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地方标准 DB3502/T125—2024 低碳示范区评价技术规范景区
本文件规定了低碳景区相关的术语和定义、评价要求、等级划分及评价指标,适用于低碳景区示范区的评价。
术语和定义
- 低碳示范区:在低碳发展规划、建设、管理、运营、资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区域。
- 纯自然景观型旅游景区:景区内无常住居民,以纯自然资源为主要风景资源和构景要素。
- 低碳景区:依据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低碳技术、管理和增加碳汇等方式,实现较低或更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旅游景区。
- 近零碳景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逐步趋近于零的低碳景区。
评价要求
- 景区需贯彻执行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及生态环境违法事件。
- 设有专门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基础设施完善。
- 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 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环境整洁,污水排放符合DB35/ 322标准。
等级划分
- 60分(含)以上为低碳景区,70分(含)以上为近零碳景区。
- 三星级近零碳景区:90分及以上。
- 二星级近零碳景区:80分(含)~90分。
- 一星级近零碳景区:70分(含)~80分。
评价指标体系
- 包含5个一级指标和21个二级指标,其中1个约束性指标(近零碳景区必须达标)不参与打分,其余20个一般性指标分值之和为100分。
- 一级指标:人均碳排放量、单位营业收入碳排放量、碳补偿率、能源与资源利用、低碳管理。
- 二级指标:人均碳排放量、单位营业收入碳排放量、碳补偿率、景区全电厨房普及率、节水器具普及率、可再生能源路灯占比、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厨余垃圾资源化率、景区营运新能源车辆占比、绿色出游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景区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率、充电桩停车位占比、景区内碳汇能力提升工程、景区内林地、草地、绿地占地比例、雨水利用工程、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推行绿色低碳商品、景区垃圾清洁行动、低碳管理机制、低碳宣传。
指标计算方法
- 人均碳排放量:景区二氧化碳年排放总量/景区年度接待游客总人数。
- 单位营业收入碳排放量:景区二氧化碳年排放总量/景区年度营业收入。
- 碳补偿率:(景区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的量/景区内二氧化碳排放总量)×100%。
- 景区全电厨房普及率:(景区内全电厨房数量/景区内总厨房数量)×100%。
- 节水器具普及率:(景区内公共设施节水器具数量/景区内公共用水器具总数量)×100%。
- 可再生能源路灯占比:(景区内可再生能源路灯数量/景区内未有树荫或其他物遮挡总路灯数量)×100%。
- 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景区内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景区能源消费总量)×100%。
- 厨余垃圾资源化率:(景区厨余垃圾资源化量/景区内厨余垃圾总产生量)×100%。
- 景区营运新能源车辆占比:(景区内营运的新能源车辆数量/景区所有营运车辆总数)×100%。
- 绿色出游率:(在厦门市内通过绿色出行方式到达景区的年度游客总人数/景区内年度接待游客总人数)×100%。
-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景区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量/景区内生活垃圾总产生量)×100%。
- 景区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率:(景区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数量/景区内可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总数量)×100%。
- 充电桩停车位占比:(景区内充电桩停车位数量/景区总停车位数量)×100%。
- 景区内碳汇能力提升工程:近三年内制定专项方案,通过植树造林、墙体绿化、屋顶绿化、林相改造等方式提升碳汇能力。
- 景区内林地、草地、绿地占地比例:(景区内林地、草地、绿地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景区总用地面积)×100%。
- 雨水利用工程:景区内有进行雨水收集利用的工程。
- 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景区内酒店、餐饮及其他营业商店不得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 推行绿色低碳商品:景区营业商店内推行低碳旅游商品专卖区,商品应取材于当地资源,突出环保性、实用性,包装简单无污染。
- 景区垃圾清洁行动:建立激励机制,倡导文明旅游,鼓励游客参与低碳行动,及时清理回收垃圾。
- 低碳管理机制:设置专门低碳管理组织机构并制定实施方案,每年制定低碳工作方案并落实资金,实施低碳项目并每年总结提升。
- 低碳宣传:对景区工作人员和游客开展低碳宣传和培训,倡导游客减少个人碳排放,鼓励自带饮用水,抵制过度包装商品,不乱丢垃圾,拒绝浪费食物,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减少垃圾产生量。
- 绿色饭店及绿色餐饮企业:景区内符合GB/T 21084规定并获得绿色饭店及绿色餐饮企业标识的饭店及餐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