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 1559 2管理層討論與分析6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11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13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15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16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17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34公司資料 於 回 顧 財 政 期 間,本 集 團 繼 續 加 快 現 有 合 約 的 進 度,並 透 過 簽 署 補 充 協 議 撤 銷 合 約HA20170102、GE201801及HY201812,以糾正已發現的缺陷及完成已協定的特定工程。於報告期內,項目地盤已成功交付予政府。 在 繼 續 努 力 完 成 現 時 政 府 合 約 的 同 時,本 公 司 董 事(「」)意 識 到,由 於 建 築 行 業 競 爭激烈,香港土木工程行業仍然充滿挑戰。為應對該等挑戰及優化資源,管理層持續致力於出售虧損合約或業務,並於香港、馬來西亞及中國內地的私營建築市場發掘新的商機。 就建築相關分部而言,本集團的收入由去年同期的1億8,770萬港元下跌至約1億3,400萬港元。該項減少乃主要由於香港政府建築項目收入減少4,450萬港元及馬來西亞私營建築項目收入減少3,070萬港元所致。該等影響部分被香港及中國內地的私營建築項目收入增加2,150萬港元所抵銷。 貿易分部方面,本集團錄得收入約5,540萬港元(二零二三年:無)。 建築相關分部於報告期間的服務成本由2億700萬港元減少至約1億3,650萬港元,與收入減少一致。貿易分部之成本為5,410萬港元。 本集團於報告期間錄得毛損約120萬港元,較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毛損約1,930萬港元顯著改善。毛損減少的主要原因是香港大部分土木工程項目已基本完工,合約進度加快,導致成本下降。此外,中國內地、馬來西亞及香港的私營合約於本報告期間貢獻溢利210萬港元。 報告期間的行政開支約為1,940萬港元,較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2,760萬港元有所減少。該項減少主要是由於管理層實施增效舉措,致使香港辦事處的員工成本較去年同期減少約390萬港元所致。 報告期間的財務成本合共約為420萬港元,而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則約為580萬港元。該項減少主要是由於報告期內銀行貸款結餘減少所致。 本集團一般以內部產生現金流及銀行融資撥付其營運。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銀行結餘及現金約為3,660萬港元(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約2,650萬港元),而未償還借貸約為6,930萬港元(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8,510萬港元)。銀行結餘及現金變動主要由於:(i)其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淨額約1,060萬港元;(ii)已抵押銀行存款淨減少產生 現 金 流 入 約520萬 港 元;(iii)銀 行 借 貸 淨 減 少 產 生 現 金 流 出 約1,570萬 港 元;(iv)支 付 利 息及財務費用的現金流出淨額約380萬港元;及(v)一間關連公司之墊款的現金流入淨額約1,380萬港元。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已抵押約6,170萬港元(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約5,650萬港元)之銀行存款。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之流動比率(按流動資產除以流動負債計算)約為1.11倍(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約1.15倍)。資產負債比率(按債務淨 額 除 以 股 本 總 額 加 債 務 淨 額 計 算)約 為75.0%(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約72.5%)。債務淨額乃按貿易及其他應付款項、應付一間關連公司之款項、應付一間聯營公司之款項、銀行借貸及租賃負債之總額減無抵押銀行結餘及現金計算。股本包括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權益。 本集團主要在香港、菲律賓、中國內地及馬來西亞經營,大部份交易原本以相關當地貨幣計值。外匯風險於未來商業交易或已確認金融資產或負債以非該實體功能貨幣之貨幣計值時產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承受來自不同貨幣之外匯風險,主要涉及菲律賓披索(「」)、人民幣(「」)及馬來西亞令吉(「」)。 除為數約4,140萬港元以人民幣計值有關向土地擁有人支付履約按金之應收款項、約2億1,610萬港元以人民幣計值之若干合約資產、約2,760萬港元以披索計值有關向土地擁有人支付按金之應收款項以及約1,900萬港元以披索計值之若干應收款項之外,本集團並無承受任何其他重大外匯風險。此外,本集團目前並無使用衍生工具對沖利率風險。然而,本集團將監控利率風險,並於必要時考慮對沖重大利率風險。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概無任何資本承擔(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無)。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概無重大或然負債(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無)。 本集團之股本僅包括普通股。本集團之資本架構於報告期間概無任何變動。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約為1,870萬港元,而已發行普通股數目為1,869,159,962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共聘用97名(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255名)包括董事在內的僱員。僱員薪酬乃參考市場條款以及個別僱員的表現、資歷及經驗而釐定。報告期間的員工成本約為2,630萬港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約5,340萬港元)。除基本薪金外,表現優異的僱員亦會獲發年終酌情花紅,以吸引及挽留合資格僱員為本集團效力。 董事會(「」)已採納並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附 錄C1所 載 之 企 業 管 治 守 則(「」)。於 報 告 期 間 內,本 公 司 一 直 遵守企業管治守則之守則條文。 本公司已採納上市規則附錄C3所載之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作為其有關董事證券交易之操守守則。經向全體董事作出具體查詢後,全體董事均確認彼等於報告期間內一直遵守標準守則所載之必要標準。 本公司已成立審核委員會,並備有書面職權範圍,其可於聯交所及本公司網站閱覽。審核委員會現由三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林柏森先生、林誠光教授及龔振志先生組成。審核委員會主席為林柏森先生,彼具備合適的會計專業資格及經驗。 審核委員會已審閱本集團於報告期間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 審核委員會亦已基於(i)本集團採納的會計政策及常規;及(ii)本集團於報告期間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審閱本報告。