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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古尼

文化传媒 2023-11-22 FIFA 路仁假
报告封面

于2023年11月22日关于球员尼古拉斯·让·皮埃尔·迪尼的劳动争议问题。 作者: 弗朗斯·德·韦格(荷兰),董事长Calum Beattie(苏格兰)成员约翰·范·盖伦(南非)成员 申请人: 尼古拉斯·让·皮埃尔·迪古尼,法国代表 LOIZOS HADJIDEMETRIOU & ASSOCIATES L.L.C. 受访者: 阿波罗·利马索尔,塞浦路斯代表:Dimitrios Nikolaidis 一、案件事实 1. 于2022年7月1日,法国选手尼古拉·让·皮埃尔·迪居尼(以下简称:选手或索赔人)和塞浦路斯俱乐部阿波罗恩·利马索尔(以下简称:俱乐部或被诉人)建立了雇佣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23年9月结束该雇佣关系。 为了这个目的,2023年9月13日,双方签署了两项不同的协议:1. 解约协议和2. 财务协议——包含决定约束双方的雇佣关系将如何终止的条件(以下合称:协议)。 特别是根据终止协议中的条款B,被诉方承诺向原告支付净额为90,000欧元的终止费用,具体如下: - 欧元11,250,至2023年10月1日;-欧元11,250,至2023年11月1日;- 欧元11,250,至2023年12月1日;- 欧元11,250,至2024年1月1日;- 欧元11,250,至2024年2月1日;- 欧元11,250,至2024年3月1日;- 欧元11,250,至2024年4月1日;- 欧元11,250,至2024年5月1日。 根据终止协议中的E条款,双方同意,如果被诉方未能按约定的到期日支付上述分期付款,被诉方将享有7天的宽限期以进行相关支付;如果非支付情况持续存在,原告有权要求:A.) 终止费用的剩余价值(加速条款);B.) 终止费用剩余价值的20%作为罚金。 5. 根据财务协议的B条款,被诉方应向原告支付——在终止费之外——一笔净额为128,385欧元的财务费用,具体如下: - EUR 16,048.12 至2023年10月1日;- EUR 16,048.12 至2023年11月1日;- EUR 16,048.12 至2023年12月1日;- EUR16,048.12 至2024年1月1日;- EUR 16,048.12 至2024年2月1日;- EUR 16,048.12 至2024年3月1日;- EUR 16,048.12至2024年4月1日;- EUR 16,048.12 至2024年5月1日。 第6条:根据财务协议第E条款,各方同意按照和解协议第E条款所约定的相同条件达成一致。即:关于加快支付财务费用及俱乐部在7天宽限期后未支付的情况下,须支付财务费用剩余价值的20%作为罚金的义务。 第二部分:国际足联之前的程序 a. 请求人的地位 7. 于2023年10月12日,该球员向国际足联提出诉讼,要求俱乐部支付欠款及违约赔偿金,总额为262,062欧元净额,并附加于本金上的每年5%的利息,索赔人按以下方式细分为: - 欧元218,385,对应整个结算费用(净额为欧元90,000)和整个财务费用(净额为欧元128,385),以及从2023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期的年利率5%; - 欧元43,677作为罚金,相当于应付本金(218,385*0.2 = 43,677)的20%。 8. 在其主张中,该球员辩称,尽管他已经签订了和解协议和财务协议,但俱乐部从开始就没有尊重该协议,因为俱乐部甚至没有进行第一期付款。在此背景下,且在提及两份协议中的条款B和E时,原告坚持认为他有权获得全部和解金和财务费用,以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b. 响应方的立场 9. 在其回复中,俱乐部辩称——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 该球员从未使俱乐部陷入支付违约状态,这是该球员的索赔不符合RSTP第12bis条要求的原因。 -它正是那个由建议终止合同的一方提出的玩家。俱乐部同意支付,作为货币补偿,“关于其与2023/24赛季相关的合同不能视为突出款项,因为该玩家未提供他的服务俱乐部以获取它们。 