设的有关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的接纳门槛。《收购守则》所设的接纳门槛为,要约人因要约获得接纳而得到的股份连同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发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3.5公告”)的日期起至最初要约文件发出日期后4个月届满的期间所购买的股份必须合计达到至少90%的无利害关系股份。第二步是由要约人按照香港上市公司成立地公司法的程序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迫使未接受要约的剩余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出售予要约人,以使要约人取得香港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在要约人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完成后,香港上市公司退市。由于上述安排涉及股份转让,因此买卖双方须缴纳香港印花税。自愿全面要约及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的私有化方式一般由要约人主导。 上述两种情形为私有化红筹公司的常见方式。除此以外,要约人可能因为收购香港上市公司股权或其他情形触发强制性全面要约义务,并借履行强制性全面要约的义务,顺带将香港上市公司私有化。该操作也需要通过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完成私有化,其与自愿全面要约及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的方式存在一定相似性,受限于本指引的篇幅,本指引对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的流程不作过多介绍。 2.2主要的操作步骤及审批程序2 协议安排 一般而言,以协议安排私有化香港上市公司的主要操作步骤及审批程序如下: (1)为增加股东投票通过协议安排的确定性,要约人通常会(但并非强制要求)与香港上市公司的若干重要股东签订不可撤回的承诺,以争取该等股东承诺投票赞成协议安排。需注意的是,要约人与股东沟通将受一定限制,具体请见以下第三部分第4段“股东沟通”; (2)要约人和香港上市公司就协议安排联合刊发3.5公告;(3)香港上市公司成立地的法院聆讯,就召开有关批准协议安排的股东大会(“法院会议”)发出指示;(4)寄发载有协议安排详情的计划文件、法院会议通知及股东大会通知给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东;(5)按照法院指示召开法院会议,协议安排需要获至少75%出席并投票的无利害关系股份所附带的票数的批准,而且反对票数不得超过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份所附带的票数的10%(无论是否出席或投票),以及满足香港上市公司成立地公司法所施加的其他股东投票门槛(例如,百慕达成立的公司额外有“数人头要求”3,而香港、开曼成立的公司已无此要求);(6)法院会议同日按照香港上市公司成立地的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协议安排、股份注销以削减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本、向要约人配发新股、以及香港上市公司的退市;(7)法院批准协议安排,并将法院命令送交香港上市公司成立地的公司注册处登记;(8)于香港联交所退市;(9)要约人向股东支付注销股份的对价。 协议安排的完成时间受限于当地法院的排期,一般而言,从3.5公告刊发到完成退市通常需要4至6个月时间。 自愿全面要约及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 一般而言,以自愿全面要约及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私有化香港上市公司的主要操作步骤及审批程序如下: (1)为增加自愿全面要约的接纳率,要约人通常会(但并非强制要求)与香港上市公司的若干重要股东签订不可撤回的承诺,以争取该等股东承诺接纳要约。同样地,关于股东沟通的注意事项,请见以下第三部分第4段“股东沟通”;(2)要约人和香港上市公司一般会就自愿全面要约及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联合发布3.5公告。在敌意收购的情况下4,则要约人单独发布3.5公告、香港上市公司其后另行公告;(3)向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东寄发载有自愿全面要约及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详情的综合要约文件及接纳表格,要约开始供股东接纳;(4)要约期结束,要约人因要约获得接纳而得到的股份连同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3.5公告后所购买的股份合计达到至少90%的无利害关系股份以及香港上市公司成立地公司法有关行使强 制取得证券的权利的接纳门槛; (5)要约人于该要约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日或接获正式填妥的要约接纳书日(以较迟者为准)后7个工作日内向股东支付要约对价;(6)根据香港上市公司成立地公司法的具体要求,要约人发出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的通知,完成剩余股份的收购;(7)于香港联交所退市。 自愿全面要约私有化需要履行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的程序,从3.5公告刊发到完成退市通常需要5至8个月时间。 2.3协议安排与自愿全面要约及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的优劣比较 基于前述介绍的两种私有化方式的主要操作步骤及审批程序,我们简要归纳了协议安排与自愿全面要约及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的优劣比较5: 总体而言,选择何种方式私有化红筹公司需要综合考量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私有化的成功率、所需的时间以及费用成本。如上表所示,协议安排的私有化成功门槛6通常较采用自愿全面要约及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的方式私有化成功门槛7低,且可节省印花税、时间亦相对较短,因此协议安排是私有化红筹公司最常采用的方式。 与此同时,自愿全面要约及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的私有化方式在部分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优势,比如在要约期内调整要约条款比较灵活、不需要法院批准和召开股东会、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自3.5公告发布后所购买的股份可计入90%的无利害关系股份。因此,部分要约人依然会选择这种方式私有化红筹公司。 3.H股公司私有化的常见方式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H股公司,常见的私有化方式有三种:吸收合并、自愿全面要约以及股份回购全面要约。 3.1H股公司私有化常见方式的介绍 3.1.1吸收合并:由于中国《公司法》的规限,要约人私有化H股公司无法使用私有化红筹公司最常采用的方式——协议安排。与之有所类似的是中国《公司法》下的吸收合并,它是私有化H股公司的最常见方式。吸收合并是指要约人与H股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在吸收合并成为无条件后,要约人向H股公司的所有其他股东(包括H股股东)支付注销对价,要约人和H股公司合二为一,H股公司主体将被注销、不再存续,要约人于合并完成后继承H股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业务、雇员、合约以及所有其他权利和义务。与协议安排类似,由于吸收合并的流程需要H股公司配合,这种私有化方式无法在敌意收购的情况下使用。 3.1.2自愿全面要约:不同于以自愿全面要约私有化红筹公司,因中国《公司法》并无强制性收购余股的规定,要约人以自愿全面要约私有化H股公司无法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据此,通过自愿全面要约的方式私有化H股公司很难避免在退市后仍然遗留一小部分未接纳要约的股东。H股公司在退市后,主体仍将继续留存,为要约人的子公司。 3.1.3股份回购全面要约:如仅希望实现H股注销及退市,H股公司自身亦可作为要约人,通过发出有条件的现金全面要约以回购全部已发行的H股;当股份回购全面要约成为无条件后,H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