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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全球化步伐:首批符合中欧《共同分类目录》绿色债券清单发布

2023-08-03杨安澜远东资信点***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全球化步伐:首批符合中欧《共同分类目录》绿色债券清单发布

1 / 8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免责声明 远东研究·固定收益 2023年8月3日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全球化步伐 ——首批符合中欧《共同分类目录》绿色债券清单发布 作者:杨安澜,CFA、FRM 邮箱:research@fecr.com.cn 相关研究报告: 1.《惠誉气候脆弱性评价及其在信用评级中的应用初探》,20230713 2.《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历史、现状与未来》,20230412 摘 要 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简称"绿金委")近日发布了首批符合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的193只中国绿色债券清单。这份清单所采用的评价标准——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欧盟等参与发起的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IPSF)分类目录工作组编制和发布的。该目录共同认可了72项对减缓气候变化有重大贡献的经济活动,成为了评价绿色金融产品的一种重要标准。 《共同分类目录》是对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的一种精准的融合。它是在经过深入研究、对比并分析这两个先进分类体系的基础上创立的,通过各自的优点和长处,将它们的共性和相容性进行了有效的提炼和融合,编制出了这样一个全新的绿色金融指南。 本次首批公布的193只符合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的中国绿色债券,规模合计2,513亿元,本次发布的清单有如下几个特点:募集资金投向领域基本全部为清洁能源或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绝大部分有独立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和环境效益评价、清单中仅有4只绿色金融债。 本次193只符合《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绿色债券清单的发布,无疑在我国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中标注了一个新的里程碑。这说明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正在积极与全球接轨,为实现更高的标准透明度和可比性付出努力。这是一个正在进行的过程,尽管取得了初步进展,但为满足国际标准仍需持续推进。未来,我国绿色债券市场需要继续提升与国际接轨的水平,包括采纳和执行更为严格的国际绿色金融准则,以更好地推动绿色资本全球流动和绿色经济转型。 展望未来,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乐观。市场规模已具备强大的基础,并且随着政策推动和市场实践的深入,有理由相信,会有更多的绿色债券符合《共同分类目录》的标准,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2 / 8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免责声明 远东研究·固定收益 2023年8月3日 一、引言 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近日发布了首批符合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共同分类目录》”)的193只中国绿色债券清单。这份清单的发布不仅是对中国绿色金融市场质量控制的有力推进,也是全球绿色金融一体化发展中的一大步。 这份清单所采用的评价标准——中欧《共同分类目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欧盟等参与发起的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IPSF)分类目录工作组编制和发布的。该目录认可了72项对减缓气候变化有重大贡献的经济活动,成为了评价绿色金融产品的一种重要标准。 在此标准下,首批公布的193只绿色债券涵盖了电池制造、风力发电机组制造、太阳能发电设备制造、高能效节能家电制造、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水力发电、储能、城乡公共交通系统建设与运营等多个领域。这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参考,也有助于提升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国际认可度,从而吸引更多的国际绿色资本。 二、《共同分类目录》概述 (一)《共同分类目录》出台背景 中国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欧盟的《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在全球金融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和认可度。它们各自都有着精细入微的分类和定义,对绿色经济活动的识别有着清晰的标准和严格的要求。然而,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这两套体系在某些具体条目和技术筛选标准上存在着差异和不同的理解。 基于这样的背景,《共同分类目录》应运而生。《共同分类目录》的编制是基于详细深入的比较分析。首先,专家组对中国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欧盟的《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取出两者的共性,并对各自的特性进行深入理解和分析。基于中国和欧盟两个分类目录的优势,对每个条目的具体描述和技术筛选标准进行了全面对比,并根据重合程度设定了6种场景,从而更好地适应不同的技术筛选标准和经济活动描述。 (二)欧盟与中国绿色债券标准的总体比较 具体来看,对于那些在中国和欧盟两个分类目录中定义明显重合的经济活动,《共同分类目录》将其归类为情景1,明确表示这类活动在目录范围内具有可比性。对于那些欧盟标准比中国标准更严格或在范围上更窄,或在定义上更详细的经济活动,《共同分类目录》将其归类为情景2,选择采用欧盟的标准。反之,对于那些中国标准更严格或范围更窄,或定义更详细的经济活动,《共同分类目录》将其归类为情景3,选择采用中国的标准。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共同分类目录》也考虑到了在中国和欧盟分类目录定义下具有共同特征(交集)的活动,也就是情景4,这种情况下,可以同时采用中国和欧盟的两套标准来定义。然而,《共同分类目录》并没有尝试将所有的经 3 / 8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免责声明 远东研究·固定收益 2023年8月3日 济活动都纳入其体系。对于那些重合部分有争议或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区别的经济活动,即情景5和情景6,都被明确地排除在《共同分类目录》之外。 