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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详情
基金的治理报告(第一部分)
金融
2017-07-26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胡诗郁
基金治理报告(第一部分)总结
一、引言
基金作为集合投资工具,存在固有的利益冲突,因此建立有效的基金治理机制至关重要。
报告强调基金治理的重要性,并指出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深化,完善基金治理模式对行业和资本市场发展至关重要。
报告具有现实借鉴意义,基于国际证监会组织对18个主要国家公募基金的调查,形成5大类基金治理模式,为我国基金治理提供参考。
报告有利于打开思路,指出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各国法律框架体系下基金治理模式不断优化的结果,不应将契约型与公募基金或证券投资基金相挂钩。
二、基金治理的定义及范围
基金治理定义为“确保基金有效地且仅为基金投资者之利益进行组织及运作的基金组织及运作框架”。
基金治理框架应反映基金独特的性质及目的,通过监督及审查保护基金资产,确保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并始终根据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运作。
基金运作潜在地导致投资者与基金运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稳健的基金治理框架应寻求最小化或解决利益冲突,并确保基金投资者利益得到良好保护。
三、第五常委会成员国和地区的基金治理模式
调查确认了两种主要模式:公司型、契约型,以及两种混合型:公司型与契约型混合模式。
不同模式下,履行受托及监管义务的方式和监督程序因其所在成员国和地区而不同。
公司型模式包括董事会和保管人两种形式,契约型模式包括保管人和受托人两种形式,混合型模式主要通过监事会/审查或合规委员会进行监督。
四、公司型
公司型模式1(董事会):董事会负责监督基金运营者及其他服务提供者,以及监督利益冲突,保护基金股东的利益。
公司型模式2(保管人):保管人负责监督基金和基金运营者的活动以及基金资产的保管。
五、契约型
契约型模式1(保管人):保管人负责保管资产,并监督基金运营者及基金活动。
契约型模式2(受托人):受托人负责对基金运营者的监督以及基金资产保管。
六、公司型与契约型混合模式
监事会/审查或合规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运营者的特定职能以及其运作的众多基金,特别是在利益冲突方面。
七、广泛适用的基金治理一般原则
基金治理应规定基金运营者职责的独立审查及监督,包括防范利益冲突。
独立主体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基金运营者以“外部(同时主观且知情)视角”遵守适用规则、合同义务以及职责,并保护基金投资者。
基金运营者应受到以最佳方式为基金投资者行事的受托义务约束。
独立主体的角色及概念在不同的基金治理结构中有不同的形式,例如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基金监管机构、保管人、受托人、监事会或独立审查或合规委员会等。
独立主体应有充分的条件以通过高效及独立的方式行使其职责,并应有足够的权力就可能与基金投资者利益相冲突的运作授权基金运营者或向其发布指引。
不应允许授予监管机构、基金董事会、保管人、受托人、审计师、监事会或独立审查或合规委员会、自律组织或任何其他独立监督主体的监管职责进行转授。
八、附件
附件详细介绍了不同模式下独立主体的职责和具体要求,以及各国基金治理的具体规定。
附件还列出了技术委员会收到的公开意见之反馈声明,以及报告重点词语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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