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未經審核綜合損益表3 未經審核綜合全面收益表 未經審核綜合財務狀況表5 未經審核綜合權益變動表7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附註9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34 其他資料44 董事會 註冊辦事處 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 O. Box 2681Grand CaymanKY1-1111Cayman Islands 執行董事于輝(聯席行政總裁)梁亮(聯席行政總裁)李卓洋 獨立非執行董事蔡金良陳鴻先陳國宏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灣仔分域街18號╱告士打道46號捷利中心11樓1105室 公司秘書陳婉縈 主要股份過戶登記處Suntera (Cayman) LimitedSuite 3204, Unit 2ABlock 3, Building DP. O. Box 1586, Gardenia CourtCamana BayGrand Cayman, KY1-1100Cayman Islands 授權代表李卓洋陳婉縈 審核委員會蔡金良(委員會主席)陳鴻先陳國宏 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至04室 薪酬委員會陳鴻先(委員會主席)蔡金良李卓洋 主要往來銀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員會陳鴻先(委員會主席)蔡金良李卓洋 股份代號1808 公司網站www.1808.com.hk 核數師國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企展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綜合財務業績,連同二零二三年同期之比較數字。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並未經審核,但已由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審閱。 1.編製基準 本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已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之適用披露規定編製,包括遵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所發佈之國際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並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獲授權刊發。 本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已按照二零二三年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相同會計政策編製,不包括預期將於二零二四年年度綜合財務報表中反映之會計政策變動。有關該等會計政策之變動詳情載於附註2。 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編製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須管理層作出判斷、估計及假設,而有關判斷、估計及假設會影響政策之應用及本年迄今為止之經呈報資產及負債、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實際結果可能與該等估計金額有所出入。 本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包含未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經挑選之詮釋性附註。該等附註包括對理解本集團自刊發二零二三年年度綜合財務報表以來就財務狀況及表現出現之變動而言屬重大之事項及交易之解釋。未經審核中期報告及其附註並不包括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頒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製全套綜合財務報表所需的所有資料。 於本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作為過往呈報資料所載有關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財務資料並不構成本公司在該財政年度之法定財務報表,惟節錄自該等財務報表。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綜合財務報表於本公司之香港主要營業地點可供查閱。 2.會計政策之變動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已頒佈下列於本集團本會計期間首次生效之新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其中,與本集團綜合財務報表有關之發展如下。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訂本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訂本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之修訂本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之修訂本 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二零二零年修訂本」)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二零二二年修訂本」)售後租回中之租賃負債 採納該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修訂本並未對本集團會計政策及當期及過往期間呈報金額造成重大變動。 本集團並無應用於本會計期間尚未生效的任何新準則、修訂及詮釋。 3.分部報告 本集團按分部管理其業務,各分部主要按業務範疇組成。按與就分配資源及評估表現向董事會內部呈報資料一致之方式,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已呈列一個主要可呈報分部。 軟件業務: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提供綜合商業軟件方案 此外,其他不可呈報分部(證券交易及新鮮木薯貿易)被匯總並呈列為「其他」。 3.分部報告(續) (a)分部業績、資產及負債 為評估分部表現及配置於分部間之資源,董事會按以下基準監控各可呈報分部之業績、資產及負債: 分部資產包括全部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流動資產,惟遞延稅項資產及其他企業資產除外。分部負債包括個別分部銷售活動應佔之應付賬款及應計費用,以及分部直接管理之計息借貸。 收益及開支乃參照該等分部產生之銷售及該等分部招致之開支或因該等分部應佔之資產折舊或攤銷以其他方式產生之開支,分配至各可呈報分部。 用於報告分部溢利╱(虧損)之衡量指標為「經調整除稅前溢利╱(虧損)」。經調整除稅前溢利╱(虧損)乃扣除並無明確歸於個別分部之項目(如董事及核數師酬金及其他總辦事處或企業行政成本)前之本集團溢利╱(虧損)。 除接收經調整除稅前溢利╱(虧損)之分部資料外,董事會獲提供有關收益、由分部直接管理之現金結餘及計息借貸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及開支、由分部營運使用之非流動分部資產折舊、攤銷及添置之分部資料。 下文所報告之分部收益指來自外部客戶之收益。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並無分部間銷售。 3.分部報告(續) (a)分部業績、資產及負債(續) 於本期間就分配資源及評估分部表現而言向董事會提供之有關本集團可呈報分部之資料載列如下。 3.分部報告(續) (a)分部業績、資產及負債(續) 3.分部報告(續) (b)可呈報分部收益、溢利、資產及負債之對賬(續) (c)地區資料 下表載列有關(i)本集團來自外部客戶之收益;及(ii)本集團之物業、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及使用權資產(「指定非流動資產」)之所在地資料。