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之特色 GEM之定位,乃為相比起其他在聯交所上市之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之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之市場。有意投資之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之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之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GEM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在GEM買賣之證券可能會較於主板買賣之證券承受較大之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之證券會有高流通量之市場。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聯交所對本報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報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報告(中國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各董事(「董事」)共同及個別對此負全責)乃遵照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之規定而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各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報告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或虛假成分;亦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致使本報告所載任何聲明或本報告產生誤導。 中期業績概要 於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二零二五年上半年」),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為人民幣9,600,000元(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二零二四年上半年」)之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人民幣9,400,000元)。 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收入約為人民幣1,200,000元,而二零二四年上半年為零。 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毛利為約人民幣505,000元,而二零二四年上半年為零。本集團於二零二五年上半年的毛利率為43.7%,而二零二四年上半年為零。 於二零二五年上半年之每股基本虧損約為人民幣2.09分(二零二四年上半年:每股基本虧損約人民幣2.04分)。董事不建議派付二零二五年上半年之任何股息(二零二四年上半年:無)。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附註: (a)重組產生之儲備 重組產生之儲備指已購入附屬公司之股本面值與用作交換之本公司於該等附屬公司之投資成本兩者之差額,並已在本集團儲備賬內扣除。 (b)權益交易儲備 權 益 交 易 儲 備 指(i)於 過 往 年 度 本 集 團 於 並 無 失 去 控 制 權 的 現 有 附 屬 公 司 的 擁 有 權 權 益 變 動 影 響 及 將 就 上 述 交 易 產 生 的 代 價;(ii)本公司若干股東授出的貸款於初始確認時本金與公平值的差額約人民幣3,103,000元於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在權益內入賬列作視作股東貸款出資,其詳情載於綜合中期財務報表附註15。 (c)購股權儲備 購股權儲備反映與授予董事及僱員的以權益結算以股份為基礎付款安排相關的成本的會計確認。其指就根據該等計劃授出的購股權分配的權益部分,按公平值計量並於損益內支銷。有關本公司授出購股權的更多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的補充公告。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1.編製基準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乃根據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GEM規則」)第18章之適用披露規定編製。 2.主要會計政策 二零二五年上半年之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財務報表所呈列者相同。 應用新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其修訂本 於本中期期間,本集團已就編製本集團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首次應用以下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強制生效的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修訂本: 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修訂本)缺乏可兌換性 於本期間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修訂本對本集團於本期間及過往期間之財務表現及狀況及╱或載於該等綜合財務報表之披露並無重大影響。 3.收入 客戶合約收入分拆 4.營運分部 就資源分配及分部表現評估而言,向本公司執行董事(即主要經營決策者)呈報之資料集中於所交付貨品或所提供服務之種類。 具體而言,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8號,本集團呈報分部如下: (a)銷售可再生能源產品;及 分部收入及業績 下列為本集團按可報告分部劃分之收入及業績分析: 4.營運分部(續)分部資產及負債 以下為本集團按可報告分部劃分之資產及負債之分析: 4.營運分部(續)分部資產及負債(續) 負債總額 就監控分部業績及分配分部間資源而言: -除管理公司及投資控股公司之企業資產(例如物業及設備、使用權資產、租賃按金、其他應收款項、按金及預付款項及銀行結餘及現金(企業))外,全部資產均分配予營運分部;及 -除管理公司及投資 控 股 公 司 之 企 業 負 債(例 如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費 用、其 他 貸 款 以 及 租 賃 負 債(企業))外,全部負債均分配予營運分部。 5.其他虧損及收益 6.融資費用 7.除稅前虧損 除稅前虧損經扣除(計入)下列各項後達致: 8.所得稅開支 由於在香港經營的附屬公司於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內並無應課稅溢利(二零二四年上半年:無),故並無就香港利得稅作出撥備。 根據開曼群島及英屬處女群島(「英屬處女群島」)的法例及規例,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無須於開曼群島及英屬處女群島繳納任何所得稅(二零二四年上半年:無)。 在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下,合資格實體的首2,000,000港元溢利將按8.25%徵稅,而超過2,000,000港元的溢利將按16.5%徵稅。