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代號 : 202 2023中期報告 目 錄 公司資料2 獨立審閱報告3 簡明綜合損益表4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5 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6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7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9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10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35 其他資料41 公司資料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151號資本中心15樓1506室 陳懿先生(行政總裁)姜孝恒先生 姜照柏先生(主席) www.everchina202.com.hk 何耀瑜先生高明東先生吳志彬先生 國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執業會計師香港中環畢打街11號置地廣場告羅士打大廈31樓 何耀瑜先生(委員會主席)高明東先生吳志彬先生 高蓋茨律師事務所麥家榮律師行 何耀瑜先生(委員會主席)高明東先生陳懿先生 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高明東先生(委員會主席)何耀瑜先生陳懿先生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劉志樂先生 股份代號:202每手買賣單位:5,000股 獨立審閱報告 香港中環畢打街11號置地廣場告羅士打大廈31樓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吾等已審閱列載於第4至34頁之潤中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貴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貴集團」)之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其中包括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之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與截至該日止六個月期間之相關簡明綜合損益表、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及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另加若干解釋附註。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規定,中期財務資料之報告須根據其相關條文及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編製。貴公司董事須負責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編製及呈報該等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吾等之責任是根據吾等之審閱對該等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作出結論,並按照委聘之協定條款僅向閣下作為實體報告結論,且並無其他目的。吾等不會就本報告之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吾等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審閱工作準則第2410號「由實體之獨立核數師執行之中期財務資料審閱」進行審閱。審閱該等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包括主要向負責財務和會計人員作出查詢,及進行分析和其他審閱程序。審閱之範圍遠少於根據香港核數準則進行審核之範圍,故不能令吾等保證吾等將知悉在審核中可能發現之所有重大事項。因此,吾等不會發表審核意見。 按照吾等之審閱結果,吾等並無察覺任何事項,令吾等相信此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在各重大方面未有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編製。 執業會計師執業證書編號:P06901 香港,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二零二二年千港元(未經審核)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附註: 特別儲備指栢寧頓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栢寧頓」)股份面值與根據本公司與栢寧頓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七日刊發之文件所載協議計劃所發行以換取栢寧頓股份之股份面值之差額。 根據本公司股東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通過之一項特別決議案,且待股本重組之所有先決條件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達成後,(i)透過將本公司每股繳足股本註銷0.09港元,每股股份之面值由0.10港元削減至0.01港元,(ii)股本削減產生之部分進賬款項用於抵銷本公司之累計虧損及(iii)本公司實繳盈餘內之進賬款項餘額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及一切適用法律使用。 資本儲備乃來自主要股東的視作出資。這是由於無抵押及無擔保免息貸款撥備所致。結餘乃初始確認時貸款本金與公平值的差額。 匯兌儲備指與本集團海外業務之資產淨值由其功能貨幣換算為本集團之呈列貨幣(即港元)有關之匯兌差額,已直接於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中確認及於匯兌儲備中累計。於匯兌儲備累計之有關匯兌差額在出售海外業務時重新分類至綜合損益表。 法定盈餘儲備指除稅後收益10%的撥款,乃按照適用於本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成立的附屬公司的會計準則及規定計算。當有關儲備結餘達到該實體資本50%,則可選擇是否進一步撥款。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1. 本公司為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之公眾有限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本公司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151號資本中心15樓1506室。 本公司乃投資控股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i)農業業務、(ii)物業投資業務、(iii)酒店業務、(iv)證券投資及融資業務及(v)資源業務。 本公司董事認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姜照柏先生(「姜先生」)為本公司最終控制方。 本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之呈列單位為港元,亦為本公司之功能貨幣,除另行列明者外,所有金額已湊整至最接近千位數(千港元)。 2. 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及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16之適用披露規定編製。 未經審核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並無載有年度財務報表所需之全部資料及披露事項,並應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財務報表一併閱讀。 除了採納下文所披露之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統稱「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外,編製未經審核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時所採納的會計政策及編製基準,與編製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財務報表所採納者一致。