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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晶科技:2024年三季度报告

2024-10-24财报-
和晶科技:2024年三季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4-045 证券简称:和晶科技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可参见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 公司与深圳市志同智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志同智合”)、李双喜于2022年4月28日签署了《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双喜关于深圳市和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志同智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李双喜关于深圳市和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市和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深圳市阖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子公司”)36%股权转让给李双喜(即转让该部分股权的认缴出资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标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由60%变更为24%,标的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根据《投资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与标的子公司、志同智合、李双喜关于前述往来款清偿事宜进行了约定。截至本次交易的前述协议签署日,公司与标的子公司不存在担保、委托理财情形,标的子公司与公司的往来款570万元尚未清偿完毕。针对前述往来款,经各方协商约定,标的子公司需在2023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如其未能按时清偿完毕,在逾期1个月内,双方协商解决;逾期超过1个月,每逾期一日,标的子公司应按照未付部分款项的万分之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由志同智合、李双喜对标的子公司的前述款项清偿履约提供连带保证。 标的子公司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其与公司的往来款(尚余560万元),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的相关约定,结合标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考虑公司作为股东对于推动其发展的适度支持,经各方协商,公司同意标的子公司制定的偿还方案并于2024年1月签署了《往来款偿还协议》,标的子公司需在2024年1月31日前偿还公司110万元,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向公司偿还第二期剩余的450万元往来款。 截至2024年6月30日,标的子公司已清偿往来款120万元,尚未清偿450万元,针对标的子公司未能按时清偿完毕前述往来款事宜,公司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请求法院判令标的子公司(即被告)向公司(即原告)归还往来款本金450万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26万元(暂计金额)并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公司与标的子公司未能在庭前会议达成调解,目前法院对本次诉讼的审理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产生最终判决。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