客戶之所在地乃按照提供服務或交付貨品之地點劃分。如屬於物業、廠房及設備,指定非流動資產之所在地是按照該資產之實際所在地劃分;如屬於無形資產及使用權資產,則按照其所分配至之營運地點劃分。 3.分部報告(續) (c)地區資料(續) 4.收益 本集團之主要業務為銷售軟件使用權及其他產品以及提供綜合商業軟件方案。 於本期間確認之各主要收益類別之金額如下: 6.除稅前溢利 除稅前溢利已扣除以下項目: 根據開曼群島及英屬維京群島(「英屬維京群島」)之規則及規例,本集團毋須繳納開曼群島及英屬維京群島之任何所得稅。 中國所得稅撥備乃根據按中國相關所得稅規則及規例釐定之中國境內附屬公司各自適用之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其中國附屬公司之法定所得稅稅率為25%。 北京東方龍馬軟件發展有限公司已獲稅務機關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享受15%之優惠所得稅稅率。 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並無應課稅溢利或產生稅務虧損,因此並無就香港利得稅計提撥備。中國所得稅乃根據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預期應課稅溢利作出(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無)。 該等稅率已用於計算本集團於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之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 8.股息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並 無 支 付 或 建 議 派 發 股 息(截 至 二 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無),自報告期末以來,亦無建議派發任何股息。 9.每股基本及攤薄盈利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每股基本及攤薄盈利乃根據本公司權益持有人應佔溢利約人民幣19,109,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人民幣5,098,000元)及於中期期間已發行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207,890,108股(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133,277,036股)而計算。 由於潛在攤薄普通股並無攤薄效應,故在計算每股攤薄盈利時並無將潛在攤薄普通股計算在內。因此,每股攤薄盈利相等於每股基本盈利。 10.物業、廠房及設備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本 集 團 收 購 傢 俱、固 定 裝 置 及 設 備(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傢俱、固定裝置及設備以及汽車)項目,成本約為人民幣106,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人民幣1,914,000元)。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概無出售物業、廠房及設備。 11.無形資產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本 集 團 已 開 發 軟 件 專 利(截 至 二 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軟件專利)的成本約為人民幣5,139,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人民幣1,380,000元)。 12.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續) 附註: (a)截至報告期末,貿易應收賬款根據發票日期(或收益確認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及扣除虧損撥備後之賬齡分析如下: 14.貿易及其他應收賬款(續) 附註:(續) (b)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除應收貸款人民幣2,792,000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幣2,719,000元)為無抵押、按年利率8%計息及須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償還外,餘下結餘人民幣9,430,000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幣9,183,000元)為無抵押、按固定年利率7%至8%(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7%至8%)計息及已逾期。應收貸款以港元計值。(c)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管理層認為於損益內確認的應收貸款之累計虧損撥備並無增加或減少。(d)於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賬 款 包 括 向 其 他 第 三 方 作 出 的 墊 款 人 民 幣8,248,000元,為無抵押、按年利率7%計息及須按要求償還。該墊款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已悉數結清。 15.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 15.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續) 附註: (a)截至報告期末,貿易應付賬款根據發票日期之賬齡分析如下: 16.計息借貸 16.計息借貸(續) (b)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來自一間前同系附屬公司的貸款以港元計值,為無抵押及無擔保、按固定年利率10%(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0%)計息及已逾期。(c)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來自銀行的貸款以人民幣計值,為無抵押及無擔保、按固定年利率3.6%計息及須於一年內償還。(d)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來自銀行的貸款以人民幣計值,為無抵押及由第三方擔保、按固定年利率3.6%計息及須於一年內償還。 17.股本 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附註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17.股本(續) 附註: (a)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本公司股東批准按每兩股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的現有已發行股份可獲發三股供股股份之基準以每股供股股份0.85港元之認購價進行供股。供股已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成為無條件。122,446,911股每股面值0.1港元的供股股份已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配發及發行。已收取所得款項淨額約人民幣90,653,000元(相當於約102,653,000港元)。 普通股持有人有權收取不時宣派的股息,並有權於本公司會議上以每股一票進行表決。所有普通股就本公司的剩餘資產而言具有同等地位。 (b)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本公司與配售代理訂立配售協議(「配售協議」),據此,配售代理有條件同意以本公司配售代理的身份,按竭盡所能基準促使不少於六名承配人(彼等及彼等的最終實益擁有人須為獨立第三方)按配售價每股配售股份(「配售股份」)1.80港元認購最多40,81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