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按歷史成本基準編製,惟下列以公平值列賬之資產除外: —投資物業;—生物資產;及—於報告期末按公平值計量之若干金融工具。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2.(續) 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錄得虧損約186,896,000港元,及其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的流動負債淨額為約265,891,000港元。於編製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時,董事已仔細考慮本集團未來的流動資金。董事編製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時採用持續經營基準,並實施以下措施以改善本集團的營運資金及流動資金以及現金流量狀況: (1)本集團正在與若干有意買方積極磋商,以出售本集團的酒店物業及╱或若干投資物業,從而改善其流動資金狀況; (2)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銀行及其他借貸約254,859,000港元將於十二個月內到期償還。本公司正在與本集團的貸款人就續期其他借貸進行積極磋商; (3)本公司一名主要股東已同意,自批准刊發該等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之日起計未來十二個月內持續為本公司之營運提供財務支援,從而令其可於負債到期時償還其負債及在不會大幅縮減營運規模之情況下開展其業務; (4)尋求進一步融資安排,包括由本集團之關聯公司提供資金;及 (5)本集團將繼續採取積極措施控制行政成本及把控資本開支。 基於管理層經考慮上述措施所編製本集團涵蓋該等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刊發日期起十二個月期間的現金流量預測,本公司董事認為本集團將能夠為其業務提供資金並履行其到期的財務責任。 有關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資料載入該等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作為比較資料,並不構成本公司於該年度之法定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惟源於該等財務報表。有關該等法定財務報表之進一步資料如下: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2.(續) (續) 本公司已按香港公司條例第662(3)條及附表6第3部之規定,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遞交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 本公司之核數師已就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該等財務報表作出報告。核數師報告並無保留意見;惟載有核數師於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情況下,提請注意引述之「關於持續經營的重大不確定因素」一節項下之強調事項;亦無載有根據公司條例第406(2)、407(2)或(3)條作出之陳述。 於本中期期間,本集團就編製本集團之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首次應用下列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修訂本,該等修訂本於本期間強制生效: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包括二零二零年十月及二零二二年二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修訂本))保險合約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修訂本)會計估計的定義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與單一交易產生的資產及負債有關的遞延稅項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國際稅務變革-支柱二規則範本 於本中期期間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修訂本,對本集團於本期間及過往期間的財務狀況及表現以及╱或該等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所載的披露並無重大影響。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3. 就管理方面而言,本集團之經營業務為按其業務性質以及所提供產品及服務獨立組織及管理。本集團之各項經營分部代表提供產品及服務之策略業務單位,須受有別於其他經營分部之風險及回報所影響。本集團可呈報經營分部之詳情概要如下: —於多民族玻利維亞國(「玻利維亞」)從事農業耕作、農作物銷售、飼養牛隻及銷售牛隻—於中國租賃出租物業—於中國經營酒店—於香港及中國提供證券投資及融資業務—於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印尼」)開採及生產錳產品 農業業務 物業投資業務酒店業務證券投資及融資業務資源業務 有關上述分部的資料報告如下。 (a) 本集團按可呈報及經營分部之收益及業績分析如下: 上述呈報之收益指對外客戶產生之收益。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並無分部間之銷售(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無)。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3.(續) (a)(續) 分部業績指自各分部產生之業績,惟並無分配中央行政成本(包括董事薪金)、其他收入淨額及財務成本。此乃就分配資源及評估分部表現而向主要營運決策人呈報之計量基準。 (b)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3.(續) (b)(續) 就監控分部表現及在分部間分配資源而言: 除若干物業、廠房及設備、若干使用權資產、若干其他應收賬款、若干預付款及若干現金及現金等值物並非與個別分部有關外,有關農業業務、物業投資業務、酒店業務、證券投資及融資業務及資源業務之所有資產,已分配至可呈報分部。 除若干其他應付賬款、若干借貸、若干租賃負債及應付一間關聯公司款項並非與個別分部有關外,有關農業業務、物業投資業務、酒店業務、證券投資及融資業務及資源業務之所有負債,已分配至可呈報分部。 (c)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3.(續) (c)(續) 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3.(續) (d) 下表列示有關本集團來自外部客戶之收益及本集團投資物業、物業、廠房及設備、使用權資產及採礦權(統稱為「指定非流動資產」)按區域分佈的資料。客戶之區域分佈乃按照提供服務或交付貨物之地點區分。指定非流動資產*乃按照該資產所在地或其獲分配業務之經營所在地區分地理位置。 (e) 佔本集團總收益10%以上的來自一名主要客戶收益載列如下: 二零二二年千港元(未經審核)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4. 收益分析如下: 二零二二年千港元(未經審核) 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第121段允許的情況下,它並不披露(i)分配至截至報告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尚未履行的履約責任之交易價格總額,及(ii)有關本集團預期確認為收益的時間之資料,因本集團的客戶合約一般原定之預計期限為一年或以內。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5. 6. 經營虧損已扣除╱(計入)下列項目: 二零二二年千港元(未經審核)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7. 二零二二年千港元(未經審核) 8. 二零二二年千港元(未經審核) 根據香港利得稅的利得稅兩級制,合資格集團實體首2,000,000港元溢利將按8.25%的稅率徵稅,而超過2,000,000港元的溢利將按16.5%的稅率徵稅。不符合利得稅兩級制資格之集團實體的溢利將繼續以統一稅率16.5%徵稅。因此,合資格集團實體的首2,000,000港元估計應課稅溢利按8.25%計算香港利得稅,而超過2,000,000港元的估計應課稅溢利則按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