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之特色 GEM之定位,乃為相比起其他在聯交所上市之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之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之市場。有意投資之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之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之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GEM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在GEM買賣之證券可能會較於主板買賣之證券承受較大之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之證券會有高流通量之市場。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聯交所對本報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報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報告(中國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各董事(「董事」)共同及個別對此負全責)乃遵照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之規定而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各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報告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或虛假成分;亦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致使本報告所載任何聲明或本報告產生誤導。 中期業績概要 於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二零二四年上半年」),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為人民幣9,400,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二零二三年上半年」)之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人民幣11,000,000元)。 於二零二四年上半年及二零二三年上半年,本集團並無錄得收入。 於二零二四年上半年及二零二三年上半年,本集團並無錄得毛利率。 於二零二四年上半年之每股基本虧損約為人民幣2.04分(二零二三年上半年:每股基本虧損約人民幣2.45分)。董事不建議派付二零二四年上半年之股息(二零二三年上半年:無)。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重組產生之儲備指已購入附屬公司之股本面值與用作交換之本公司於該等附屬公司之投資成本兩者之差額,並已在本集團儲備賬內扣除。 權益交易儲備指於過往年度本集團於並無失去控制權的現有附屬公司的擁有權權益變動影響及將就上述交易產生的代價。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1.編製基準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乃根據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GEM規則」)第18章之適用披露規定編製。 2.主要會計政策 二零二四年上半年之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財務報表所呈列者相同。 應用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於本中期期間,本集團已就編製本集團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首次應用以下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強制生效的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售後租回中的租賃負債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及香港詮釋第5號(二零二零年)的相關修訂附帶契諾的非流動負債供應商融資安排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修訂本)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本)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本)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本) 於本年度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修訂對本集團於本年度及過往年度之財務表現及狀況及╱或載於該等綜合財務報表之披露並無重大影響。 3.收入收入之明細 4.營運分部 就資源分配及分部表現評估而言,向本公司執行董事(即主要經營決策者)呈報之資料集中於所交付貨品或所提供服務之種類。 具體而言,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8號,本集團呈報分部如下: (a)銷售可再生能源產品;及(b)提供新能源電力系統集成服務。 4.營運分部(續)分部收入及業績 下列為本集團按可報告分部劃分之收入及業績分析: 4.營運分部(續)分部資產及負債 以下為本集團按可報告分部劃分之資產及負債之分析: 4.營運分部(續)分部資產及負債(續) 負債總額 就監控分部業績及分配分部間資源而言: -除管理公司及投資控股公司之企業資產(例如物業及設備、使用權資產、租賃按金、其他應收款項、按金及預付款項及銀行結餘及現金)外,全部資產均分配予營運分部;及 -除管理公司及投資 控 股 公 司 之 企 業 負 債(例 如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費 用、其 他 貸 款 以 及 租 賃 負 債(企業))外,全部負債均分配予營運分部。 5.其他虧損及收益 6.融資費用 7.除稅前虧損 除稅前虧損經扣除下列各項後達致: 8.所得稅開支 由於在香港經營的附屬公司於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內並無應課稅溢利(二零二三年上半年:無),故並無就香港利得稅作出撥備。 根據開曼群島及英屬處女群島(「英屬處女群島」)的法例及規例,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無須於開曼群島及英屬處女群島繳納任何所得稅(二零二三年上半年:無)。 在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下,合資格實體的首2,000,000港元溢利將按8.25%徵稅,而超過2,000,000港元的溢利將按16.5%徵稅。不符合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的實體之溢利將按16.5%的稅率徵稅。由於在香港經營的附屬公司於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內並無應課稅溢利(二零二三年上半年:無),故並無就香港利得稅作出撥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國附屬公司於兩個期間的稅率為25%。 9.股息 於中期期間,概無派付、宣派或擬派付股息(二零二三年上半年:無)。 10.