不符合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的實體之溢利將按16.5%的稅率徵稅。由於在香港經營的附屬公司於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內並無應課稅溢利(二零二四年上半年:無),故並無就香港利得稅作出撥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國附屬公司於兩個期間的稅率為25%。 9.股息 於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概無派付、宣派或擬派付股息(二零二四年上半年:無)。 10.每股虧損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及攤薄虧損乃按下列數據計算: 股份數目 由於本集團於二零二五年上半年及二零二四年上半年產生淨虧損,於計算每股攤薄虧損時剔除本公司於相應期間的未行使購股權及可轉換債券,因為將其包括在內會產生反攤薄作用。 11.物業及設備 於回顧期間內,本集團並無新增物業及設備(二零二四年上半年:人民幣5,685,000元)。 12.使用權資產 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以總對價約人民幣17,680,000元收購一項為期50年的土地使用權(包括直接成本人民幣680,000元)並確認為使用權資產。由於土地使用權的所有租賃付款均於租賃開始前支付,故概無就土地使用權確認租賃負債。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與獨立第三方(「特許方」)訂立特許協議,據此,特許方同意特許本集團使用及佔用特許物業倉頂天面之權利,安裝及營運太陽能板發電系統及設備,以參與上網電價計劃並向中華電力有限公司銷售電力。 本 集 團 就 其 營 運 租 賃 多 個 辦 公 室。租 賃 合 約 的 固 定 租 期 為 兩 年。租 期 按 個 別 基 準 磋 商 並 包 含 不 同 條 款 及 條件。於釐定租期及評估不可撤銷期限時,本集團應用合約定義並釐定可強制執行合約的期間。 使用權資產以直線法按估計可使用年期和租期之較短者計提折舊。 13.應收賬款 附註: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客戶合約產生之應收賬款(扣除減值撥備)為人民幣32,755,000元(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人民幣33,154,000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應收賬款包括應收一間關連公司款項人民幣2,622,000元(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人民幣3,122,000元),該公司由本公司執行董事黃淵銘先生及張金華女士控制。 本集團並無就該等結餘持有任何抵押品。 本集團通常給予其貿易客戶的信貸期為30日至180日(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180日)。以下為按貨物交付日期╱發票日期呈列的應收賬款(扣除減值撥備)的賬齡分析: 14.應付賬款 15.其他貸款 15.其他貸款(續) 附註: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該等來自董事之貸款按固定年利率12%計息、無抵押及須於二零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償還。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貸款之賬面值約人民幣30,333,000元分類為非流動負債(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人民幣29,378,000元)。 附註: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該等來自董事之貸款為非貿易性質、無抵押、免息及毋須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後12個月內償還。謝文傑先生及黃波先生為本公司股東。該等貸款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銷成本列賬。採用的實際利率介乎10.43%至12.13%。於報告期內,該等貸款於初始確認時本金與公平值的差額約人民幣3,103,000元在權益內入賬列作視作股東貸款出資。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貸款之賬面值約人民幣14,968,000元分類為非流動負債(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人民幣10,400,000元)。 (b)來自一名前任董事之貸款 該貸款不計息、無抵押及須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償還。直至本報告日期,貸款人並無要求償還貸款及本公司正聯絡貸款人以延長貸款償還期限。 16.股本 16.股本(續) 附註:股本削減及拆細(續) (iv)因股本削減及拆細而產生之各股新普通股彼此之間在各方面將享有同等地位,且將擁有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所載權利及特權並須受當中所載限制所規限。 根據本公司股東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按股數投票方式通過之特別決議案,股本削減及拆細獲正式批准。 根據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之公告,本公司宣佈,確認股本削減之命令以及經法院批准載有公司法所規定有關股本削減詳情之會議記錄,已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生效日期」)送呈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並向其正式登記。本公司進一步公佈,實施股本削減及拆細的所有其他先決條件均已達成,因此,股本削減及拆細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生效。 因股本削減而產生之進賬約人民幣195,284,000元已用於抵銷本公司於股本削減生效日期之累計虧損,從而減少本公司之累計虧損。 股本削減及拆細之進一步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之通函。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業務回顧 於報告期間,本集團繼續專注於其核心業務分部:新能源電力系統集成服務及銷售電力以及可再生能源產品銷售。儘管宏觀經濟環境充滿挑戰,本集團在獲取新合同及擴展服務供應方面取得重大進展,為未來產生收入奠定堅實基礎。 銷售可再生能源產品 可再生能源產品銷售業務主要涉及光伏安裝支架、太陽能追蹤器、太陽能發電站護欄及太陽能相關產品以及風力發電機塔筒之研發及銷售。就此,本集團亦會在若干情況下提供(i)有關其所銷售光伏安裝支架的若干技術諮詢服務(包括光伏安裝支架設計服務),(ii)若干現場服務(包括現場協助客戶卸載貨物、整理產品、存貨盤點、驗收前進行最後的產品測試),及(iii)風力發電機塔筒產品的技術服務(包括技術意見、支持及培訓)。 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概無任何銷售可再生能源產品產生的收入(二零二四年上半年:無)。此乃主要由於中國市場可再生能源產品零售價格持續面臨下行壓力及利潤率微薄。 新能源電力系統集成服務及銷售電力業務 提供新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