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全球可持续报告准则助力亚太企业把握最新监管趋势 目录 引言 03 全球及主要司法管辖区可持续报告准则概览04 亚太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 20 采取端到端可持续披露方式 适应可持续报告环境:亚太企业的关键考量因素24 联系人29 引言 在过去的十年间,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已然成为各行各业不可忽视的关键新兴趋势。当前,随着绿色经济转型步伐的加速,众多企业已经积极采取行动,自愿披露ESG相关信息,以示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与此同时,投资者、消费者、监管机构乃至整个社会,对于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可用性和准确性,展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在此背景下,各利益相关方积极呼吁,力求提升企业、行业乃至跨地区间ESG实践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以促进更加透明和负责任的商业环境。 为响应这一需求,全球性的标准制定机构和区域监管机构推出了全面的可持续报告准则,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清晰的指引,帮助投资者做出更加明智且具有前瞻性的投资决策;同时,也赋能消费者,使其能够根据个人对可持续发展的理解和价值观,做出购买决策。这些要求的核心目标,在于强化企业及管理层对其ESG报告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责任感,这势必将促使企业在数据管理、系统建设、流程优化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投入。然而,ESG准则的意义远不止于信息披露层面,它更是一场推动企业从战略高度将ESG考量融入日常运营与业务模式的深刻变革。通过评估ESG相关机遇与挑战,企业得以在决策过程中融入更为全面的考量,从而不仅提升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为构建更加绿色、公平、可持续的未来贡献力量。 尽管全球范围对于确立可持续报告准则的必要性达成了广泛共识,但不同地区在实施方法和优先事项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差异。可持续披露准则共有三个主要来源: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制定的国际准则;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气候相关披露准则。大多数亚太司法管辖区都选择采用国际准则,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全球及各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可持续报告准则究竟有何不同?这些准则又将如何影响亚太企业的全球运营策略?在本报告中,我们将通过政策对比与分析来深入探讨这些问题,依托德勤在亚太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协助企业满足可持续披露要求、推动ESG项目落地的丰富实践经验,为亚太企业提供关键考量因素和实践指引。 全球及主要司法管辖区可持续报告准则概览 国际报告准则 2023年6月26日,ISSB发布国际可持续披露和报告准则。这些准则借鉴并取代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四支柱框架(包括治理、战略、风险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 ISSB准则包含一项基本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其中载有针对短期、中期和长期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一系列非强制性披露要求。第二项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对其进行了补充,提出了气候相关披露的具体要求,包括更加明确的指标。1 亚太报告准则 亚太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一直密切关注ISSB的标准制定活动,同时审慎评估在国内采用相应准则的可行性。下表概述了亚太地区的主要发展动态。 美国报告准则 2024年3月6日,SEC通过一项法规(最终规则),要求企业在其年度报告和注册表(包括首次公开募股书)中披露气候相关信息。与ISSB不同,SEC尚未就广泛的ESG议题发布具体要求。但最终规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所有SEC上市公司(包括其外国子公司)。然而,SEC规则允许对根据年收入等指标被归类为新兴成长型公司(EGC)和小型报告公司(SRC)的企业降低披露要求。19 当前所拟定的最终规则,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一套统一且准确的信息体系,使他们能够深入理解气候相关风险对企业运营的潜在影响,以及应对这些风险的策略与实践。该规则覆盖了气候风险对企业战略规划的影响、所需采取的缓解措施、董事会的监督角色、设定的气候相关目标、排放报告,以及极端天气事件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多个维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则并未针对所有情况设定具体的重要性判断标准,这就要求因此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必须确保其对重要性的界定与美国最高法院保持一致。20此外,针对范围1(直接排放)和范围2(间接排放)排放信息及其气候相关风险的影响,仅当这些要素被认定为具有实质重要性时才需进行披露。同时,披露内容还须包括因以下事项直接产生的重大支出:第一,为缓解或适应气候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第二,已披露的转型计划;第三,为达成既定气候目标所实施的具体行动或取得的实质性进展。21目前,关于这些规则是否会按现有版本执行,以及具体执行时间表,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鉴于此,拥有适用范围内美国实体的亚太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形势变化,并将最新进展纳入其可持续披露计划。 2024年4月,面对法律上的挑战,SEC暂缓实施气候信息披露规则,以待进一步的司法审议。这一举措表明,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无须立即遵守新规,且最终裁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规则被撤销或进行大幅调整。尽管如此,投资者与众多利益相关方对于企业在气候信息披露方面的期望并未因此减弱。因此,虽然短期内企业因规则暂停而减轻了合规压力,但同时也获得了一个契机,即通过主动披露气候信息来增强市场竞争力。 欧盟报告准则 2019年12月,欧盟发布《欧洲绿色协议》,提出一系列旨在引领欧盟实现可持续转型的政策措施,其总体目标是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在这些政策措施中,CSRD被视为《欧洲绿色协议》的基石。