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公告编号:2023-097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应收票据2023年9月30日期末数为11,445,590.06元,比期初数减少94.63%,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电费收入收取承兑票据减少所致; (2)其他应收款2023年9月30日期末数为31,555,314.63元,比期初数减少32.54%,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收回部分往来款所致;(3)存货2023年9月30日期末数为952,433,921.51元,比期初数增加68.03%,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新投火电机组调试燃料增加所致;(4)固定资产2023年9月30日期末数为20,974,297,923.27元,比期初数增加39.95%,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基建项目转固增加所致;(5)使用权资产2023年9月30日期末数为556,450,280.50元,比期初数增加43.93%,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所属单位租赁土地及房屋增加所致;(6)递延所得税资产2023年9月30日期末数为95,766,108.27元,比期初数减少37.50%,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所属以前年度亏损单位本期盈利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所致;(7)预收款项2023年9月30日期末数为12,814,640.40元,比期初数增加698.32%,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预收房屋租赁款增加所致;(8)合同负债2023年9月30日期末数为84,548,394.52元,比期初数增加81.69%,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预收热费余额增加所致;(9)其他流动负债2023年9月30日期末数为8,306,455.03元,比期初数增加75.90%,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预收热费余额增加导致相关税费增加所致;(10)长期借款2023年9月30日期末数为13,675,676,979.80元,比期初数增加42.06%,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基建项目长期借款增加所致;(11)租赁负债2023年9月30日期末数为411,897,501.06元,比期初数增加35.42%,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所属单位租赁土地及房屋增加所致;(12)专项储备2023年9月30日期末数为106,295,272.14元,比期初数增加3117.56%,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计提安全生产费增加所致;(13)少数股东权益2023年9月30日期末数为345,415,453.06元,比期初数增加33.67%,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所属部分光伏公司取得少数股东投资所致。 2.利润表项目 (1)研发费用2023年1-9月发生数为18,871,454.47元,比上期数增加391.07%,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增加研发投入所致;(2)投资收益2023年1-9月发生数为30,776,237.56元,比上期数增加53.33%,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权益法核算的参股公司投资收益增加所致;(3)信用减值损失2023年1-9月发生数为-30,237,466.20元,比上期数减少30,695,465.60元,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增加所致; (4)资产处置收益2023年1-9月发生数为233,978.67元,比上期数减少63.13%,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处置资产收益减少所致; (5)利润总额2023年1-9月发生数为882,386,960.34元,比上期数增加116.78%,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入炉综合标煤单价同比下降、水电发电量同比增加以及新建光伏项目陆续投产增加利润所致; (6)所得税费用2023年1-9月发生数为209,158,656.43元,比上期数增加41.17%,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盈利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7)少数股东损益2023年1-9月发生数为31,121,919.70元,比上期数增加32,094,985.82元,其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所属非全资子公司盈利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3.现金流量表项目 (1)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2023年1-9月发生数为16,068,996.49元,比上期数减少86.50%,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收到参股公司分红同比减少所致; (2)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2023年1-9月发生数为4,440,994.85元,比上期数增加283.58%,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所属电厂处置固定资产现金流入增加所致; (3)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023年1-9月发生数为637,095.00元,比上期数减少99.90%,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收回参股公司投资较上期减少所致; (4)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2023年1-9月发生数为54,390,961.00元,比上期数减少40.13%,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所属部分光伏公司取得少数股东投资较上期减少所致;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2023年1-9月发生数为443,557,185.10元,比上期数增加59.21%,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利润分配及偿付利息增加所致; (6)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023年1-9月发生数为50,305,999.94元,比上期数增加1627.26%,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支付的光伏土地租赁款同比增加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局面稳定,前三季度累计完成发电量243.99亿千瓦时,上网电量231.82亿千瓦时,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2.18%、1.59%,下降的主要原因为:全省用电增速下滑,水电及新能源增发,火电发电空间压减,公司火电装机占比较大,发电 同比下降。第四季度公司发电量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主要系冬季气温及社会用电需求尚不明确。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 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本报告期 末,公司对外担 保余额为10,570万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国能长源十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农行十堰车城支行7,570万元长期借款和工行竹溪支行3,000万元长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3.报告期内,经公开招投标,公司全资子公司国能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公司)将其长源电力荆州公司脱硫(除灰、除尘)总包运维项目交由公司关联方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环保)实施,项目中标金额为18,422.99541万元。报告期内,荆州公司与龙源环保签署了《国能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脱硫(除灰、除尘)总包运维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5日、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077)。 4.报告期内,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 询函》(审核函〔2023〕12013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问询问题。公司收到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深入核查和逐项落实,并结合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说明和回复,同时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补充和更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9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086)。 5.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变更执行日期为2023年1月1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 6. 2023年6月29日、8月24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拓展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公司拟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并与其签订《商业保理相关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与国能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含相关费用)金额每年不超过10亿 元,协议有效期两年。2023年9月7日,公司与国能保理签署了《商业保理相关服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8月25日、9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080、087)。 7. 2023年6月29日、8月24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拓展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公司拟与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融资租赁)开展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