大多数金额的产生; 原因是俱乐部认为那些 - 那些双方协议E条款所指的7天宽限期需要由球员通过默认通知获得,球员未能将俱乐部置于违约状态并赋予上述最后期限,且球员仅在相关宽限期到期后的4天提出当前索赔,这并不合理。 - 那些在协议中插入的加速条款是滥用性的,因为俱乐部仅仅未能支付两个协议的第一期款项。因此,俱乐部主张,仅应支付27,298欧元(两个协议第一期的总额),而球员所要求的金额并不与所受损害成比例,因为它相当于“800%“应付款项的总额。” 此外,被告请求国际足联也拒绝球员根据协议获得相当于应付费用20%的罚款的权利,其次,仅向球员支付等于EUR 27,298(根据两项协议的第一笔分期付款总额)的金额,这是被告认为应支付的唯一金额。在这方面,被告认为所要求的罚款,即EUR 43,677,等于……160%关于实际应付金额(欧元27,298)以及必须认为是过高的金额,因此需要降低。同时考虑到被告仅在提交当前索赔前逾期付款了4天(计算宽限期)。 在这方面,虽然在考虑对双方罚金的滞纳金加速处理时,答辩方引用了瑞士民法典第163条并要求提及以下内容:罚款并且将罚款金额从全额费用的20%减少,因被认为过高。 - 该球员在合同终止后找到了新的工作,这是球员没有被“依赖于首期付款关于这些协议,应予以考虑。 - 该俱乐部未能支付协议的第一笔分期款项,因为俱乐部面临了艰难的财务状况,并且俱乐部正在等待一笔付款,这将使俱乐部能够清偿其财务债务。 Ⅲ. 争议解决机构的考虑因素 a.能力与适用的法律框架 首先,争议解决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DRC)分析了其是否有权处理当前案件。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本案于2023年10月12日提交给国际足联,并已提交 于2023年11月22日的决定。考虑到《足球裁判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2023年3月版第34条的文字表述:程序规则)上述程序规则版本适用于手头的问题。 随后的成员们参考了程序规则的第2条第1款,并指出根据《球员地位和转让条例》第23条第1款与第22款b)相结合(2023年5月版),争议解决委员会有权处理所涉问题,该问题涉及一位法国球员与塞浦路斯俱乐部之间的具有国际尺度的劳动纠纷。 12. 随后,商会分析了应适用于该事项实质性的哪些规定。在这方面,它确认,根据《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2023年5月版)第2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索赔于2023年10月12日提出,上述规定的2023年5月版(以下简称:《 Regulations》()适用于当前问题的实质。 b. 证明责任 第13条。仲裁庭回顾了《程序规则》第13条第5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基于所谓事实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样,仲裁庭强调了《程序规则》第13条第4款的规定措辞,根据该规定,仲裁庭可以考虑当事人未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由或在其转让匹配系统(TMS)内生成的证据。 c. 争议的优点 14.其能力和适用法规已确立后,商会进入争议的实质。在这方面,商会首先承认了上述所有事实,以及文件中的论点和文件。然而,商会强调,在以下考虑中,它将仅参考它认为与评估待处理事项相关的以下事实、论点和文件证据。 i.主要法律讨论和考虑因素 15. 前述内容得以确立后,该法庭转而深入到案件实质,首先回顾了在本诉讼程序中各方的关键事实和立场: - 双方签订了终止和财务协议; 分期付款的任意一种- 俱乐部未进行1号款项的支付。st协议; - 没有球员向俱乐部发送任何违约通知; - 申请人声称根据协议全额索要应缴费用,包括利息以及罚款。 - 嫌疑人对原告对此的权利提出异议,认为加速条款和罚款不应适用,因为它们被认为是对俱乐部过重的惩罚。俱乐部只是在球员提出当前索赔前的4天未支付,这种未支付是由于俱乐部的财务状况所导致的。 在第16节中,该商会进入了手头事项的实质,并逐一解决了各方在指控中提出的所有主要法律问题: A.宽限期: 在这方面,刚果民主共和国强调,根据《规定》第18条第6款(第一句)规定如下:合同条款授予俱乐部额外时间支付合同规定下已到期的专业款项(所谓“宽限期”)将不予认可。 