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及其相聯法團(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中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352條須存置之登記冊所記錄的權益及淡倉如下: 附註: 1.陳先生之權益由華冠集團有限公司(「」)持有,而華冠為江蘇省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而江蘇省建則由綠地大基建集團有限公司(「」)、江蘇華遠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南京城開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分別擁有50%、35%及15%權益。江蘇華遠由陳先生及竇正紅女士分別擁有99%及1%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董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及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股份、相關股份或債券中擁有須記錄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 須 予 存 置 之 登 記 冊 內 之 任 何 其 他 權 益 或 淡 倉,或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附 錄C3所 指 上 市 發 行 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必守標準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任何其他權益或淡倉。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336條規定須予存置之主要股東登記冊所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獲知會下列主要股東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5%或以上之權益及淡倉。此等權益並未包括於上文披露之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之權益。 附註: 1.該1,039,456,250股 股 份 由 華 冠 持 有,華 冠 由 江 蘇 省 建 全 資 擁 有,而 江 蘇 省 建 則 由 綠 地 大 基 建、江 蘇 華 遠及南京城投分別擁有50%、35%及15%權益。 綠地大基建由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全資擁有,而綠地控股擁有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95%權益,綠地控股為一間根據中國法律成立及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號:600606)。綠地控股由上海格林蘭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及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分別擁有25.88%、25.82%及20.55%權益。 江蘇華遠由陳先生及竇正紅女士分別擁有99%及1%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並未獲任何人士(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除外)知會於本公司之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中,擁有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條文向本公司披露,或須記錄於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須予存置的登記冊內之權益或淡倉。 (i)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作為擔保人)通過其全資附屬公司(作為借款人)與 銀 行 訂 立2,200萬 港 元 的 貸 款 融 資 協 議(「」),為 期 一 年,並 須經審核。 根據二零二四年融資協議,除非得到銀行的書面同意,否則華冠集團有限公司須繼續為本公司的單一主要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不少於25%的股權。 (ii)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本公司(作為擔保人)通過其全資附屬公司(作為借款人)與銀行訂立2,300萬港元的貸款融資協議(「」),為期一年,並須經審核。 根據二零二四年融資協議,除非得到銀行的書面同意,否則華冠集團有限公司須繼續為本公司的單一最大股東。 於報告期間內,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概無購買、出售或贖回本公司之任何證券。 根據自董事取得的確認,於報告期內,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B(1)條規定須披露的董事資料於本報告日期並無變動及更新。 董事會議決不就報告期間宣派任何中期股息(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無)。 本公司股東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批准並採納購股權計劃(「」)。 該計劃概述如下: 該計劃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十年。根據該計劃,本公司董事可全權酌情選出任何合資格參與者並向其作出認購本公司股份的要約,認購價不低於下列最高者:(i)本公司股份於提呈日期在聯交所每日報價表所報的收市價;或(ii)本公司股份於緊接提呈日期前五個營業日在聯交所每日報價表所報的平均收市價;及(iii)股份於提呈日期的面值。授出購股權之要約可於提呈日期後21日內接納。 根 據 該 計 劃 於 任 何 時 間 授 出 而 未 行 使 的 全 部 購 股 權 連 同 根 據 本 公 司 當 時 任 何 其 他 購 股 權計劃可能授出的購股權於行使時將予發行的股份數目上限,合共不得超過於股東批准購股權限額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10%。自採納購股權計劃以來,概無授出任何購股權。 董事會謹藉此機會向本集團各位股東、客戶、供應商、業務夥伴、銀行、專業人士及僱員一直以來的支持致以衷心謝意。 承董事會命主席 香港,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1. 本公司為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六日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零四年修訂版)第22章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獲豁免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Cayman KY1-1111, the Cayman Islands。主要營業地點為香港干諾道西118號3401室。 本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其附屬公司主要於香港及中國內地從事建築相關業務、物業發展以及化學材料貿易。 2. 報 告 期 間 的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會 計 準 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附錄D2的適用披露規定而編製。 報告期間的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並未經本公司獨立核數師審核,惟已由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審閱。 報告期間的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以本公司之功能貨幣港元(「」)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