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b. 在歧视案件中;c. 在消费者立法领域;d. 在就业立法领域;e. 在其他领域,包括关于非司法补救措施方面。1. 您的成员国中可提供哪些司法和非司法救济方法1: a. 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 普通法律救济措施 由于侵犯权利而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1975年刑法典》): 任何声称在侦查过程中其个人权利受到公诉机关侵犯的人,如果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行使的权利被拒绝,或•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了调查或强制措施。➢投诉(第87节 CCP): 对法院命令的投诉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 由检察机关,由被控方(只要其利益受到直接影响),由任何其他其权利被直接剥夺的人,或由任何因法院命令而产生义务的人,或由任何受到强制措施影响的人。 此外,私人当事人可以对导致诉讼程序终止的法院命令提出上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上诉工具对抗判决 (第280条至连续第CCP条): 根据决定性法院 •吸引力(职业呼吁; 提交给地区法院或高等地区法院) •无效性请求(无效诉讼抗告;上诉工具可用于针对地区法院作为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作出的判决,该判决由奥地利最高法院决定。如果仅对监禁期限或与私法诉讼有关的任何裁决有异议,则上诉由高等地区法院决定) 非常规法律救济措施(商法典第352条及以下) •• 刑事诉讼程序更新(Erneuerung des Strafverfahrens)•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重新考虑刑事诉讼程序(重启刑事程序) 对于更详细的信息,请参阅奥地利在欧盟电子司法门户提供的信息:For further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Austria in the European e-Justice Portal:欧洲司法门户 - 被告(刑事诉讼)(europa.eu). 民事案件中的救济措施 在判决或决定成为既判力之前 •吸引力(职业呼吁对判决的诉讼救济,提交给初审法院,由二审法院作出裁决。 •上诉至最高法院,反对上诉法院的决定。(修订对一项判决的法律救济,提交给初审法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 •上诉一项命令或决定(决议) 由第一或第二审级的法院在第一审级时作出决定(递归;法律救济针对“Beschluss”,提交至初审法院,并由作为二审法院的法院裁决) •上诉一项命令或决定(决议) 上诉法院的二次审判“递归” (修订回溯对“Beschluss”提出的法律救济措施,提交初审法院,并由最高法院裁决。 一旦一项判决或裁决成为既判力事项•对无效性的申诉(无效诉讼) •民事诉讼的更新(重新启动) 对于更详细的信息,请参阅奥地利在欧盟电子司法门户提供的信息:For further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Austria in the European e-Justice Portal:欧洲电子司法门户 - 民事案件(europa.eu)特别是在本节中:欧洲电子司法门户 - 哪个国家的法院负责?(europa.eu). 行政案件中的救济措施 请参阅2020年法治报告奥地利输入(40和41题的答案)以及2022年法治报告奥地利输入(49题的答案)——可在以下链接获取:[https://www.example.com](https://www.example.com)法治报告. 关于难民案件 首先必须指出,奥地利关于难民的法律与欧盟法律完全一致,并为一个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提供保障。 The奥地利联邦移民和避难局(联邦外国人事务和难民局- BFA)是负责有关外籍人士申请避难以及某些其他问题的初审程序,以及基于人道主义理由颁发居留证的权力机构。 尽管BFA作出了所有决定,但仍然存在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上诉可以提交给奥地利联邦行政法院(德国联邦行政法院- BVwG). 一般规则下,在BVwG之前的上诉具有暂停效力。即使适用例外情况,法院也始终有机会在认为必要时给予暂停效力。 此外,还存在第二级上诉。有向BVwG的裁决提出另一上诉(所谓复审)的可能性。奥地利的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 VwGH). 此外,还有权就BVwG的决定向[未提供具体机构名称]提出上诉。奥 地利宪法法院(宪法法院 -VfGH) 在宪法保护的权利可能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包括欧洲人权公约保障的权利)。 关于安全警察干预 关于安全警察的行为,以下法律救济措施可用: •根据联邦基本法第130条第一款第二项:[此处应填写具体内容]联邦宪法法– B-VG) 与《第88条第一款安全警察法》(《安全警察法》– SPG)投诉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地方行政法院) 对抗行使直接行政权力和强制措施,因其所谓的非法性。 根据《行政程序法》第130条第2款第1项B-VG和《联邦行政程序法》第88条第2款,对于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的行为涉嫌非法,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第89节SPG条款,对干预指南违规的指控提出申诉公安服务机构的文件可以提交到行政法院。 根据第90条SPG规定,数据保护机构应就因在安全行政管理中处理个人数据而侵犯权利的投诉作出决定。 根据《奥地利宪法》第139条第1款第3款B-VG的规定,宪法法院决定安全警察法规的合法性。安全警察法规在申请人声称因一项已直接对该人产生效力的条例而其权利受到侵害,且未作出司法裁决的情况下提出的申请。 • 根据《提供信息义务法》的规定(《信息公开法》) 每个人都有权向联邦机关提交书面、口头或电话请求,涉及各自负责领域的相关事宜。 b. 在歧视的情况下 The平等对待法(私营部门[《平等对待法》]) 覆盖了针对直接或间接的条款。