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未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汇编:2025年第一版 - 发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汇编:2025年第一版

2025-04-18-未知机构M***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汇编:2025年第一版

摘要 本汇编现全文约46万字,主要收录了截至2025年4月18日的现行有效的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 前言 人力资源管理(Human ResourceManagement,简称HRM)是指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与一定物力相结合的人力进行合理的培训、组织和调配,使人力、物力保持最佳比例。同时,对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恰当的诱导、控制和协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它是预测组织人力资源需求并作出人力需求计划、招聘选择人员并进行有效组织、考核绩效支付报酬并进行有效激励、结合组织与个人需要进行有效开发以便实现最优组织绩效的全过程。 人力资源管理通常分为以下几个类型或模块: 人力资源规划:结合组织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预测未来的人力资源需求,并制定相应的计划以满足这些需求。 招聘与配置:通过一系列的招聘活动,如发布广告、面试和选拔等,吸引并选择合适的人才加入组织,以确保组织的资源和能力得到有效地配置和利用。 培训与开发:组织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以提升员工的技能、知识和综合能力,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并促进员工的个人发展。 绩效管理:制定绩效目标和考核标准,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并提供反馈和奖励,以激励员工更好地完成工作。 薪酬福利管理:设计和管理组织的薪酬和福利体系,确保员工得到公平的报酬和适当的福利,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劳动关系管理:处理与员工相关的各种事务和问题,如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和员工关系等,以维护组织的稳定和和谐。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促进组织战略的实现:人力资源管理通过确保组织拥有合适数量和质量的人才,以及通过培训和发展提升员工能力,从而支持组 织战略目标的实现。它帮助组织将人力资源转化为竞争优势,推动业务增长和成功。 提高员工绩效:通过绩效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可以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提供反馈和奖励,激励员工更好地完成任务。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个体绩效,还能促进团队和整个组织的绩效提升。 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人力资源管理关注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努力营造积极的工作氛围。通过提供公平合理的薪酬、福利和职业发展机会,人力资源管理能够增强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减少员工流失率。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人力资源管理通过招聘、选拔和配置合适的人才,确保组织的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它有助于将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提高组织效率。 培养组织文化:人力资源管理在塑造和传播组织文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制定和实施符合组织价值观的政策和程序,人力资源管理可以促进员工对组织文化的认同和践行,从而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应对法律和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管理需要确保组织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它还需要关注组织的社会责任,推动组织在环保、公益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于组织的成功至关重要,它不仅关乎组织内部的人才管理和发展,还影响着组织的整体竞争力和社会形象。 本汇编收集了现行有效的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文件。 第一篇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