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贺雪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友元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志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一)对外担保事项 (三)股份回购事项 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且不超过2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27元/股,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关于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落实“提质守信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截至2024年8月27日,公司已回购金额为173,173,237.28元(不含交易费用),占公司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的86.5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回购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四)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未新增承诺事项。 公司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均不存在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承诺人均正常履行承诺事项,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自愿披露的其他事项 ①沃特玛抵债系列案 2018年,因沃特玛及其关联公司拖欠公司子公司贝特瑞纳米公司货款,贝特瑞纳米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货款。截至报告期末,尚有如下两项诉讼正在进行中。 1)贝特瑞纳米诉深圳沃特玛、陕西沃特玛及李金林之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3月30日,因深圳沃特玛、陕西沃特玛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贝特瑞纳米将上述公司及担保人李金林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 2020年7月9日,贝特瑞纳米收到(2018)粤03民初916号一审判决书,判决深圳沃特玛、陕西沃特玛共同向贝特瑞纳米偿还货款1,170.71万元及违约金,李金林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1月,深圳中院宣告深圳沃特玛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贝特瑞纳米诉荆州沃特玛、深圳沃特玛及李金林之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4月11日,因荆州沃特玛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贝特瑞纳米将上述公司及担保人深圳沃特玛、李金林诉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荆州中院”)。 2019年5月22日,荆州中院作出(2018)鄂10民初28号判决书,判决荆州沃特玛向贝特瑞纳米支付货款人民币2,030.40万元及相应利息,深圳沃特玛对前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3月,荆州中院裁定将荆州沃特玛所有的部分电池负极材料归贝特瑞纳米所有,抵偿荆州沃特玛134.64万元的债务,并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执行过程中,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利同公司”)、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欧力士”)分别向荆州中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及执行异议之诉。2022年10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湖北省高院”)判决支持欧力士的部分诉讼请求。2023年3月,贝特瑞纳米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提起再审申请,后最高院将本再审案件移交至湖北省高院立案审理。2023年8月8日,湖北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深圳纳米再审申请。2024年4月22日,荆州中院针对利同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组织听证会;2024年4月25日,荆州中院裁定中止双面式挤压涂布机(2台,型号:YT075ABD-36(J))的执行,裁定驳回对空压机房、正极配料车间投料房入户门、以及2000L真空搅拌机的执行异议申请。 截至报告期末,深圳沃特玛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贝特瑞纳米持续关注深圳沃特玛公司破产清算进度并配合破产管理人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②深圳沃特玛项目资金案 2018年7月18日,因深圳沃特玛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项目资金义务,公司将深圳沃特玛起诉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深圳沃特玛偿还所拖欠的资金1,080.00万元。2019年1月17日,公司收到法院(2018)粤0310民初638号判决书,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受深圳沃特玛破产程序进度影响,截至报告期末,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③贝特瑞纳米诉河南国能、北京国能、郭伟之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8月30日,因河南国能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贝特瑞纳米将河南国能及担保人北京国能、郭伟起诉至深圳中院。 2019年9月23日,深圳中院作出(2018)粤03民初3147号判决书,判决河南国能向贝特瑞纳米支付货款人民币19,835.2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北京国能及郭伟对前述价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9月,深圳中院裁定将湖北宝特提供的担保财产作价人民币15,000万元、北京国能持有的河南平煤国能锂电有限公司30%股权作价人民币4,549.83万元归贝特瑞纳米公司所有,并已分别办理产权转移相关手续。2021年6月,湖北宝特以价值964.41万元的设备代为清偿前述债务人对贝特瑞纳米同等金额的债务,并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截至报告期末,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中。 ④贝特瑞纳米诉肇庆遨优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3月25日,因肇庆遨优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贝特瑞纳米将肇庆遨优起诉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简称“四会法院”)。 2019年5月29日,四会法院作出(2019)粤1284民初1091号判决书,判决肇庆遨优向贝特瑞纳米支付货款2,761.6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年7月7日,贝特瑞纳米收到四会法院转发的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出具的《函》,函称因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肇庆遨优系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要下属企业,肇庆遨优名下资产均为涉案财物,按照先刑后民原则,中止执行。2022年9月30日,四会法院向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浙江遨优”)破产管理人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提取肇庆遨优在浙江遨优破产案件的权益(以3,249.69万元为限)。2023年12月18日,收到浙江遨优破产管理人提供的浙江遨优无异议债权确认的法院裁定书,据裁定书显示,无肇庆遨优的债权。2024年10月17日,收到四会法院裁定,因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正在核实肇庆遨优其他财产线索。 ⑤公司诉桑顿新能源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11月29日,因桑顿新能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公司将桑顿新能源起诉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简称“雨湖法院”),请求判令桑顿新能源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576.5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起诉后,桑顿新能源支付公司货款100万元,本案欠款金额变更为1,476.58万元)。 2021年3月22日,雨湖法院判决桑顿新能源支付公司货款1,476.5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1年12月、2023年2月,公司与桑顿新能源分别达成和解。 截至报告期末,桑顿新能源按和解协议共向公司支付了800万元货款,后因桑顿新能源未按第二次和解协议履行后续还款义务,公司已于2023年7月向雨湖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4年2月18日,法院作出将桑顿新能源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书。2024年4月23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湘潭中院”)召开桑顿新能源破产清算听证会,余姚市海泰贸易有限公司向湘潭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24年6月5日,湘潭中院裁定受理余姚市海泰贸易有限公司对桑顿新能源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我公司正在依照法律程序申报债权。 ⑥贝特瑞纳米诉成青、有电科技、王银国、杭源机电之股权回购纠纷案 2023年1月12日,因成青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贝特瑞纳米将成青、有电科技、王银国、杭源机电起诉至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简称“光明法院”),请求判令成青向贝特瑞纳米支付股权回购款1,360万元及相应的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并判令有电科技、王银国、杭源机电对成青股权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3年10月28日,光明法院判决成青偿付贝特瑞纳米股权回购款1,360万元,有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王银国共同对成青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青追偿,江苏杭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成青上述义务不能履行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2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处于执行阶段。 以上诉讼案件,后续如有实质性进展,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利润表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 (六)母公司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