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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绿色公司债业务指引2022年修订版点评:规范募集资金用途,明确绿色项目认定范围

2022-09-20杨安澜远东资信枕***
深交所绿色公司债业务指引2022年修订版点评:规范募集资金用途,明确绿色项目认定范围

1 / 6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免责声明 远东研究·绿色专题 2022年9月20日 9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本文简称“《2022年修订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本文简称“《2021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与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7月29日发布的《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绿色项目的比例下限由70%提升至100%,同时明确了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并新增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披露要求。 一、《2022年修订版》出台的背景 相比于国际绿色债券市场,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起步较晚。2016年是我国绿色债券发展的元年,当年1月,浦发银行与兴业银行,合计发行了7只共计约326亿元的绿色金融债,开启了我国绿色债券发展的序幕。 在随后的几年里,随着监管制度的完善,各方参与者的认可,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迎来高速发展。2021年全年,我国共计发行8,092亿元的绿色债券,相较于2016年,规模已经扩大四倍。今年截止至8月31日,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共计8,114.67亿元,累计同比增长80.55%,预计今年全年,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将破万亿元。 图1.1:近年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Wind资讯,远东资信整理 2,066.31 2,072.80 2,340.66 3,764.88 5,488.07 8,092.05 8,114.67 0%10%20%30%40%50%60%70%80%9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年1-9月发行金额(亿元)同比增长(右轴)规范募集资金用途,明确绿色项目认定范围 ——深交所绿色公司债业务指引2022年修订版点评 作者:杨安澜,CFA、FRM 邮箱:research@fecr.com.cn 2 / 6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免责声明 远东研究·绿色专题 2022年9月20日 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各绿色债券品种标准不完全统一、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有差异等诸多问题,绿色金融债、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与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也分别依据各个主管部门不同的标准,无形中制约绿色债券市场的进一步高质量发展,也影响国际投资者对我国绿色债券的认可度。 今年7月29日,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参考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BP)等相关规定,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定义、种类和四项核心要素,即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存续期信息披露,提出对绿色债券发行人和相关机构的具体要求,对国内以往各个主管部门发布的绿色债券指引进行凝练和统一,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并非强制性规定,各债券品种发行时主要还需依据各个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例如绿色企业债的发行需要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需要依据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绿色公司债也需遵从上交所、深交所各自相关的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首批响应《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的自律组织,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本文简称“《2022年修订版》”),相比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本文简称“《2021年修订版》”),调整了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绿色项目认定范围两方面,新增了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披露要求。 二、《2022年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与解读 此次深交所发布的《2022年修订版》,一是调整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途要求中用于绿色项目的募集资金比例下限由70%提升为100%。重申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全部直接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者偿还绿色项目对应的有息债务,并新增可以补充绿色项目配套营运资金用途。 二是明确绿色项目认定范围。明确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应当依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等绿色债券支持项目文件,境外发行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可以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 三是新增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披露要求。对于申报阶段暂未明确具体募投项目的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要求其披露拟投资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包括绿色项目遴选的分类标准和应当符合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范、绿色项目遴选的决策流程、所遴选的绿色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等。 关于主要修订内容,现详述如下。 (一) 募集资金用途 此次《2022年修订版》对于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与《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保持一致,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全部直接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绿色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者偿还绿色 3 / 6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免责声明 远东研究·绿色专题 2022年9月20日 项目对应的有息债务。此前,深交所发布的《2021年修订版》规定绿色公司债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要求比例是不低于70%。 我们统计了今年1-9月在深交所发行的9只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见表2.1),可以看到绝大部分绿色公司债没有做到募集资金全部投向绿色项目,甚至很多绿色公司债仅仅达到此前监管要求的最低的70%的标准。 表2.1:2022年1-9月深交所上市绿色公司债部分信息 债券简称 债券发行人 发行面额(亿元) 补充营运资金比例 22招租G1 招商局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0.00 5.00% 22招租G4 招商局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00 5.00% 22知投G2 知识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00 30.00% 22风电G1 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 15.00 30.00% 22知投G1 知识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00 30.00% 22太阳G1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10.00 30.00% 22吉电G1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0.00 30.00% 22风电G2 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 5.00 30.00% 22招租G3 招商局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7.00 5.00% 资料来源:Wind资讯,远东资信整理 国家发改委主管的绿色企业债方面,通过统计今年上半年发行的16只绿色企业债的募集资金用途(见表2.2),同样,很多绿色企业债也仅仅达到规定要求最低的50%的标准。此次深交所率先响应《中国绿色债券原则》,规定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全部直接用于绿色项目,预计后续各主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或将同步更新相应的规则,对募集资金用途提出更高的要求,更好的推动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真正用于绿色项目,促进我国绿色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表2.2:2022年上半年发行绿色企业债部分信息 债券简称 债券发行人 发行面额(亿元) 补充营运资金比例 22闽建工债01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00 50.00% 22兴海债01 江苏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00 28.57% 22羊安绿色债 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7.00 50.00% 22福清城投绿色债01 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80 50.00% 22西安轨道绿色债01 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00 0.00% 22长金绿色债02 浙江长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 50.00% 22厦轨绿色债01 厦门轨道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5.00 50.00% 22长兴绿色债01 长兴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0 40.00% 22马高新绿色债 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2.00 20.00% 22龙口绿债01 龙口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8.80 50.00% 4 / 6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免责声明 远东研究·绿色专题 2022年9月20日 债券简称 债券发行人 发行面额(亿元) 补充营运资金比例 22深铁绿色债01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10.00 0.00% 22航空城绿色债 西安航空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20 50.00% 22兴海债02 江苏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 28.57% 22两山绿色债01 浙江安吉两山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00 37.50% 22长轨01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00 28.55% 22长金绿色债01 浙江长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00 50.00% 资料来源:Wind资讯,远东资信整理 (二) 明确绿色项目认定范围 此前的《2021年修订版》对于绿色项目的认定要求为“绿色产业领域以及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的绿色项目的识别和界定参考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此次《2022年修订版》对于绿色项目的认定范围提出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对境内发行人而言,绿色项目认定范围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等项目文件。对境外发行人,可以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和《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 《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以下简称“《共同分类目录》”),由中欧等经济体共同发起的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在2021年11月4日召开的IPSF年会期间发布,《共同分类目录》包括了中欧绿色与可持续金融目录所共同认可的、对减缓气候变化有显著贡献的经济活动清单,覆盖了包括能源、制造、建筑、交通、固废和林业六大领域的主要经济活动。《共同分类目录》融合了中欧各自目录的特点和优势,对推动中欧绿色投融资合作、引导跨境气候投融资活动、降低跨境交易的绿色认证成本具有重要意义。今年6月,《共同分类目录》迎来了更新,新版本是IPSF专家组在中欧现有绿色与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分类和识别而成,包含双方共同认可的72项对减缓气候变化有重大贡献的经济活动。新增内容包括了对建筑业和制造业实现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活动。 《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于2021年4月21日在布鲁塞尔正式发布,根据该法案,欧洲所有投资者和大型企业都将被要求每年报告其投资组合和活动中的可持续发展部分,并且绿色和可持续金融产品必须符合该分类方案的定义。法案所覆盖行业包括能源、交通、农业、林业、制造业、建筑等领域。 相比国内发行人适用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上述两个国际标准的绿色项目分类对绿色项目的界定相对较为宽松,例如水泥制造、制铝、钢铁制造等项目也被归纳进标准之中。此次对于此部分的修订拓宽了境外发行人对绿色项目标准选择的空间,提升了国内绿色债券市场的包容性。 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