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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2 3 年 第 1 期总 第 5 期 关于植德 植德始创于2006年,于2017年由一群来自国内顶尖律所、志同道合的法律精英改组更名。秉持“公司制、一体化”的管理与运营,以及有方向、有质量的适度规模化,经过6年多的携手共进,植德已成长为一家拥有合伙人140余位,律师及专业人士共600多名,在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成都、海口、香港9地设有办公室的综合性律所,多个省会办公室已在筹备之中。 植德以“体面、专业、合作、进取、友爱”为价值观,以“精益服务,成就客户”为使命,聚焦境内外公司、金融及资本市场客户,围绕“资金端(发行端)、交易端(资产端)、退出端(争议端)”这一闭环,陪伴客户从初创期、成长期到成熟期的发展全过程,呼应不断变革与创新的法律市场,以及客户日益复杂或具创新性的商业需求,提供全周期、立体化、一站式的综合法律服务。 植德为客户提供13个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 目录 观察 01 案例与实践 从亏损企业审核动态看科创板审核标准变化 19 对话 让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沿着一体化发展方向行稳致远 47 ——对话植德合伙人姜瑞明 观察 医药企业分拆上市之案例观察 作者崔白 范雨婷 李松柏* 一、医药企业分拆上市概览 自2019年12月“A拆A”法规的正式落地,纵观近年来分拆上市的案例,医药企业相较于其他行业占比较高,本文结合最新境内上市规则与分拆规则,以医药企业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于A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为切入点,从分拆规则的演变、分拆上市审核案例以及分拆上市风险提示等方面,对医药企业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审核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医药企业分拆上市现状 2019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实施之后,仅2023年以来,就有信立泰、微创医疗、辰欣药业、乐普医疗、科伦药业、药明生物等多家公司抛出了分拆上市计划。究其原因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医药企业研发需求高、研发资金需求大,同时药企在多元细分领域背景发展下,资金流较为分散,选择分拆更加利于自身聚焦于主营业务的发展,使得业务管线及核心特色更加清晰明确,从而有利于集中火力攻克主要核心难点及创新要点1;二是将其他业务分拆出去,不仅能够满足新业务的融资需求,也有利于节约运营成本,促进现金流的通畅,进而提升整体竞争力与行业影响力;三是医药健康行业属于科创板、创业板鼓励上市类企业,符合当下政策及市场主流趋势,同时医药健康企业本身也是资本市场乐意买单的对象。 (二)分拆上市监管规则演进 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则,最早可追溯到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中首次提及分拆上市的概念。 200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以下简称“《境外分拆通知》”)中,首次对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的境外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9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2019年12月证监会发布的27号文明确认可上市公司分拆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司理顺业务架构,拓宽融资渠道,获得合理估值,完善激励机制,对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021年11月,证监会在总结27号文试行近2年的经验基础上,公布了《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5号),分别明确了分拆到境外上市与分拆到境内上市的监管规则,前述规则亦是在充分借鉴《境外分拆通知》基础上优化形成,两者机理同源、一脉相承,因此将二者进行整合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 2022年1月,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5号)(以下简称“《分拆规则》”),围绕分拆条件、分拆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至此统一了分拆境内上市和分拆境外上市的监管框架。 二、分拆上市监管规则列示 三、药企分拆上市审核关注要点及案例 (一)独立性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是发行条件之一。而《分拆规则》对于独立性也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即要求分拆上市的母公司与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情形,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于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进行决议;要求独立财务顾问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等。 鉴于企业分拆前,子公司资产与业务均涵盖于上市母公司报表范围内,两者间难免存在资产、人员共用以及资金拆借等情况,因此独立性问题一直是分拆上市审核中最为敏感且被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同业竞争 由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通常与其母公司起源于同一大行业,由于各种渊源而进入了不同的具体细分领域,因此在子公司进行分拆上市时,同业竞争问题也不可避免的会成为证监会、交易所重点审核的问题。 (三)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一直都是IPO审核的关注重点,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也都有对应明确核查要求。因此在分拆上市的特殊情形下,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交易,亦是审核中会被重点关注的问题。 四、医药企业分拆上市风险及合规建议 虽然医药企业分拆上市有助于各分领域能有更多资金涌入、提高研发资金储备,但同时,医药企业本身又具有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的特点,如果拟分拆企业科技实力、产品研发能力不能达到预期或技术优势与商业化前景不清晰,也将会严重影响分拆的进程。下面我们就结合医药企业分拆上市审核案例中监管机构重点关注问题及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和解读,以期拟分拆企业提前谋划、防微杜渐。 (一)是否满足《分拆规则》独立性的要求 为满足当前IPO监管及审核的要求,拟分拆企业需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五个方面对拟分拆资产进行规范,其中业务独立尤为重要。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采购、销售、研发业务体系,是否能够独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是否能够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是监管重点问询的内容。