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1. 背景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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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
- 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提出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
- 《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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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促进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 实现核算方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 为全国碳交易制度下的配额分配和企业履约提供参考依据。
2. 适用范围
- 指南适用对象:中国钢铁生产企业。
- 核算对象:钢铁产品生产企业、钢铁制品生产企业、钢铁生产联合企业、电炉短流程企业、炼铁企业、炼钢企业和钢材加工企业。
- 核算内容:仅限于二氧化碳(CO2)排放。
3. 核算方法与数据来源
4. 数据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 质量保证措施:
- 指定专人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 定期监测主要化石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和含碳量。
-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台账记录。
- 建立数据和文件保存归档管理制度。
- 建立内部审核制度。
5. 报告内容
- 基本信息:报告主体的基本信息。
- 温室气体排放量:总排放量及各类排放量。
- 活动水平及其来源:详细列出各活动水平的数据来源。
- 排放因子及其来源:排放因子的确定方法和来源。
6. 典型问题及解决思路
- 炼焦过程产生的焦炉煤气和焦炭:仅考虑外购和外销部分。
- 燃煤低位热值:可采用实测值,但需符合相关标准。
- 余热余能发电:视为自发自用,不计入外购电力。
- 活性石灰代替石灰石:不再考虑熔剂消耗产生的CO2排放。
- 热水和蒸汽转换:按特定公式转换为热量单位。
总结
本指南详细规定了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方法、数据来源、质量保证措施及报告内容,旨在促进企业温室气体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全国碳交易制度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