这个过程既体现了尊重各自发展路径的原则,也彰显了寻求共识、推动一致的决心。《共同分类目录》的发布标志着全球绿色投资标准化的重要一步。通过明确各种经济活动的环保标准,该目录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跨境投资的风险和成本。此外,这个目录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一个参考模板,有助于提升全球绿色投资的兼容性和一致性。 总的来看,《共同分类目录》的编制是对全球绿色金融市场的一次重大创新。它充分考虑了中国和欧盟两个大型金融市场的特性和优点,同时也解决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和冲突。《共同分类目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全球绿色经济的发展,提升绿色金融产品的国际认可度。 三、我国绿色债券市场与监管框架 (一)近年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与监管框架 相比于国际绿色债券市场,我国绿色债券1市场起步较晚。2016年是我国绿色债券发展的元年,当年1月,浦发银行与兴业银行,合计发行了7只共计约326亿元的绿色金融债,开启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序幕。 在随后的几年里,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迎来高速发展。2022年全年,我国共计发行8,725.83亿元的贴标绿色债券,相较于2016年,其规模已经扩大四倍。今年上半年,贴标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共计4,669.28亿元,同比增长13.40%。 图1:近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情况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Wind资讯,远东资信整理 1本章节所指绿色债券,为募集资金专门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具体品种包括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所谓“贴标绿色债券”是指该债券的全称中含有“绿色”字样或者含有将其具体标识为“碳中和债”“蓝色债券”的相关字样。 1,975.31 2,008.30 2,183.52 2,857.15 2,316.27 6,100.83 8,725.83 4,669.28 02,0004,0006,0008,00010,000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4 / 8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免责声明 远东研究·固定收益 2023年8月3日 作为金融市场的新生事物,我国绿色债券的发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交易商协会和沪深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的支持和引导,在项目适用范围、申请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审批流程、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导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 图2:近年绿色债券相关政策脉络图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远东资信整理 2022年7月29日,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明确了中国绿色债券的四大核心要素,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存续期信息披露,提出了对绿色债券发行人和相关机构的基本要求。 具体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方面,要求100%的募集资金要投向绿色项目;在项目的评估和遴选方面,提出对于募投项目暂不明确的绿色债券,要事先明确项目评估标准和遴选流程,并且进行披露;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可将绿色债券暂时闲置的募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存续期信息披露方面,鼓励季度或半年度进行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并鼓励发行人定期向市场披露独立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出具的存续期评估认证报告。 《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标准的统一。然而,《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并非强制性规定,各债券细分品种发行时主要还需依据各个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例如绿色企业债的发行需要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需要依据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绿色公司债也需遵从上交所、深交所各自相关的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公告》(中国人民银行,2015) 正式开启了中国绿色金融债券的市场。《绿色债券发行指引》( 国家发改委,2015)正式开启了中国绿色企业债券的市场。《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上交所、深交所,2016)《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7)《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2017)。为国内第一份专门针对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19)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0年11月《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交易商协会,2021)《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2021)《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试行)》,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2021年9月《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的通知》,交易商协会,2022年1月《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2022.07)《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交所,2022.09 5 / 8 请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