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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测算、特征与发展方案

信息技术2024-08-20梁滢、王宏伟内蒙古财经大学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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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测算、特征与发展方案

梁滢,王宏伟 (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70) 摘要:明确中国区域数字规则深度并推动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提升,对于促进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在梳理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发展阶段的基础上,基于TAPED数据库对中国已签署的16个(含升级)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区域贸易协定作为样本进行了深度测算,总结发现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具有深度不断加深、广度不断拓展、贸易促进条款是重点内容、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仍有一定差距的特征。最后本文从加深中国已签订RTAs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打造符合中国国情的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加快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协定、构建适应国际数字贸易发展需求的国内法律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了中国发展方案。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RTA);数字贸易规则;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中国方案 文章编号:1003-5559-(2024)07-0052-07 近年来数字贸易高速发展,成为世界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并引发贸易规制的转型升级。由于各方利益诉求冲突严重使得世界贸易组织(WTO)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停摆[1],当前绝大部分数字贸易规则是在国家间订立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中国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参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起步较晚,并且现在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中国需要构建适合国情的数字贸易规则“中国方案”[2-3]。 款进行梳理,按照中国RTAs中数字贸易相关规则升级特性,以签订的时间为序总结出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的三个阶段: (一)中国第一代区域数字贸易规则 2002-2014年间中国签订了9个区域贸易协定,其中并没有真正出现数字贸易规则条款,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条款大多分散在各个章节,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称之为中国第一代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第一代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产生与当时中国所处时代背景和中国国际贸易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标志着 中 国 正 式 进 入 国 际 市 场,参 与 国 际 分 工 与 竞争。中国的数字经济也是在此时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但是因为当时的中国数字技术落后、数字经济 商 业 模 式 单 一 等 原 因,中 国 数 字 贸 易 发 展 缓慢。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落后于货物贸易,并且加工贸易占了当时中国贸易的“半壁江山”,出口的产品大多是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基于当时的情况中国迫切需要的是降低贸易成本和提高贸易效率的贸易规则,因此在这期间中国签订的RTAs中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条款大多是贸易方式的数字化, 一、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阶段与特征 中国数字贸易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数字贸易规制不断升级,这样才能保障我国数字贸易安全、高效率地发展。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已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了22个区域贸易协定,覆盖29个国家和地区,其中5个区域贸易协定包含电子商务专门章节,12个区域贸易协定包含数字贸易条款相关内容。本文对中国已签订的16个区域贸易协定(含升级)与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的条 施 作 出 规 定,是 中 国 第 二 代 区 域 数 字 贸 易 规 则的 起 点。中 国 - 澳 大 利 亚FTA和 中 国 - 格 鲁吉 亚FTA等 协 定 在 电 子 商 务 专 章 中 提 到 不 对电 子 传 输 征 收 关 税、承 认 鼓 励 电 子 认 证 等 条 款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中国-新加坡升级FTA等 协 定 在 电 子 商 务 专 章 中 提 到 在 线 消 费 者 保护 和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的 重 要 性,应 采 取 措 施 对 其进 行 保 护。2015-2019年,中 国 已 经 迈 入 数 字贸 易 大 国 行 列,但 是 中 国 的 数 字 贸 易 大 而 不强,缺 乏 国 际 竞 争 力。中 国 数 字 贸 易 主 要 是 跨境 电 子 商 务 货 物 贸 易 这 种 贸 易 方 式 数 字 化 的数 字 贸 易,在 数 字 化 服 务 产 品 和 数 据 信 息 产 业等 贸 易 对 象 数 字 化 的 数 字 贸 易 存 在 很 大 的 上升 空 间[4]。因 此,此 时 中 国 区 域 数 字 贸 易 规 则多 是 促 进 贸 易 便 利 化 和 改 善 数 字 营 商 环 境 条款,推动中国数字贸易的发展。 并 且 散 落 在 贸 易 的 各 个 环 节。例 如,2002年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订,中国首次达成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在原产地核查条款中提及电子方式交换。中国-智利FTA和中国-新西兰FTA等协定在原产地规则中提到使用电子方式对原产地证书进行核查、开发电子核查系统和建立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等与数字贸易相关条款,用以提高原产地核查速度,提高贸易效率。中国-冰岛FTA和中国-瑞士FTA等协定在海关程序中提到设置电子集中受理点、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电子申报等与数字贸易相关条款加快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二)中国第二代区域数字贸易规则 在2015-2019年 之 间 中 国 签 订 的 区 域 贸易 协 定 中,中 国 数 字 贸 易 规 则 条 款 才 真 正 出现。中 国 第 二 代 区 域 数 字 贸 易 规 则 不 像“第 一代”散 落 在 各 个 章 节,而 是 出 现 了 独 立 的 电 子商 务 章 节 将 其 吸 纳。