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資料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關百豪(董事長、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關廷軒(執行董事及副行政總裁)羅軒昂(執行董事及副財務總裁)黃思佳(執行董事)陳青雲(執行董事及營運總裁) 盛德律師事務所 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Hamilton HM 11Bermuda 鄭樹勝勞明智陳浩華 香港九龍灣宏泰道23號Manhattan Place 22樓 鄭樹勝(委員會主席)勞明智陳浩華 鄭樹勝(委員會主席)勞明智關百豪 Conyers Corporate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Hamilton HM 11Bermuda 關百豪(委員會主席)鄭樹勝勞明智 卓佳標準有限公司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張雪萍,ACG,HKACG,CPA,FCCA www.cfsg.com.hk 關百豪(替任︰關廷軒)羅軒昂(替任︰張雪萍) 510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華僑銀行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東亞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電話:(852) 2287 8788傳真:(852) 2287 8700 時富金融 2023 中期報告1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表 CASH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 Limited(時富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或「時富金融」)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綜合業績,連同去年同期之比較數字如下: 附註: (1) 本集團之未經審核綜合業績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刊發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申報」編製。此外,未經審核綜合會計賬目載列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及香港公司條例規定之適用披露。 除 下 文(2)外,本 集 團 於 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應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及 判 斷 與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二 月三十一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內所應用者相同。 綜合財務報表以本公司之功能貨幣港元呈列。 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Confident Profits Limited(「CPL」,時富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時富投資」)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作為賣方,「賣方」)及本公司(作為買方)訂立協議,據此,CPL有條件同意出售,而本公司有條件同意購入時富量化金融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目標公司」,時富投資當時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51%已發行股份,代價為61,000,000港元,其中(i)10,000,000港元以現金支付及(ii)51,000,000港元以於完成時向Celestial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CIGL」,時富投資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發行120,000,000股本公司新股份(「代價股份」)之方式支付(「收購事項」)。 賣方由時富投資最終實益擁有100%實際權益。時富投資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賣 方 為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人 士。因 此,收 購 事 項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之 關 連 交 易。該 交 易 事 項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完成。目標公司成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且目標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目標集團」)之財務業績併入本公司之綜合財務業績內。收購事項之詳情於本公司及時富投資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刊發之聯合公佈、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刊發之公佈及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刊發之通函中披露。 由於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與目標公司均由時富投資最終控制,因此收購事項被視為共同控制下之業務合併。對目標公司的收購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會計指引第5號「共同控制合併之合併會計法」(「會計指引第5號」)以合併會計法入賬。本集團及目標公司被視為持續經營實體。 根據合併會計法,基於會計指引第5號所載指引,中期財務資料包括發生共同控制合併的合併實體或業務的財務報表項目,猶如相關項目自合併實體或業務首次受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經已合併。 合併實體或業務的淨資產按控制方的現有賬面值進行合併。以控制方權益持續為限,並無就商譽或收購方於被收購方之可識別資產、負債及或然負債之公平值淨額之權益超逾共同控制合併時成本之差額確認任何金額。綜合權益變動表的其他儲備已作出調整,以就相關投資成本撇銷合併實體或業務的股份╱註冊資本。 過往期間的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綜合權益變動表及簡明綜合現金流動表經已重列,以納入目標集團的業績,猶如該等收購自各業務首次受本公司共同控制之日起經已完成。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財務狀況表經已重列,以調整目標公司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存在的資產及負債之賬面值,猶如該等實體或業務自首次受本公司共同控制之日起經已合併(有關財務影響見下文)。 (2) 於本中期期間,本集團已就編製本集團之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首次應用香港會計師公會刊發之下列新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修訂本,其於本集團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開始之年度期間強制生效: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修訂本)披露會計政策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修訂本)會計估計的定義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與單一交易產生之資產及負債有關之遞延稅項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國際稅務改革-支柱二示範規則 應用該等修訂本並無對本集團之會計政策、本集團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之呈列方式以及當前及過往會計期間所呈報金額產生重大變動。 二零二二年千港元(經重列) 本集團主要從事下列業務: -提供網上及傳統之證券、期貨及期權,以及一般及人壽保險、互惠基金及強制性公積金產品之經紀業務;-債券及股票投資及衍生工具之自營交易;-提供保證金融資及貸款服務;及-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本公司之行政總裁(即主要經營決策人(「主要經營決策人」)定期檢閱來自金融服務(包括經紀、銀行、資產管理及財富管理服務)及自營交易活動的收入,以進行資源分配及表現評估。 營運分部的會計政策與本集團會計政策相同。分部業績指各分部所賺取之溢利╱產生之虧損,而未計未分配之公司支出。就資源分配及表現評估而言,此乃向主要經營決策人呈報的計量方法。 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起,香港利得稅按首2,000,000港元估計應課稅溢利以8.25%之稅率計算,及按超過2,000,000港元估計應課稅溢利以16.5%之稅率計算。不符合兩級制利得稅率制度之集團實體的溢利將繼續按劃一稅率16.5%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中國附屬公司適用之稅率一律為25%。 (7) 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公司擁有人應佔之每股基本及攤薄虧損乃基於以下數據計算: 證券買賣業務產生之應收客戶、經紀、交易商及結算所之賬款須於結算日後應要求償還。證券買賣業務產生之應收賬款之結算期一般為交易日後兩天或與客戶、經紀及交易商達成一致的特定期限,而期貨及期權買賣業務產生之應收賬款之結算期為交易日後一天。 當本集團目前擁有抵銷結餘之合法可強制執行權利,且有意以淨額方式結算,或同時變現結餘,則會抵銷若干應收賬款及應付賬款。 由於保證金融資之業務性質使然,本公司董事認為提供賬齡分析並無額外價值,因此並無披露有關賬齡分析。 證券買賣業務之應付賬款之結算期為交易日後兩天,而期貨及期權合約買賣業務產生之應付賬款之結算期為交易日後一天。由於該業務性質使然,本公司董事認為提供賬齡分析並無額外價值,因此並無披露有關賬齡分析。 期貨及期權買賣業務產生之應付客戶賬款,乃為向客戶收取買賣該等合約的保證金存款。所要求的保證金存款須於相應的期貨及期權平倉時償還。超出約定所需保證金存款的未償還款項餘額須應客戶要求償還。 應付賬款金額398,671,000港元(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482,196,000港元)乃為須付予外界客戶及其他機構,與進行受監管活動而收取並持有的客戶及其他機構的信託及獨立銀行結餘有關。然而,本集團現時並無可強制執行的權利將存款用於抵銷該等應付賬款。 當本集團目前擁有抵銷結餘之合法可強制執行權利,且有意以淨額方式結算,或同時變現結餘,則會抵銷若干應收賬款及應付賬款。 除證券買賣業務產生之應付客戶賬款按固定利率計息外,所有其他應付賬款均不計利息。 除於附註(8)及(9)所詳述之交易及結餘外,本集團與關聯人士進行下列交易: 附註: (a)加富信貸有限公司為時富投資(本公司之控股公司)之附屬公司。(b)李成威先生於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間辭任本公司董事。(c)張威廉先生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間辭任本公司董事。(d)郭家樂先生於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間辭任本公司董事。 (13) 本集團管理其資本,以確保本集團的實體能夠持續經營,同時透過優化債務及股權平衡,為股東帶來最大回報。本集團的資本架構包括債務(包括銀行借款、來自關聯人士借款及租賃負債)及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權益(包括已發行股本、綜合權益變動表所披露的保留盈利及其他儲備)。管理層通過考慮資本成本及與各個類別資本相關的風險審閱資本架構。有鑒於此,本集團將透過發行新股及購股權及新增債務或贖回現有債務而平衡其整體資本架構。於期內,本集團的整體策略維持不變。 若干集團實體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規管,並須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遵守財政資源規定。本集團受規管實體須遵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下的最低繳足股本規定及流動資金規定。管理層每日均會密切監察該等實體的流動資金水平,以確保符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的最低流動資金規定。本集團受規管實體於兩個期間內一直遵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的資金規定。 股息 董事會並不建議派發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任何股息(二零二二年:無)。 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錄得收益約37,400,000港元,較去年同期的39,000,000港 元 微 跌4%。本 集 團 的 主 要 收 益 包 括 經 紀 收 入 約14,400,000港 元(二 零 二 二年 上 半 年:14,000,000港 元)、提 供 財 富 管 理 服 務 之 收 益4,000,000港 元(二 零 二 二 年 上 半年:9,900,000港元)、資產管理收入2,600,000港元(二零二二年上半年:4,300,000港元)、手續及其他服務收入1,800,000港元(二零二二年上半年:2,800,000港元)、以及利息收入14,700,000港元(二零二二年上半年:8,100,000港元)。 儘管二零二三年上半年香港證券市場的日均成交量較去年同期下降16.4%(二零二三年上半年:1,155億港元;二零二二年上半年:1,382億港元),但本集團仍錄得穩健的經紀收入,微升約3%或4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上半年:14,400,000港元;二零二二年上半年:14,000,000港元)。以上表現足證本集團向核心證券客戶群提供靈活優質的服務,而客戶於期內對本集團信賴有加且保持活躍。 配合本集團擴展大灣區(「大灣區」)財富管理及家族辦公室業務規模的整體策略,本集團 現 正 著 手 進 行 重 大 資 源 重 配,以 期 把 握 大 灣 區 無 可 限 量 的 潛 在 機 遇。為 此,我 們 將目標客戶的主要地理區域由先前的東亞策略性地調整為大灣區,導致財富管理收入於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