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编号:2024-22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注2:应收票据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41.24%,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产品销售使用信用证结算金额增加所致。 注3:应收账款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35.13%,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产品销售赊销增加所致。 注4:预付账款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38.25%,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供应商陆续供货及提供服务所致。 注5:使用权资产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14572.13%,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租赁办公楼(租期三年),原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末到期。 注6:交易性金融负债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100.00%,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期货交易平仓所致。 注7:应付账款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33.32%,主要原因:报告期支付年初所欠供应商工程、设备及 材料采购款所致。 注8:合同负债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154.74%,其他流动负债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154.96%,主要原因:报告期预收客户货款增加所致。 注9:应交税费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61.73%,报告期支付年初所欠税款所致。 注10:其他应付款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38.80%,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所涉诉讼中的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资金暂时留存于公司所致。 注11:应付股利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100.00%,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支付控股股东现金股利。 注12:租赁负债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16451.11%,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租赁办公楼(租期三年),原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末到期。 注13:长期应付款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33.35%,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子公司银漫矿业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所致。 注14:营业收入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66.51%,税金及附加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68.75%, 销售费用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271.04%,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子公司银漫矿业自选矿技改完成后矿产品产销量增加;乾金达矿业上年同期受复工延迟等因素影响,选矿厂未生产(2023年4月1日选厂恢复生产)。 注15:其他收益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63.38%,主要原因:报告期政府补助同比增加所致。 注16: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35.58%,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期货投资收益同比增加所致。 注17:营业外支出本期数较上期数减少74.77%,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税收滞纳金支出同比减少所致。 注18:营业利润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949.94%,利润总额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1561.34%,所得税费用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1941.8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1539.37%,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主营矿产品产销量同比增加,营业收入增加所致。 注19:少数股东损益本期数较上期数减少260096.11%,主要原因:2023年5月公司收购博盛矿业70%股权,报告期博盛矿业采区尚未恢复生产。 注20: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本期数较上期数减少2873.62%,主要原因: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注2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4.59%,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主营矿产品产销量同比增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注2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数较上期数减少73.35%,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购建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所致。 注2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1666.63%,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所涉诉讼中的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资金暂时留存于公司所致。 注2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增加1123.07%,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公司收到临海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事项 2024年1月,公司收到临海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浙1082民初683号)、《举证通知书》([2024]浙1082民初683号)以及朱安平的《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 (二)公司与西藏鹏熙诉讼纠纷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9]云01民初2672号),公司与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西藏鹏熙”)针对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都矿业”)51%股权转让事宜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及履行产生争议而导致诉讼纠纷。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积极应诉,并对本案提起了反诉。昆明中院于2019年12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4月13日出具(2019)云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一审判决。公司不服昆明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并于2020年5月10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提起上诉,云南高院于2020年9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9月29日出具(2020)云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二审判决(终审判决)。西藏鹏熙不服云南高院作出的(2020)云民终972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出具(2021)最高法民申2720号《民事裁定书》做出裁定,驳回西藏鹏熙的再审申请。本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10月17日、2021年5月10日、2022年4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3)、《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5)、《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68)、《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9)、《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 2024年4月,公司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云检民监(2024)86号),《通知书》中表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已于2024年3月28日决定受理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民事检察监督一案。截至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应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是否支持西藏鹏熙的监督申请尚不确定,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兴业银锡:关于诉讼进展之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7)。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31日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