歧视基于性别,尤其是通过婚姻和家庭状况、种族出身、宗教或信仰(意识形态)、年龄(无论年轻或年老)或性取向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与整体工作环境相关。基于性别,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受到歧视。获取和提供向公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此外,种族血统不得成为任何直接或间接歧视的理由。其他领域,如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和医疗服务、社会福利和教育。. 在存在歧视的情况下,法律根据已确立的歧视情况提供以下法律诉求: • 为补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在两种情况下• 消除歧视性情况或• 赔偿因非金钱损失(个人损害)所遭受的损失 必须将索赔提交至法庭。 司法程序规定了证明责任的转移。被指控的受害者必须提供初步观察歧视的证据。法院只有在权衡所有情况后,认为提供的证据很可能是不利的,才能驳回该申请。初步观察通过被指控的歧视者所声称的属实,即歧视者已成功证明自己被免除罪责。 此外,还可能对以下内容提出上诉: 5In addition, it is also possible to appeal to the平等对待委员会(平等处理委员会).平等对待委员会处理所有关于歧视的问题,并且可以特别制定专家意见和评估个人 然而,民事法庭对损害赔偿和补偿索赔具有独家管辖权。平等待遇委员会和民事法庭可以相互独立地接受管辖。在平等待遇委员会面前的程序是免费的,门槛低,因此易于接近。 原则:性别中立且无歧视的职位广告《第23条平等待遇法》旨在针对雇主、私人就业机构和劳动力市场服务(劳动市场服务——AMS)是公共就业免费安置服务的机构。此外,对于广告中的职位,必须指定由集体协议、法律或其他集体法规范提供的薪酬。如果愿意支付比这个金额更多的钱,必须予以标明。在集体协议、法律或其他集体法规范不提供薪酬的领域,必须将此薪酬指定为支付协议谈判的基础。不包括类似雇员职位的人员和高级领导职位(例如,首席执行官)。在违反此条令的情况下,将提供行政罚款(第24条平等对待法)。 诫命无歧视住房广告(第36条平等待遇法)是实施非歧视性获取和提供公共商品及服务的诫命(包括住房,第30条及以后条款平等待遇法)的补充措施。根据违反非歧视性职位广告规定的法规,规定了处罚措施。 作为应对措施,收入差距,女性和男性之间《平等对待法案》规定,至少有150名员工的公司的义务是准备一份公司相关收入分析每两年一次. 竞争能力强的职工委员会或——在公司没有职工委员会的情况下——单个员工有权获得信息。收入分析的准备工作及其交付可在法庭上强制执行。 对于:一个奥地利平等机构概览关于他们提供的援助(例如,涉及残疾人士的歧视案件),请参阅2020年法治报告奥地利输入部分提供的信息(回答问题39)以及在2022年法治报告奥地利输入部分提供的信息(回答问题49)——可在以下链接获取:法治报告. c. 在消费者立法领域 请参考奥地利在欧洲电子司法门户网站提供的信息:欧洲电子司法门户 - 执法(europa.eu). d. 在就业立法领域 劳动合同法下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下的权利受到多项法规的规范。个体劳动法包括所有规范雇员与雇主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条款。这包括,例如,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些法律适用于所有雇员,如休假法。然而,也有一些法律针对特定的雇佣关系或职业群体。 合同法下的索赔必须在法院提出。同样,在农业劳工法领域,任何农业工人都可以向劳工法院申请。这方面的程序由以下规定管理。劳动和社会法庭法(《劳动与社会法院法》- ASGG). 《劳动宪法法》(Arbeitsverfassungsgesetz) 劳动宪法法提供的解雇保护可由车间委员会或雇员向法院主张。 此外,《劳动宪法法案》规定了行政罚款条款,例如,对于违反适用集体协议义务、违反与选举工厂委员会或行使工厂委员会权利相关的义务的雇主进行处罚。如果工厂委员会的成员违反商业和贸易机密,他们也可能受到行政罚款。 如果劳动委员会与雇主在关于可以通过可执行的劳动协议来规定的事项上,如劳动协议的订立、修改或终止方面出现争议,应通过以下程序解决:和解委员会(调解机构应在争议一方的要求下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应在工会和雇主之间进行调解,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并努力在争议各方之间达成协议。如果这些努力未成功,调解委员会应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取代工会与雇主之间的协议。 在关于集体协议的隶属关系或修改方面的争议情况下,联邦调解办公室(德国联邦专利局应在争端一方请求下,启动调解谈判。本次调解的目的是达成协议。此外,在争端各方同意的情况下,联邦调解办公室还可以进行仲裁。 劳工议院法(Arbeiterkammergesetz 1992) 《劳工议院法》规定了劳工议院(工人议院在有关商会会员资格的争议中,联邦劳工和经济部长应有关人员或劳动商会申请,通过行政决定予以裁决。此决定可通过行政上诉进行争议。 工会法也规定了工会成员的选举。在此背景下,雇主需承担多项信息义务。如违反这些义务,可能会被处以行政罚款。 劳工会为会员提供有关劳动和社会法律问题的免费法律咨询,并在某些情况下在劳动和社会法庭诉讼中提供法律保护。如果拒绝提供,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请求,通过行政决定对该事项进行决定。此决定可通过行政上诉进行质疑。 采取对建筑工人年度休假和离职赔偿的举措 建筑行业员工收到的福利基于法定年假权益或仅基于解雇赔偿金。建筑工人假日及遣散费基金(建筑工人假期和结算金库- BUAK)并非来自其雇主在个别案例中。雇员对BUAK有索赔权 ,而非对其雇主,BUAK支付福利。雇主反过来将补充金汇入BUAK的月工资中,以此方式为员工的权益提供资金支持。基于雇主提交的月度报告,BUAK计算补充金并向雇主发出相应的支付订单。支付订单和补充金的收取在行政程序中进行。 如果BUAK不支付员工应得的权益,员工必须在民事法庭对BUAK提起法律诉讼。 在这个系统框架内,雇主需承担多项报告和信息义务。若雇主违反这些义务,他或她可能面临行政罚款。 《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法》(ArbeitnehmerInnenschut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