每股虧損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及攤薄虧損乃按下列數據計算: 由於本集團於二零二四年上半年及二零二三年上半年產生淨虧損,於計算每股攤薄虧損時剔除本公司於相應期間的未行使購股權及可轉換債券,因為將其包括在內會產生反攤薄作用。 11.物業及設備 於回顧期間內,本集團已就在建工程作出付款約人民幣5,685,000元(二零二三年上半年:人民幣9,046,000元)。 12.使用權資產 附註: a.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以總對價約人民幣17,680,000元收購一項為期50年的土地使用權(包括直接成本人民幣680,000元)並確認為使用權資產。由於土地使用權的所有租賃付款均於租賃開始前支付,故概無就土地使用權確認租賃負債。b.本集團就其營運租賃多個辦公室。租賃合約的固定租期為兩年。租期按個別基準磋商並包含不同條款及條件。於釐定租期及評估不可撤銷期限時,本集團應用合約定義並釐定可強制執行合約的期間。 使用權資產以直線法按估計可使用年期和租期之較短者計提折舊。 13.應收賬款 附註: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客戶合約產生之應收賬款為人民幣44,843,000元(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人民幣61,943,000元)。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應收賬款包括應收一間關連公司款項人民幣6,822,000元(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人民幣16,923,000元),該公司由本公司股東黃波先生之子黃淵銘先生控制。 本集團並無就該等結餘持有任何抵押品。 本集團通常給予其貿易客戶平均的信貸期為180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180日)。以下為按貨物交付日期╱發票日期呈列的應收賬款(扣除減值撥備)的賬齡分析: 14.應付賬款 15.其他貸款 15.其他貸款(續) 附註: (a)來自董事的貸款 該等貸款由以下執行董事墊付: (i)該等款項按固定年利率12%計息、無抵押及須於二零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償還。 (ii)該等款項無抵押、免息及須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滿十二個月以後償還。 該貸款不計息、無抵押及須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償還。 16.股本 於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中呈列 附註:根據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的公告及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的通函,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起,(i)資本削減涉及每股已發行普通股之面值由0.5港元減至0.001港元,方式為取消每股已發行普通股已繳股本中0.499港元之部分,以形成每股面值為0.001港元之已發行新普通股(「資本削減」);及(ii)分拆,緊隨資本削減生效後,每股面值為0.5港元之法定但未發行普通股將細分為500股每股面值為0.001港元之法定但未發行新普通股(「分拆」)。 於資本削減生效後,由資本削減產生的信貸將用於抵銷本公司於資本削減生效日期的累計虧損及抵銷本公司累計虧損後任何信貸餘額將轉入本公司之保留溢利。此導致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將約230,027,000港元從股本轉入相同金額的本公司累計虧損。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業務回顧 於回顧期間,本集團尋求繼續探 索 可 再 生 能 源 產 品 銷 售 業 務 及 新 能 源 電 力 系 統 集 成 業 務 線 方 面 的 新 機 遇。本 集 團於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並 無 錄 得 收 入(二 零 二 三 年 上 半 年:無)。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六 個 月,本 集 團 錄 得 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 約 人 民 幣9,400,000元(二 零 二 三 年 上 半 年: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 人 民 幣11,000,000元)。 銷售可再生能源產品 可再生能源產品銷售業務主要涉及光伏安裝支架、太陽能追蹤器、太陽能發電站護欄及太陽能相關產品以及風力發電機塔筒之研發及銷售。就此,本集團亦會在若干情況下提供(i)有關其所銷售光伏安裝支架的若干技術諮詢服務(包括光伏安裝支架設計服務),(ii)若干現場服務(包括現場協助客戶卸載貨物、整理產品、存貨盤點、驗收前進行最後的產品測試),及(iii)風力發電機塔筒產品的技術服務(包括技術意見、支持及培訓)。 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概無任何銷售可再生能源產品產生的收入(二零二三年上半年:無)。 提供新能源電力系統集成服務 提供新能源電力系統集成服務業務主要涉及作為其客戶的新電站項目承包商、協助其客戶整合彼等之設備、功能及資料至已連結之統一協調系統。本集團亦負責提出項目設計建議、進行實地考察、採購建造材料、開展建造工作及協助試運行。本集團亦向其客戶的新能源電站提供後期系統管理服務。 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集團透過其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三門峽百科與其項目合夥人訂立一份合作協議,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向項目合夥人供應來自電站的電力,而項目合夥人應支付電費。電費將確認為本集團的收入。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集團訂立一份EPC合同(定義見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的公告),據此,本集團將興建河南儲能電站(即電站之一)。 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本集團與本集團之獨立第三方訂立買賣協議(經相同訂約方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訂立之補充協議補充),以買賣倉頂天面太陽能板發電系統及相關設備及機器(「太陽能板系統」)。本集團預期使用太陽能板系統產生收入,作為其「提供新能源電力系統集成服務」業務線之一部分。由於GEM上市規則第19.07條有關是項收購事項之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故上述收購事項並非於GEM上市規則第19章項下之須予公佈交易。此外,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於上述收購事項日期,賣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因此,收購事項亦不構成GEM上市規則第20章項下之關連交易。 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概無提供新能源電力系統集成服務產生的收入(二零二三年上半年:無)。 財務回顧 收入及毛利 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並無錄得任何收入(二零二三年上半年:無)。於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並無確認任何收入,原因是本公司在完成新項目談判方面經歷了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