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成都|青岛|广州|海口|香港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Chengdu|Qingdao|Guangzhou|Haikou|HongKongwww.meritsandtree.com 目录 导读.............................................................................................................................1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4 (一)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施行《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4(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福建省促进政府引导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4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5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2024年)第2期)》................................................................................................................5(二)基金业协会11月登记与注销管理人数据.................................................5 三、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5 (一)基金业协会处分案例...................................................................................5(二)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9(三)基金涉诉案例分析.....................................................................................14 编委会成员:.............................................................................................................21 导读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1.2024年11月1日起,为维护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施行《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和管理相关事宜作出详尽且具体的规定,建立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 2.2024年11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福建省促进政府引导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明确,到2029年,以100亿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为主构建300亿元功能类基金群,以100亿元省产业基金及省属企业为主构建1000亿元产业类基金群。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1.2024年11月8日,为持续提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透明度,便于行业及时了解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为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活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2024年)第2期)》(以下简称“《动态》”),本期《动态》总结《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实施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案例分析“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要求”“工商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非真实出资备案‘壳基金’”三类典型问题。 2.截至2024年11月底,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计20367家,新增办理通过22家,其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有16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有6家。注销管理人66家。 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1.基金业协会分别于11月1日、11月8日、11月29日公布了9份《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4〕424、441、438、431、448、445、418、445和451号),11月22日公布了2份《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基协复核〔2024〕41和39号)。 2.北京证监局在其官网分别于11月19日、11月26日公布了两份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2024〕278号),对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3.上海证监局于11月26日、7月4日和7月15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六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7、48、43、42、41和40号)。对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毛*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李*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于11月6日具体情况如下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监管措施决定(〔2024〕371号),对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4.深圳证监局于11月1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号),对深圳**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5.深圳证监局于11月15日、7月22日、7月29日和7月3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4〕213),对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6.江苏证监局于11月5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4〕210号),对江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7.广东证监局于11月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7号),对广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吴某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广东证监局分别于11月15日和11月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4〕188、182和183号),对广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广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案例精选 2023年3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对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作出(2022)京民终13号判 决。该判决指出私募基金专有账户内的私募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即使基金合同解除,投资者要求管理人返还投资款,但是私募基金财产不属于管理人的财产,所以投资人不得要求基金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另外投资人的主张不属于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所以也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私募基金的财产。本刊拟围绕该案所涉的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及相关衍生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一)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施行《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2024年1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施行《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十八条,规定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和管理相关事宜,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管理办法》将受益所有人,定义为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作为合伙企业是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备案主体,豁免了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小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出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备案主体25%以上的合伙权益(备案时明确比例);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备案时明确比例);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备案时填报实际控制方式)。不符合以上情形的,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管理办法》明确备案主体未按照规定备案和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福建省促进政府引导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2024年11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福建省促进政府引导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明确,到2029年,以100亿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为主构建300亿元功能类基金群,以100亿元省产业基金及省属企业为主构建1000亿元产业类基金群。主要内容包括:一,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和省产业基金2只省级母基金资金放大倍数不低于3倍;二,整合存量政府引导基金,加快退出基金的清算和资金收回;三,2024-2026年每年分别从发改、科技、工信部门预算中安排3000万元实施省级“拨改投”试点;四,市、县(区)政府绘制本地区重点产业链图谱,招商部门绘制招商指引,为政府引导基金招商引投提供配套支持;五,推动新设重大项目基金,设立省级重大项目基金和市、县(区)政府设立重大项目基金;六,设立科创基金,培育重点科创项目;七,加 大省政府引导基金项目跟投力度;八,省财政厅修订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绩效评价办法,省国资委制定关于所出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九,明确返投要求;十,完善基金绩效评价,推进尽职合规免责。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2024年)第2期)》 2024年11月8日,为持续提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透明度,便于行业及时了解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为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活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2024年)第2期)》(以下简称“《动态》”),本期《动态》总结《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实施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案例分析“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要求”“工商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非真实出资备案‘壳基金’”三类典型问题。 (二)基金业协会11月登记与注销管理人数据 截至2024年11月底,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计20367家,新增办理通过22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6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6家。注销管理人66家。 三、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一)基金业协会处分案例 11月1日、11月8日、11月29日公布了9份《纪律处分决定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