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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戴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戴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堂忠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执行解释16号的该项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本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重新界定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其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2021年1月1日后至首次执行日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且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7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保证类质保费用重分类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司法冻结股份□是√否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适用□不适用 1、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与2024年7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8月21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向3名激励对象共授予限制性股票121,550股,授予日为2024年8月29日,授予价格为9.61/股。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披露《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其中披露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利润表 (四)母公司利润表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 (六)母公司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