鉴于上述情况,商会决定,协议中提到的7天宽限期应被视为无效,这意味着相关分期付款中的终止和财务费用应在各自的到期日支付,而不是在之后的7天内支付。 B.加速条款的比例/合法性: 在这方面,商会解释说,加速条款传统上被足球裁判庭和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认可,并不被视为处罚。在狭义上讲因此,此类条款并不涉及支付与本金金额不同的额外款项,而是触发到期本金金额的加速支付,如果各方同意其适用,这种做法被认为比例适当,正如在本案中发生的那样。 因此,该委员会认为加速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成比例、合法且适用于本案,因为不需要满足任何条件来触发费用残余价值的加速,同时也考虑到宽限期是无效的(参见解释说明)。上文中提到的是“supra”,在法律、学术或文献引用中,这个词通常用于指代“上文”、“上文所述”或“上文提及”。因此,这里的中文翻译可以是:). C. 惩罚条款的比例性/合法性: 在这方面,刚果(金)表示,根据足球法庭的司法判例,处罚条款需要满足一个比例性测试,这个测试需要针对每个案件逐一进行。总之,法庭继续说,如果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收本金金额的50%,基于应收本金一定比例的处罚被认为是对等的。 考虑到上述加速条款被视为有效,DRC指出,应付款项的本金,在具体情况下,总计等于双方的全部费用:终止费用和财务费用。因此,考虑到球员要求的赔偿金相当于应付款项的20%,DRC得出结论,要求的赔偿金(净额43,677欧元)应被视为合理的,并且因此应当被授予。 D. 响应方的额外论据:无违约通知,无监管依据(12bis RSTP),在提出索赔之前的时间过短,财务困难。 在这方面,商会希望强调各方必须遵守其合同义务(约定必须遵守),这是一个法律的一般原则,在足球裁判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依据。此外——考虑到应诉方提出的关于《规章》第12bis条不适用性的论点——DRC(大委员会)重申,《规章》第12bis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必须得到满足,足球裁判才能认为未付款项是一份“应付款项逾期在所述条款的意义上并对债务人俱乐部实施体育制裁(制裁)。 然而,DRC澄清说,如果声称的金额尚未结清,并且所依据的监管基础在《条例》第12bis条第1款中,那么这些要求的缺失不影响债务人俱乐部的非合规程度,该条款规定:“俱乐部必须遵守他们与专业球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在转会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对其球员和其他俱乐部的财务义务。因此,刚果(金)决定,原告的主张确实找到了监管依据。 此外,考虑到合同约定的宽限期无效,被告关于终止费和结算费的首付款仅在原告提出索赔前4天到期的说法必须被拒绝,因为这些费用已经逾期11天。然而,DRC继续说道,无论是在4天还是11天内,无可争议的是,俱乐部未能按照约定的到期日支付这些费用,这触发了终止费和结算费剩余价值的支付,正如已经解释的那样,这应被视为被告未付款的有效后果。 关于由被诉方引起的财务困难(其中未提供任何证据),DRC表示,尽管这种状况——尽管不方便——但不能免除被诉方的财务责任。面对面答辩人应已观察到在承诺支付答辩人据此请求的款项之前必要的财务尽职调查。因此,该论点同样被驳回,法庭得出结论。 ii. 后果 17. 如上所述,商会成员将注意力转向了由被诉人实施的此类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所带来的后果问题。 18.鉴于上述所有情况和遵循一般法律原则:约定必须遵守商会决定,答辩人应向原告支付218,385欧元的款项作为未支付薪酬,该金额相当于全部结算费用(净额90,000欧元)和全部财务费用(净额128,385欧元)。 19. 此外,考虑到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以及法庭在此方面的常规定例,法庭决定从2023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对未付金额按每年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