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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专题政策法规汇编

2025-01-14 - 未知机构 匡露
报告封面

注:本汇编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最新海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详见海关总署和各直属海关门户网站。 目录 一、政策法规.............................................................................. 1 (一)海关公告.................................................................. 1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 1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3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 2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7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4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6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1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8 厦门海关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泉州石狮服装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9 厦门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福建晋江鞋纺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9 (二)延伸阅读................................................................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 .....................................................................................................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节选)........................................................ 13 二、政策解读............................................................................ 14 三、案例分析............................................................................ 16 (一)市场采购环节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16(二)具体案例................................................................ 18 1. A公司出口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案.............. 182. B公司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案...... 193. C公司出口珍珠米等商品未报检案.......................... 20 一、政策法规 (一)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到江苏省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和浙江省海宁皮革城。为进一步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现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江苏省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和浙江省海宁皮革城内采购的出口商品,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54号公告第一项到第十项规定办理。 上述公告内容在江苏省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省海宁皮革城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后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另行发布。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南京海关、杭州 自“市场采购”(1039)监管方式正式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地区不再使用“旅游购物”(0139)监管方式。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5年12月2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3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为加快推进外贸新业态试点工作,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至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现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上述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54号公告第一项到第十项规定办理。 上述公告内容在试点地区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后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南京、广州、青岛、武汉、石家庄海关另行发布。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试点地区直属海关负责制定实施。 自“市场采购”(1039)监管方式正式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地区不再使用“旅游购物”(0139)监管方式。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6年11月16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7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根据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至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等6家市场。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现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上述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54号公告第一项到第十项规定办理。 上述公告内容在试点地区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后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杭州、厦门、长沙、广州、拱北、成都海关另行发布。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试点地区直属海关负责制定、公告并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11月13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海关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一)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二)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三)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二、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备案。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对市场综合管理系统确认的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四、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5种以上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实行简化申报: (一)货值最大的前5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 (二)其余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每“章”按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货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 1.需征收出口关税的; 2.实施检验检疫的; 3.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 五、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对于转关运输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由出境地海关负责转关运输的途中监管。 六、需在采购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并在出口申报前向采购地海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 八、本公告中的采购地海关是指市场集聚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 本公告中的市场集聚区是指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各类从事专业经营的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 九、市场采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039”,全(简)称“市场采购”。 十、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实施海关统计。 本公告事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4年第54号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9年12月27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4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要求,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至辽宁西柳服装城、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浙江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浙江湖州(织里) 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福建晋江国际鞋纺城、山东青岛即墨国际商贸城、山东烟台三站批发交易市场、河南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湖北宜昌三峡物流园、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云南昆明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内蒙古满洲里市满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广西凭祥出口商品采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云南瑞丽国际商品交易市场(边贸商品市场)等17家市场。 为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现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