监管机构之所以如此强调独立性,归根到底是关注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结合医药企业研发、生产特性、监管规则及相关案例,对于医药企业境内分拆上市项目中存在的独立性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路径:(1)结合业务实际,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由发行人独立拥有主要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并自主进行生产;(2)通过与母公司签署长期租赁合同并约定优先续租权等方式,确保发行人能够长期使用相关资产;(3)企业在分拆子公司或业务重组时应在人员、资产(设备、场所)、技术等方面作出清晰地划分,涉及资产转移的需提前完成交割手续,涉及技术转移的需提前完成变更登记等手续。 任何影响公司独立性和未来发展的行为都将遭到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核,因此对于有分拆上市计划的企业应当防微杜渐,确保母子公司之间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二)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同业竞争情况 结合证监会、交易所对分拆上市项目中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以及对前述医药企业分拆上市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建议分拆上市项目中企业重点关注如下事项:(1)客户、供应商:若企业和拟分拆子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叠情况的,需进一步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以及各自的占比情况进行说明,同时对商业合理性进行解释说明;如上文提到的华兰疫苗分拆上市案例中,华兰疫苗说明其客户主要是各省市县级疾控中心,而母公司华兰生物的客户包括医药商业企业、医院、药店和疾控中心,两家公司在主要客户群体上存在差异,虽然存在部分重叠客户,但是华兰疫苗和华兰生物对这部分重叠客户所销售的具体产品有所不同,且华兰疫苗对该等共同客户的销售占比较小。(2)注册制实施以来,虽然对于同业竞争的限制由“不存在同业竞争”变为“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表面看来监管对此似乎有所松动,但就分拆上市审核案例来看,对于同业竞争的监管确并未有所放松,因此拟分拆上市企业还需提前做好规划,切不可大意。通常情况下,分拆上市分为“分拆重组”与“申报上市”两个阶段,因此,建议拟分拆企业在分拆重组环节对子公司的业务领域、产品特点、资产以及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板块区分进行提前规划,使得同业竞争问题不至于成为分拆上市进程的“绊脚石”。 (三)是否满足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分拆规则》特别提及“上市公司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2,因此企业在分拆过程中应尽可能的规避或减少关联交易。我们建议:(1)适当引入第三方来降低自身生产对关联方相关资产的依赖程度,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2)积极寻找非关联方的供应商或客户,若发生关联交易的业务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且产生的收入较低,可以尝试将该业务剥离;(3)建立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关联交易作为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当关联交易达到一定金额还须提交董事或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由于分拆上市的特殊性,企业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作为分拆上市项目中监管机构重点审核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拟分拆上市的医药企业应当尽早按照监管规则的要求对前述事项逐一进行全面排查,并提前采取整改或控制措施,以免影响未来分拆上市的审核进程。(完) 电商行业IPO过程中的关注问题 作者王月鹏 段心月* 电商行业伴随着网络购物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并在2000年后不断有企业通过不同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这些公司主要集中在创业板及沪深主板,涵盖了线上零售、电商服务、跨境电商等业务类型,其中既有若羽臣(003010.SZ)、丽人丽妆(605136.SH)、凯淳股份(301001.SZ)等在IPO申报时主营业务即为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也有从事相对传统行业的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从事电商行业的子公司或自建电商平台的方式将主营业务扩展至电商板块,如跨境通(002640.SZ)、华鼎股份(601113.SH)等。 本文拟通过梳理我国现阶段对于电商行业的监管要求,同时结合相关审核案例,分析电商行业企业在A股IPO审核中的重点关注问题。 一、电商行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目前电商行业的监管体系以《电子商务法》为核心,部分立法分布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还应当遵循《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涉外规范。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运营电商平台或虽不参与平台运营但在交易过程中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电商企业提出了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方面的要求。现阶段电商行业的监管规则主要如下: 二、电商行业IPO审核中的重点关注问题 (一)税务合规 电商行业为千禧年左右产生的新兴行业,并且随着相关技术的更新迭代,电商行业不断产生新形式、新业态,因此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纳税种类、纳税主体等方面的规定一直处于日臻完善阶段。同时,随着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及消费者对不同品类商品的需求不断扩大,跨境电商的交易量亦水涨船高,跨境直购、保税直购等交易方式的出现亦对从事电商业务的企业提出了更为细致和复杂的纳税要求。因此,在IPO审核中,电商行业企业的纳税情况尤为受到关注。审核机构的关注点主要集中于:(1)货物流转过程中不同环节的所涉税种、缴纳情况;(2)涉及跨境业务的发行人,其税款缴纳是否符合当地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设置境外账户规避境内税负的情形。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建议拟IPO电商企业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增强税务合规意识,规范资金管理及内部财务工作流程,避免个人账户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