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总结:证 券 研 究 报告 证监会审核华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批文号:证监许可(2009)1210号 宏观研究 宏观专题 2023年03月21日 【宏观专题】 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也是需要重视的改革动能 ——政策观察双周报第54期 前言:3月13日,李强总理在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明确今年“将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那么现阶段我国要对接的高标准经贸规则具体指什么?如何推进?相比于已生效的RCEP,这些规则又在哪些领域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阶段高标准经贸规则指什么?如何推进? 可能主要是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推进对接CPTPP和DEPA,可能会从自贸港、海南自贸试验区等区域先行先试。 高标准经贸规则提出哪些更“高”要求?——5大领域,10个例子 与在我国已正式生效的RCEP相比,CPTPP可能主要在以下5个领域作出更高要求,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规则、数字贸易、国有企业(竞争、补贴等);DEPA的高要求则主要在数字贸易领域(具体文本对比见图表2-10)。 1)货物贸易——关税减免比例:CPTPP最终要实现的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高于RCEP。CPTPP各成员国平均实现零关税的税目数和贸易额占比约99.5%,且85%以上产品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实施零关税,RCEP最终目标在90%以上。 2)货物贸易——关税减免模式:CPTPP各成员国的关税减免规则统一,RCEP除“统一减让”外,还另设有“国别减让”,如中国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对25%的日本产品实施零关税,对东盟则为67.9%。 3)服务贸易——开放模式:CPTPP各成员国统一采取负面清单(除部分领域外,其他服务部门均向成员国企业开放),开放水平较高。RCEP部分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