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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能:2023年三季度报告

2023-10-30财报-
海泰新能:2023年三季度报告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王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永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于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是√否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承租关联方唐山兴邦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厂区,租期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年租金200万元人民币(含税),已于2020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 披露 平台披 露《 偶发性 关联 交易公 告》,年 初至报 告期末 ,发 生关联 交易 金额1,834,862.38元。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中标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整县推进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海泰电力,分别以独立中标的方式被确认为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整县推进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的光伏组件采购及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中标单位,公司及子公司合计中标金额7亿元,其中光伏组件销售3.86亿元,EPC工程总承包3.14亿元。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广泰能源,公司高管侯鹏曾任广泰能源董事,于2022年6月10日辞任,因此认定公司及海泰电力与广泰能源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年初至报告期末发生金额为21,191,758.85元。 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事项或者本季度发生的企业合并事项 公司于2023年6月8日与2023年6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海泰新能10GW-TopCon高效光伏电池项目投 资协议的议案》、《关于拟投资建投盐城5GW-TopCon高效光伏电池项目并设立子公司的议案》,计划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产业园建设10GW-TopCon高效光伏电池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33亿元,占地约300亩。一期项目投资建设5GW-TopCon高效光伏电池项目,投资总额25亿元,建设周期12个月,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进行投资建设,子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关于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海泰新能10GW-TopCon高效光伏电池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关于拟投资建投盐城5GW-TopCon高效光伏电池项目并设立子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公司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已经设立全资子公司海泰新能(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但由于上述项目的土地供应存在问题,供应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经慎重考虑,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海泰新能10GW-TopCon高效光伏电池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天长市滁州高新区签署10GWTopCon高效光伏电池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关于变更对外投资的议案》,为了加快公司战略实施,保障项目投资的时效性,尽快实现项目投产,公司决议与天长市滁州高新区签署10GWTopCon高效光伏电池项目投资协议书,终止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产业园区签署《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泰新能10GW-TopCon高效光伏电池项目投资协议书》,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期5GW-TopCon高效光伏电池项目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变更。 原项目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产业园建设10GW-TopCon高效光伏电池项目,其中计划一期建设5GW,现变更为“滁州10GWTopCon高效光伏电池项目”。 六、股份回购事项 2023年6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荣前、彭慈华、张晓峰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7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连续竞价转让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0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占预计回购数量上限的71.666%,最高成交价为6.423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3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7,840,779.06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占公司拟回购金额总额上限的35.398%。 七、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一)、挂牌承诺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永就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宜出具《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承诺,如因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追缴相关费用或给公司造成其他经济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公司承担。” 2、2015年6月18日,关于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出具《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如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海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追溯处罚,本人将无条件、全额代替公司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以避免给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和影响”。 3、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股东,除已披露情形外,从 未从事或参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与股份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将来与股份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在作为股份公司股东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董监高人员任职承诺》内容如下: “为满足竞业禁止要求,保障公司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与公司签订了《承诺书》,承诺内容如下:1、本人未与任何企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本人任职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限制情况;2、本人任职期间,将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会发生因泄露公司信息或在与公司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其它公司任职而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本人将承担所有责任并补偿公司损失。” 5、关于公司票据融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出具《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针对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一定按期解付已开具的票据,若公司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履行已披露承诺。 公开发行并上市承诺事项: (一)股东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及时披露发行人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20%;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凤玲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及时披露发行人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20%;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3、持股5%以上股东张凤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