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目录 前言..................................................................................1 一、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2 (一)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案件基本情况.......................2(二)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特点....................3 二、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面临的法律问题及产生原因..................5 (一)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面临的法律问题..........................5(二)相关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7 三、探索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9 (一)探索完善数据保护规则,确保文物数据基础要素作用....9(二)准确认定合理使用,划定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合法边界..10(三)加大侵权惩治力度,保障数字出版产业高质量发展.....10(四)妥善审理典型案件,加强涉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11 四、构建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司法服务保障体系..........12 (一)加强协同保护,推动综合治理..................................12(二)健全司法保障,强化行为指引..................................12(三)加强行业建设,筑牢保护链条..................................13(四)坚持多元解纷,加强源头化解..................................13 北京法院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服务保障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白皮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公共文化服务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和传承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使命。当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正处于数字化建设的进程中,同时也伴随着多元化发展的新趋势,在此过程中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面临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诸多挑战。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相关部署,北京法院聚焦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结合北京法院相关案件审理及司法保障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梳理分析了相关领域的司法保护现状、重点法律问题及其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探索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努力构建相关司法服务保障体系等方面工作举措,立足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助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发展,切实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传承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也进入数字化发展的进程,部分涉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之出现。北京法院围绕其中部分突出问题,对相关司法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司法保障举措,以期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保障。 一、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 (一)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案件基本情况 据统计,自2020年至今近五年来,北京法院受理各类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案件8401件,审结8089件。其中,2020年至2022年收、结案数量呈不断增长态势,2021年新收案件数量增长46%,2022年新收案件数量增长30%。2021年审结案件数量与上年基本持平,2022年审结案件数量增长99%。2023年以后,随着多元解纷工作的持续开展,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有所下降。2023年新收案件数量下降46%,2024年新收案件数量下降50%。相关案件审结数量也相应回落,2023年审结案件数量下降33%,2024年1-8月审结案件数量下降59%。(见图表1) 北京法院审结的相关案件中,涉相关出版社等提起维权诉讼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6992件,占案件总数的86%;涉相关博物馆等提起维权诉讼的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2件,占案件总数的0.3%;涉相关图书馆等被诉侵权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040件,占案件总数的13%;涉相关博物馆等被诉侵权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35件,占案件总数的0.4%。(见图表2) 图表2 (二)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涉公共文化服务的案件数量总体较大,反映公共文化服务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近年来经持续开展案件多元解纷工作,案件数量出现回落。 2020年至2022年北京法院新收及审结的各类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长,其中2022年新收各类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案件达到峰值。相关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反映了公共文化服务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 2023年以来,随着北京法院坚持贯彻“抓前端、治未病”理念,针对相关案件持续开展多元解纷工作,案件数量出现回落,其中尤以涉相关出版社等提起维权诉讼案件和涉相关图书馆等被诉侵权的案件数量下降明显。 二是数字文化产品的快速迭代更新促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导致案件审理工作难度和挑战持续加大。 在数字技术的催生下,传统公共文化服务产品,逐渐向数字化文化产品转型。随着对大数据、区块链、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新类型的数字化文化产品不断涌现,如博物馆VR全景视频、博物馆馆藏文物的NFT数字藏品、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博物馆虚拟数字人等。数字文化产品的快速迭代更新,促使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涌现。其中著作权领域的涉数字文化产品新类型案件较为集中,数字文化产品的著作权客体认定、新类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主体责任承担等问题,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相关案件审理工作难度持续加大。 三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涉相关出版社等维权诉讼案件呈现侵权产品多样化、侵权方式复杂化的趋势。 涉相关出版社等提起维权诉讼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各类出版物网络侵权行为,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该类案件呈现侵权产品类型多样化、侵权使用方式复杂化的特点。