其中不仅包含报告要求,还涉及战略制定、政策实施、业绩监测、技术集成、控制执行、变革推进和审计准备等诸多方面。22CSRD确立了包括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时限在内的总体法律框架,而《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则就企业必须披露的数据以及信息呈现方式提 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与只有一项专项议题准则(针对气候相关披露的IFRS S2)的ISSB准则不同,ESRS包含十项不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准则,涵盖了广泛的ESG考量因素。因此,CSRD对非气候相关可持续发展议题的披露要求更加具体明确。 CSRD和不分行业的ESRS分别于2023年1月和2023年7月生效,并根据企业在欧盟境内的规模和业务活动分阶段实施。 CSRD的独特之处在于引入了“双重重要性”概念,此概念在确定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涵盖哪些信息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双重重要性包括影响重要性和财务重要性两个维度。如果某个ESG议题符合任一或两个维度的标准,即被认定为具有重要性。影响重要性关注企业对环境、社会、人权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因素的影响,主要评估企业的业务活动如何影响员工、社区、生态系统和全球环境等外部利益相关者。财务重要性旨在研究可持续发展因素如何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财务业绩和市场地位。23为评估重要性,企业必须根据ESRS识别其业务活动所涉可持续发展议题的重大影响、风险和机遇(IRO)的相关信息。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必须根据通用准则进行报告,但是否需要根据行业特定准则进行额外报告将取决于重要性评估结果。 负责起草ESRS的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可持续报告委员会目前正在制定行业特定准则以补充现有框架。行业特定准则将为应对不同行业所面临的可持续发展挑战提出具体要求。 行业特定(正在制定) 既定行业准则: •石油和天然气•采矿、采石和采煤•公路运输•纺织品、配饰、鞋履和珠宝•金融机构•农业、养殖业和渔业•汽车•餐饮 对非欧盟企业的影响 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在欧盟境内开展业务的非欧盟企业须遵循CSRD进行信息披露: •最近两个财年在欧盟的净营业额均超过1.5亿欧元; •在欧盟监管市场中至少拥有一家大型或上市企业子公司(若未拥有净营业额超过5,000万欧元的大型或上市欧盟子公司,则至少需拥有一家分支机构)。 自2026年起,在欧盟上市的非欧盟大型企业需依据CSRD,针对2025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财年进行报告。2027年起,非欧盟上市中小型企业则需按照CSRD,就2026年1月1日后开始的财年进行报告。而自2028年1月1日起,在欧盟年收入超过1.5亿欧元,并拥有大型或上市欧盟子公司或欧盟分支机构的非欧盟企业,必须在母公司层面遵循CSRD进行报告,首份报告提交时间为2029年。若企业符合以下至少两项标准,则被视为大型企业:在欧盟员工人数超过250人;总资产超过2,500万欧元;或净营业额超过5,000万欧元。25这意味着,达到上述门槛的亚太企业将需要披露其集团运营的相关信息,但具体的信息披露范围仍在商讨中。 非欧盟企业能否采用等效国际准则来满足CSRD的要求? 欧盟委员会表示,对于CSRD适用范围内的非欧盟企业可以选择遵循与ESRS等效的准则。但截至目前,欧盟委员会尚未明确说明哪些准则将被认定为等效。若某一司法管辖区的准则被欧盟委员会判定为不符合要求,其仍可能给予企业一段过渡期进行调整。过渡期结束后,这些企业将必须严格遵循ESRS或公认的等效准则。 值得一提的是,在准则制定过程中,欧盟委员会、EFRAG和ISSB始终保持着紧密合作,旨在避免在要求重叠时出现重大分歧。因此,这两大框架在财务重要性的定义以及气候相关披露的具体要求方面达成了高度一致,并广泛采用了共同的术语。考虑到亚太地区的多数司法管辖区正积极与ISSB准则进行对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这些领域将实现一定程度的互操作性。然而,由于CSRD的覆盖范围相较于ISSB准则更为广泛,因此,对于处于CSRD适用范围内的亚太企业而言,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披露义务,例如影响重要性评估结果等。 不过,可能也有一些快速解决方案,例如,企业可以考虑将IFRS S1中关于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定义与ESRS中的九项非气候相关ESG准则进行对接。 对于那些希望建立同时符合ISSB准则和CSRD要求的报告制度的亚太企业,其可参考2024年5月发布的IFRS和EFRAG互操作性指南,该指南不仅对两大框架进行了详细对比,还列出了企业在遵循ISSB准则和CSRD时需要考量的关键因素。26 上述对比清晰地展示了各可持续报告准则之间存在的差异,这对跨区域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在亚太地区,一些监管机构已采用了与ISSB准则一致的本地准则,而其他监管机构正将现有本地可持续报告准则与ISSB准则进行融合。如图5所示,欧盟CSRD是最全面、最规范的框架,其覆盖范围更广,涉及气候相关风险对企业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影响。值得注意的是,CSRD与SEC拟议规则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CSRD不仅包括了对非气候相关环境议题的要求,还涉及了气候影响的全面考量;相比之下,SEC拟议规则聚焦于气候影响的单一维度。进一步而言,SEC拟议规则仅要求企业披露气候相关 风险,而CSRD则更为严格,要求企业同时报告气候影响、相关风险以及潜在的机遇。37因此,在对比SEC的气候相关披露拟议规则时欧盟的ESRS显得更为详尽周全,包含了82项披露要求,涵盖定量和定性披露。尤其值得一提的是,ESRS所强调的双重重要性原则,要求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不仅要报告可持续发展问题对其自身业务的影响(即财务重要性),还须报告其业务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即影响重要性)。这一双重考量视角,相较于其他报告准则,需要企业收集更为广泛的数据集并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因为使得CSRD成为执行难度最高的可持续报告要求。 可持续报告制度的稳定性 亚太监管机构正在推进可持续披露制度,并为辖区内企业制定了合规时间表。然而,当前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即亚太乃至全球范围内的监管要求是否会进一步演变,进而可能增加亚太企业的监管负担。欧盟已明确指示其成员国需在2024年7月6日前将CSRD纳入本国法律体系,尽管执行过程有所滞后,但CSRD仍可被视为欧盟法律。38然而,随着针对特定行业的ESRS出台,部分企业或将面临更为繁复的报告义务及/或调整其信息呈现方式。 面对这一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