第 二 代 区 域 数 字 贸 易 规则 专 注 于 数 字 贸 易 便 利 化,并 呼 吁 认 识 到 在 线消 费 者 保 护 和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的 重 要 性。例 如,中 国 - 韩 国FTA是 中 国 首 次 在 区 域 贸 易 协 定中 订 立 独 立 的 电 子 商 务 章 节,并 在 无 纸 化 贸易、电 子 认 证、电 子 签 名 等 数 字 贸 易 便 利 化 措 (三)中国第三代区域数字贸易规则 2020年至今,中国第三代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最主要的特征是出现数据跨境流动和计算机设施位置等数字贸易规则核心条款,并且增添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网络安全等条款,对在线消费者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具体的措施。最具有代表性当属2020年10月中国签订的RCEP,这 是中国首次在自贸协定中对数据跨境流动和计算 设 施 的 位 置 作 出 承 诺,同 时 在 消 费 者 线 上 保护、个人信息线上保护等条款中有了更为细致的表述与解释,还增加了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和网络安全等条款。这都说明了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不断地向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靠拢[5-6]。中国全面实施RCEP,推动同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积极推进加入CPTPP和DEPA,表明中国对接国际高水准数字贸易规则和参与构建国际贸易新规则的信心和决心[7-8]。 二、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测算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迄今为止,中国已与其他国家签署了22项自由贸易协定,其中有16个(含升级)包含数字贸易规则,最终把这16个(含升级)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RTAs作为样本,并选择“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T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DE-PA)、欧盟-新加坡FTA和欧盟-日本FTA作为对照组,对其深度进行测量并分析。美国与欧盟在数字贸易规则上起步较早,在各自主导的双边 或区域贸易协定中形成特点鲜明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治理有较强的影响力[9]。因此,选定美国、欧盟所主导具有代表性的FTAs作为对照组。 所有具体数字贸易条款的数量。 第二种方法是借鉴Matto et al.[11]和Laget et al.[12]的研究思路,在考虑强制性程度的情况下构建区域数字贸易协定深度指数ldepthij。 本文运用TAPED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了自2000年以来缔结的350多个优惠贸易协定,共对116个不同项目进行了编码,本文在该数据库基础上对数字贸易规则深度进行计算。最新版TAPED数据库将116个数字贸易规则的具体条款归纳到5大类:电子商务条款、数据专用条款、新的数据经济问题、交叉问题、知识产权,对这些具体条款按照强制性程度进行评估赋值。强制性程度具体分为“软”“混合”和“硬”承诺,分别赋值1、2、3,对于某项条款不涉及或者不适用的赋值0。“软”承诺 是 那 些 不 能 由 另 一 缔 约 方 强 制 执 行 的 承 诺。这些承诺不能根据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不遵守行为提出索赔。“硬”承诺是另一方可执行的承诺,这些数字贸易规则是要求一方必须遵守条款或原则的承诺,最终可能会根据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不遵守规定的索赔。“混合”承诺是指该条款中既包含“软”承诺又包含“硬”承诺的,比如:某些条款文本中未明确实施的内容(例如某些例外)或者条款仅部分适用。 首先,构建区域数字贸易深度评分depthij:∑ 随后,对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评分进行标准化,得到区域数字贸易深度指数: 其中,depthijt为t年i国与j国的区域数字贸易深度评分,ldepthij为i国与j国的区域数字贸易深度指数,provisionijtk为t年i国与j国签署的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第k项具体条款。 具体测算结果如下表2和表3: (二)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测算 本文使用两种方法来测量中国RTAs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第一种是基于彭羽等[10]的研究,将TAPED数据库中数字贸易规则条款进行分类整理,分了一级分类和二级分类,包括三个一级分类,九个二级分类,具体为:数据相关条款: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源代码保护;贸易促进条款:WTO规则补充深化,贸易便利化条款;隐私保护条款:在线消费者保护,个人数据保护,网络中介平台责任,未经请求的电子信息。基于TAPED数据库对这些规则条款项目的编码,将各大类包含的数字贸易条款进行算术平均,构建数字贸易条款深度指标,对中国从2000-2021年所签署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RTAs数字贸易条款展开深度的测量。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1)中indexi为数字贸易条款深度,i表示数据相关条款、贸易促进条款和隐私保护条款一级分类中的三大类别,provisionk为对应类别下的具体数字贸易条款,n(provisionk)为对应类别下的 贸 易 便 利 化 和 促 进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等“软”承诺。在此期间,虽然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并未明显提高,但广度不断拓展,为后续把“软”承诺变为“硬”承诺,以及深度提升打下坚实基础。2010-2014年中国签订RTAs中贸易促进条款开始出现,但数据相关条款和隐私保护条款仍为0,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指数不断提高。比如,中国-冰岛FTA、中国-瑞士FTA贸易促进条款深度为0.25,但在数据相关条款和隐私保护条款深度仍为0,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指数相较于第一代有明显提升。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广度的拓展推动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指数提升。2015年之后中国签订RTAs,不仅贸易促进条款深度不断深化,数据相关条款和隐私保护条款开始出现并不断深化: 三、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特征 根据表2和表3的测算结果,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体现为以下特点: (一)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不断加深 通过对中国区域贸易规则深度的测算,可以明显看出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有着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加深的趋势。从中国签订的第一个区域贸易协定(中国-东盟FTA)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只有0.0265,到中国最新签署的RCEP数字贸易规则深度0.7345,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迅猛。在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化进程中,有两次实现数字贸易规则“跳跃式”深入。首次“跳 跃 式”深 入 是2015年 中 国 - 韩 国FTA签署。中国-韩国FTA是中国首个包含电子商务专门章节的区域贸易协定,首次深化数据相关条款,虽然这些条款仅是在电信、金融服务章节提及 数 据 传 输 和 数 据 处 理,并 不 涉 及 数 据 跨 境 流动。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