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RMA法案将赋予CFIUS对技术转让交易的管辖权,包括出口和国内交易,远超其现有权限。该法案将“关键技术公司”定义为生产、交易或开发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并要求其对所有技术转移(包括非关键技术和解除控制技术)进行CFIUS审查。此外,法案引入“新兴技术”概念,赋予CFIUS自行裁定哪些技术属于新兴技术的权力,要求相关美国组织在技术转让前寻求CFIUS放行。FIRRMA还将美国部分外资控股公司视为“外国人”,要求其在进行国内技术转让前进行“了解客户”尽职调查。该法案被认为将阻碍技术创新和跨境合作,损害美国长期国家安全利益。例如,法案将IBM等公司视为“外国人”,要求其在进行国内技术转让前进行尽职调查。法案的初衷虽好,但预计将对未来技术转移和合作安排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