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与结论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的《基金的治理(二)》报告强调,基金治理的核心目标是促使基金管理人克服利益冲突,为基金投资者利益服务。报告指出,各国的基金治理框架虽不同,但普遍运用独立性原则,内置独立监督主体。IOSCO认为,不存在最优的基金治理模式,应根据独立性原则和具体要求,结合不同法律框架,构建最适合的治理模式。
治理架构建议
- 独立性原则:独立性是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关键,体现在独立董事比例、独立审查委员会、托管人与基金运营者的隔离机制等方面。报告建议,独立监督主体的设立、组成、委任或罢免应透明,并防止基金运营者利用罢免权影响监督职能。
- 独立监督主体的权力:应赋予独立监督主体充分权力,包括接收相关信息、审查基金管理、定期会面、了解审计结果等。
- 独立监督主体的职能:主要职能包括监督关联交易、投资组合合规性、资产估值、费用收取、股东权利行使等,并向监管机构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重大违规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中国公募基金与国际标准的对比
中国公募基金在治理架构中运用了独立性原则,设置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受托的治理架构,托管人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其独立性、职责和履职要求均通过《基金法》予以法律保障,成为国内集合理财产品运作的模范。但与银行理财、券商大集合、信托计划、投连险、万能险等集合理财产品相比,治理架构的完善仍有很大空间。
政策建议
报告建议统一国内各类资管业务的规则,杜绝监管套利并防范金融风险。应借鉴国际标准,一步一个脚印,正道直行,建设大国的资管业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