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 目的:便于人力资源人员全面掌握公司人力资源方面的制度、流程、指引;帮助员工更快、更全面的了解公司。 内容:政策汇编包含了2006年初到现在所有共41个由集团人力资源(在OA系统的集团公告中)发布的适用于集团及地产公司人员的政策。为了便于在OA系统中查找,在每个制度开头有制度的发布年度及月份。 使用及维护:此汇编对公司外人员严格保密;此汇编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不定期更新维护并放在OA体系中;此汇编只可阅读不可以下载及擅自修改;此汇编以电子形式发送时,只用PDF格式进行;制度、流程、指引会不断改进,当前后内容发生冲突时,以最新公布的制度、流程、指引为准。在有需要的时候,业务单元人力资源人员应组织重点人群进行培训(如,对各部门文员、或对大批的新员工)。培训时可以将资料打印发放但培训完应收回。 目录 一、劳动用工 二、出勤、考勤及假期 三、员工关系、企业文化 四、绩效、薪酬及福利 五、组织管理 六、职业序列、招聘、培训、发展 七、行政管理 八、废止的文件(略去正文) 1.地区地产公司效益奖管理办法(2006年版)2.效益奖/绩效奖发放方法的调整公告(070727)3.关于带薪假及产假政策调整公告(2007年版)4.月度奖金管理办法(2007年版)5.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7年版)6.集团及地产公司离职员工及离职补偿管理办法(2007年版)7.集团及地产公司驾驶员管理办法(2007年版)8.地产公司行政类置业顾问管理办法(2007年版)9.已签约仕官生入职前实习管理办法(2007版)10.集团效益奖管理办法(2007年3月) 一、劳动用工 1.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8年3月) 1.目的: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续签的操作。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所有员工(包括地产、集团、物业、商业)。 3.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鼓励员工长期服务。 4.劳动合同及用工协议签订期限 初次签订:S、X、1-5级员工入职初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含试用期3-6个月。应届毕业生,入职时工作经验少于一年的员工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其它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 对6级及以上人员的初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5年,其中试用期为3至6个月。 2008年4月1日起劳动合同续签时按以下标准执行,续签的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具备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无论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 法定退休年龄的定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各业务单元人力资源部根据当地法规情况制定。 5.续签程序 各业务单元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在员工合同期满前40日前提交《续签联络函》,员工所在职能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会签后,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续签。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续签由员工所在业务单元人力资源统一管理。 6.临时或短期用工 临时用工定义:指短期或季节性工作的需要的用工,如项目工程期间聘请的做饭、清洁人员,销售支持根据项目工作量临时聘请的资料整理复印或其他临时人员,物业因季节需要聘请的绿化、游泳教练人员。这类人员的一次用工期限在3个月至2年,可能会有一次合同续签。 临时用工管理 (1)中期临时用工,指根据工作需要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总计会在3、4年的,可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次期限根据工作需要,一般不超过2年,第二次续签不超过2或3年。中期临时用工合同期限中应包含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续签不再约定试用期。 (2)短期用工:指每次用工期限在1-3个月的临时或季节性用工。此类用工没有试用期。 (3)由于临时用工比较分散,且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从降低管理风险、方便操作的原则,建议各业务单元使用第三方劳动服务机构派遣人员。各业务单元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本地市场情况选择合作伙伴,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7.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公司决定继续短期聘用的,公司将与之签订顾问服务合同。 合同期限原则为一年。 8.劳动合同的特殊约定必须经所在业务单元人力资源负责人审批。 9.本办法自2008年04月1日起执行。 2.集团及地产公司员工离职及离职补偿管理办法(2008年5月) (正文后附5个附件) 1.修订目的:根据2008年1月1日执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范员工离职管理。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地区地产公司内与公司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固定期限、或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 3.基本原则:尊重及关心员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高于法律法规的标准;简化程序。 4.管理内容: 员工离职的形式 (1)辞职:员工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经批准后可在约定的时间办理离职手续。 (2)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公司或个人需提前三天通知对方。 (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签。可以分别是员工或公司提出的不续签。 (4)非违纪辞退,包括以下情况: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 (6)违纪辞退:有下列情形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包括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龙湖集团职业准则》、《纪律与处分管理办法》;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者;3)故意破坏公司财物、设备者;4)贪污公款,盗窃公司物品或私人钱财物者;5)公开诋毁公司的名誉者;6)泄露或窃用公司经营机密者;7)对同事使用恐吓、胁迫和其他不法行为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玷污个人名誉者;8)有吸食大麻,注射可卡因、海洛因等毒品经历者;9)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离职补偿标准 (1)对于由公司主动提出而导致离职的正式员工(最后表现形式为非违纪辞退、合同期满不续签、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给予员工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为(N+1)个月工资(N即为在公司服务的年限),即:在公司工作不超过1年(含1年),补偿2个月工资;在公司工作1-2年(含2年),补偿3个月工资;依此类推。 (2)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即经济补偿不超过13个月工资。 (3)为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心,公司在计算月工资时将以年保障收入除以12计算,不受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 (4)所有其它形式的离职,包括辞职、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违纪辞退、员工提出劳动合同不续签,不适用此离职补偿标准。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如非因工患病负伤医疗期满地离职补偿,公司有制度的执行公司制度,没有制度的,按国家有关法规。 离职手续 (1)离职者当月薪金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2)员工离职,需持人力资源部出具的《离职手续办理清单》(见附件4)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离职手续,包括且不限于:与指定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归还在公司领取的有关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工作日记和其它公物,在最后工作日前完成应完成的工作任务,等。 (3)员工在离职时若未在规定时间或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从离职之日,一个月内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的,公司有权终止其在公司的社会保险关系。从离职之日起1年内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的,视为员工放弃在职时的工资及应得的补偿。由于离职者未办理手续的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还将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离职人员与职能负责人或总经理的离职面谈。 (5)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成,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有无离职补偿,分别向员工出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2、3。 5、执行 本办法中规定的内容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制度、流程2007年26号文即日起废止。集团人力资源部具有对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商运公司及物业公司的相应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或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此管理办法。各业务单元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本地市场情况及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操作、管理办法。 6、附件 附件1:参考主要法律条款。附件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适用于有离职补偿的员工。附件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适用于没有离职补偿的员工。附件4:离职手续办理清单。附件5:薪酬结算及劳动关系办理清单(仅供人力资源人员使用)。 附件1:依照主要法律条款 1.主要法律条款《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执行)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摘要: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5月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14种情形是: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