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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估值定价与业绩对赌 呈递 上 市 公 司 重 ⼤ 资 产 重 组—估 值 定 价 与 业 绩 对 赌 ⽬录| CONTENTS 对价股份—发⾏价格及其调整业绩对赌条款及其履⾏与保障标的资产—审计评估/估值定价国资交易—评估定价及其例外23451上市公司重组的估值定价要求 上 市 公 司 重 ⼤ 资 产 重 组—估 值 定 价 与 业 绩 对 赌 ⽬录| CONTENTS 上市公司重组的估值定价要求 重⼤重组的估值定价—要素概览04 重⼤重组的估值定价—原则要求05 •原则上按评估/估值结果定价•实务中,通常不⾼于评估值 •针对所有交易对⽅的发⾏价格均应相同•基准⽇前20/60/120三个区间择其⼀即可•可设置价格调整机制 •相⽐评估/估值结果,可有折扣(国资除外)•不同交易对⽅,价格可有差异;通常结合对赌/锁定/现⾦占⽐等 对价股份 标的资产 www.glo.com.cn 重⼤重组的估值定价—时间轴06 上 市 公 司 重 ⼤ 资 产 重 组—估 值 定 价 与 业 绩 对 赌 ⽬录| CONTENTS 对价股份的发⾏价格—定价基准08 •上市公司发⾏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 对价股份发⾏定价基准⽇的重新确定09 •发⾏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获批准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如再次作出发⾏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应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作为发⾏股份的定价基准⽇ 重组报告书 www.glo.com.cn 对价股份发⾏价格的调整机制10 SPA复牌 ⼀董 •证监会注册前,上市公司股价相⽐最初确定的发⾏价格重⼤变化的,董事会可按已经设定的调整⽅案对发⾏价格进⾏⼀次调整•应在⾸次董事会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按经股东⼤会批准的调整机制调整的,⽆需重新申报 对价股份发⾏价格调整⽅案的设置要求11 •重组办法第45条;适⽤意⻅第15号 •独⽴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对以上情况进⾏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董事会决定设置发⾏价格调整机制时,应对调整⽅案可能产⽣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利于股东保护充分评估论证并披露 •在调价条件触发后,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对是否调整价格进⾏决议 决定调整的,充分评估论证并披露价格调整可能产⽣的影响、价格调整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股东保护等决定不调整的,应披露原因、可能产⽣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利于股东保护等-应同时披露董事会就此决策(调整或不调整发⾏价格)的勤勉尽责情况 www.glo.com.cn 交易⽅案“重⼤调整”的重新审议申报12 •重组办法第29条,股东⼤会作出重⼤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案重⼤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决议后重组⽅案的“重⼤调整”13 •适⽤意⻅第15号,第⼀条,就重组办法第29条中构成重组⽅案重⼤调整的认定,提出适⽤意⻅如下 •拟对交易对象进⾏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案重⼤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案重⼤调整 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 -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案,且剔除后符合标的20%指标 •对标的资产进⾏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重⼤调整,但是同时满⾜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调整-增加/减少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 •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案重⼤调整 交易价格 •并购重组委会议可要求申请⼈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 www.glo.com.cn•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不构成重组⽅案的重⼤调整 上 市 公 司 重 ⼤ 资 产 重 组—估 值 定 价 与 业 绩 对 赌 ⽬录| CONTENTS 标的资产—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及其延⻓15 •26号格式准则第69条,20231027修订,审计报告有效期由6+1调整为6+3•常规有效期⾃截⽌⽇后6个⽉,涉及发⾏股份的,特别情况下可延⻓不超过3个⽉ •财报截⽌⽇⾄提交证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书披露⽇之间超过七个⽉的,应补充披露截⽌⽇后⾄少六个⽉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 标的资产定价的主要评估/估值⽅法16 重组办法20.1条—评估定价,重⼤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 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 重组办法20.2条—合理估值,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说明相关资产的估值⽅法、参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 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规则要求17 重组办法第23条,要求股东⼤会决议应明确“相关资产⾃定价基准⽇⾄交割⽇期间损益的归属”。规则并未⼀概要求期间损益⼀定归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所有,结合估值⽅法区别对待 国资32号令第23条,受让⽅确定后,转让⽅与受让⽅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调整 www.glo.com.cn 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监管实务18 •监管规则适⽤指引——上市类第1号(202007),1-6过渡期损益安排及相关时点认定-对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法作为主要评估⽅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补⾜-具体收益及亏损⾦额应按收购资产⽐例计算 •实务中,对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多也约定收益归上市公司,亏损由对⽅承担;但也有例外(如600967约定期间损益均由交易对⽅享有);涉及国资时,审慎⻆度期间收益归国资⼀⽅所有 www.glo.com.cn 上 市 公 司 重 ⼤ 资 产 重 组—估 值 定 价 与 业 绩 对 赌 ⽬录| CONTENTS 上市公司国资交易定价的基本要求20 原则要求 www.glo.com.cn 国有股公开征集转让的定价基准21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价格下限,不得低于下列三者孰⾼ •基准A,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的每⽇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100% •基准C,签署⽇前⼀交易⽇⼆级市场收盘价的90%(或80%或70%) •基准B,最近⼀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www.glo.com.cn 国有股⾮公开协议转让的特殊定价机制22 国有股间接转让(未上市国企)的定价23 •间接转让,出资⼈转让SS股东股权或SS股东增资扩股引⼊投资⼈ 国有出资⼈(政府或SOE) •SS股东本身的价值,以经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特定情形下,以最近⼀期审计净资产值 SS股东 •评估时所涉SS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以前30交易⽇均价及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为基准•所涉上市公司股份定价基准⽇,应与对SS资产评估的基准⽇⼀致,且与该SS的股东对该交易决策的⽇期相差不得超过⼀个⽉ 对SS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进场挂牌时,因上市公司股价发⽣⼤幅变化等原因,致评估结论不能反映标的真实价值的,原决策机构应对间接转让⾏为重新审议 上市公司 www.glo.com.cn 应以评估结果定价的国资交易场景24 以⾮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接受⾮货币资产出资以⾮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接受⾮货币性资产抵债 可以审计值定价的特定情形国资交易25 -增资企业原股东同⽐例增资的-履⾏出资⼈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企业增资的-增资企业和投资⽅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采取⾮公开协议⽅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受让⽅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 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国有独资/全资之间⾮公开转让 国资32号令第38条国企特定情形增资扩股 国资32号令第32条 同⼀控制下⾮公开转让内部整合 -同⼀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和受让⽅为该SOE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企业;或-同⼀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和受让⽅为该SOE及其直接/间接全资⼦企业 www.glo.com.cn 上 市 公 司 重 ⼤ 资 产 重 组—估 值 定 价 与 业 绩 对 赌 ⽬录| CONTENTS 业绩对赌条款及其履⾏与保障 并购重组交易中的业绩对赌要求概览27 ⾮强制要求;⺠营转让给国资时,转让⽅/原控制⼈通常提供对赌 www.glo.com.cn 并购重组交易业绩对赌条款的核⼼要素28 重组交易中业绩对赌条款的适⽤场景29 《重组办法》第35条;监管规则适⽤指引——上市类第1号(202007),1-2 豁免适⽤—其他交易对⽅ 适⽤前提—收益法估值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向其他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变更的,不要求补偿;⾃主协商是否签署补偿协议 适⽤对象—交易对⽅为控股股东 •交易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者其控制的关联⼈, -⽆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该交易对⽅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进⾏业绩补偿-在交易定价采⽤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项或⼏项资产采⽤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也应就此部分进⾏业绩补偿 www.glo.com.cn 业绩对赌条款的适⽤场景—交易类型30 业绩对赌条款的适⽤场景—收益法估值31 收益法估值 基础法估值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在重⼤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交易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的补偿协议 •在交易定价采⽤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项或⼏项资产采⽤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法,也应就此部分进⾏业绩补偿 •⽐如基础设施能源领域的收费权 业绩对赌与补偿—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32 •适⽤指引1-2,交易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者其控制关联⼈,⽆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者其控制的关联⼈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进⾏业绩补偿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控制的关联⼈ -其⾮控制的关联⼈? 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其控制的关联⼈ •重组办法35条第3款,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其控制的关联⼈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变更的,不适⽤业绩补偿及摊薄填报措施要求 -通过交易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通常为重组上市),应补偿-交易后未取得控制权的,不强制;但监管实务中通常要求 www.glo.com.cn 业绩对赌与补偿—补偿⽅式与覆盖范围33 •交易对⽅/补偿责任主体,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进⾏业绩补偿•业绩补偿应当先以股份补偿,不⾜部分以现⾦补偿 •常规交易,补偿主体应以交易中其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全部/部分•重组上市,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股份数量的90%;差额部分需补⾜ •常规交易,覆盖⽐率(承诺业绩占交易价格⽐率),商业谈判范畴•重组上市,覆盖标的100%股⽐的交易价格 www.glo.com.cn 业绩补偿的覆盖范围—重组上市34 •标的资产的控制⼈,交易后通常会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属强制补偿责任主体•其他交易对⽅,不属强制补偿责任主体;但通常也需承诺补偿,以满⾜监管要求 •标的资产,补偿范围应覆盖标的100%股⽐•构成重组上市的,应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业绩补偿计算 •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股份数量的90%•补偿义务主体所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