侵权产品由电子阅读器到点读机、点读笔、智能音箱、智能手表等,类型丰富多样;侵权行为由传统的线下销售盗版图书、扩展到通过网站、APP等多渠道传播侵权内容;由 整体提供侵权内容改为将侵权内容分章节、多文件提供;由直接提供侵权文字内容扩展为通过录播、直播等方式提供包含侵权内容的音频、视频产品,侵权使用方式复杂多变。 四是涉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占比较高,反映了数字化背景下亟需加大网络著作权保护力度的现实状况。 在各类涉公共文化服务的案件中,按照案由划分,网络著作权案件数量所占比例最大,且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增长迅速,高于相关案件总体增长率。网络著作权案件呈现数量多、占比大、增长快的特点,反映了数字化背景下,作品权利人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以及网络空间亟待治理的现实状况,也体现了北京法院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案件,加大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的相关情况。 二、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面临的法律问题及产生原因 (一)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面临的法律问题 通过梳理北京法院相关案件情况、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调研座谈及检索相关专业文献,发现当前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面临以下主要法律问题: 一是文物数据面临保护方式和力度不足的困境。数字博物馆是数字化时代博物馆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核心是对于文物的数字化保护和展呈。随着各文博机构相关业务的开展,已出现文物数据被他人擅自传播使用的情形,并由此引发部分纠纷。但是,由于我国《民法典》的数据保护条款系原则性规定,不宜作为保护文物数据的直接法律依据,此外通过适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也面 临着文物数据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相关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等问题。因此,对于擅自传播使用文物数据的行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往往难以找到准确有效的维权方式,可能导致相应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影响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图书馆文献数字化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是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图书、期刊、报纸等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存储和提供,是图书馆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基础和核心。文献数字化与文物数字化的显著区别在于,相比于馆藏文物,图书馆的大量馆藏文献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对其进行数字化采集和传播需避免侵犯相应著作权。但由于在提供数字化服务过程中,对于著作权侵权与作品合理使用较难准确界定和把握,公共图书馆很容易陷入侵权境地,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已出现图书馆被认定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案例,其中还涉及部分高校图书馆等大型公共图书馆。 三是数字化出版面临网络侵权的挑战。在数字化背景下,出版业“内容为王”的原则仍然适用,高质量内容始终是数字出版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数字版权也成为数字出版业的核心资产,但由于数字化作品复制便捷、传播迅速等特性,在超额利益诱惑下,网络侵权行为仍较为多发,给出版机构数字版权的管理和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更新迭代,网络版权侵权呈现主体复杂、行为隐蔽、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等特点,导致对其认定和打击的难度不断加 大,也带来维权成本较高而侵权赔偿金额相对有限等问题。网络版权侵权不能得到有效遏制,不利于数字版权的保护,阻碍数字化出版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文创产品开发经营中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集中。文创产品的开发经营是对传统文化的创造性保护,文化服务机构对此具有独特优势,但作为新兴业态,部分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标准和规则尚在逐步明确,因此涉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较为多发。部分文化服务机构依托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馆藏艺术品或者他人作品,开发设计文创产品,可能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部分文化服务机构开发的文创产品被他人抄袭,遭遇著作权侵权,或者他人在生产经营文创产品时擅自使用知名文化服务机构名称或注册商标等商业标识“搭便车”,可能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争议和纠纷,一定程度制约着文创产品开发经营的规范健康发展和进一步升级迭代。 (二)相关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经调研分析,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面临上述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相关裁判规则和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统一。随着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涉及数字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不断涌现,在相关纠纷和争议的处理中,对于相关法律规定在数字化背景下的理解和适用标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比如,对于各类文物数据资源,如何准确界定其是否构成作品,进而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以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构成作品的文物数据集合进行保护的具体适用条件,均有待进一步明确。再如,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对馆藏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一定程度仍受到纸质图书阅读为主、电子阅读为辅的时代背景影响,在当前作品传播方式和大众阅读习惯均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面对各类全新的应用场景,如何进行准确的认定和适用也值得研究。 二是公共文化服务行业法治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作为文化行业的专业机构,均比较注重对于文物展呈、文献管理等业务问题的研究,但对于相关法律风险的评估和应对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部分机构中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进一步与单位整体规模、业务体量及行业影响相匹配,避免在开展新型数字化业务过程中,被动落入对外侵权的境地或者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应对力量不足。同时,对于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信息化和多元化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尤其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业组织牵头进行统筹协调、整体应对的作用,以及对于纠纷争议进行专业化调处的作用也需要进一步发挥。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仍需加强。近年来,我国知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