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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债政策持续演进中,更多增量配套政策值得期待

2024-12-19大公信用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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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债政策持续演进中,更多增量配套政策值得期待

公用二部|陈洁|010-67413305 2024年12月16日 2023年7月中央提出“一揽子化债方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明确提出支持12个重点省份融资平台今明两年债务存量化解,严控融资平台各类债务规模新增,引导债务规模与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财力匹配,12月出台了《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23】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提出对12个重点省份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要求。2024年以来,化债政策频出。本轮化债是攻坚战,更是持久战,本文通过对近1年多来化债政策和重要会议中关于化债的表述进行梳理,以期了解化债政策的脉络。 本轮化债政策和重要议会中对于化债的表述呈现出如下特点:1、本轮化债政策在不断地延续和演进中,后期政策持续对前期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其中,2024年2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4】14号文)(以下简称“14号文”),指出“35号文”之外的19省份可自主选报辖区内债务负担重、化债难度高的地区,以地级市为主,获批后参照12个重点省份的相关政策化债;2024年7月出台的“134号文”,提出将“35号文”要求化解的2024年底前到期偿还不了的债务延期到2027年6月前,双非债务也可以进行债务置换和重组,上述两项政策可认为是之前“35号文”的补充文件。2、推动融资平台改革转型、退平台在加快。2024年3月出台的《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分类推进地方融资平台转型;2024年3月国务院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视频会议(以下简称“地方债务风险会议”)指出,要下更大力气化解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强化配套政策支持,加快压降融资平台数量和债务规模,分类推动融资平台改革转型;2024年第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2024年8月出台的“150号文”提出退平台的时间以及要求。3、强调要统筹抓好化债和发展,在严控隐债新增的同时,配套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资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对于政府投资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和中央预算资金,并用特别国债专项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地方债务风险会议指出,要以化债为契机倒逼发展方式转型,在改革创新上迈出更大步伐,在化解债务风险中找到新的发展路径;2024年4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确保债务高风险省份和市县既真正压降债务、又能稳定发展;2024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发行使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和 地方政府专项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加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4、一揽子的化债措施在不断丰富,力度在不断加大。2024年1月,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运用债务重组、置换等手段,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是金融机构参与一揽子化债的配套举措;9月,国新办发布会提出,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和政策利率,并带动市场基准利率下行;同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加大财政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2024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会提出,为了缓解地方政府的化债压力,除每年继续在新增专项债限额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债券用于支持化解存量政府投资项目债务外,拟一次性增加较大规模债务限额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加大力度支持地方化解债务风险;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宣布今年以来支持化债力度最大的措施,一是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二是连续5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8,000亿元置换债务,三是2029年及以后年度到期的棚户区改造隐性债务2万亿元按原合同偿还。大幅消减了2028年之前地方需消化的隐性债务规模,化债压力大大减轻。 综合来看,本轮化债政策整体基调在严格控制隐债新增的基础上,多措并举为存量隐性债务创造消化空间,同时,强调统筹抓好化债和发展,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债务风险化解,在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的基础上分类推动融资平台改革转型和存量资产盘活。化债是攻坚战,更是持久战,一揽子的化债政策在持续演进中,化债措施在不断丰富中,更多增量化债配套政策值得期待。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资信,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