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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重大事项点评:《重疾定义规范(2020年修订版)》点评,扩大保障范围、建立分级体系,提振健康险销售

金融2020-11-05张径炜、徐康、洪锦屏华创证券秋***
保险行业重大事项点评:《重疾定义规范(2020年修订版)》点评,扩大保障范围、建立分级体系,提振健康险销售

证监会审核华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批文号:证监许可(2009)1210号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证 券 研 究报告 保险行业重大事项点评 中性(维持) 扩大保障范围、建立分级体系,提振健康险销售 ——《重疾定义规范(2020年修订版)》点评 事项:  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此版重疾定义是自2007年来的首次修订,经历了2020年3月和6月的两次征求意见,对于重疾定义、赔偿限额、定价等都做出了调整修订。新旧重疾定义适应产品过渡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前。 评论:  扩大重大疾病种类,建立分级体系。1)扩大疾病范围:原定义下重疾共有25种,新定义在此基础上新增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大疾病,共计28种疾病。2)建立分级体系:新定义在6种必保重疾中,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分为重度疾病(重症)和(轻度疾病)轻症。市场较关注原位癌和甲状腺癌的划分安排:①原位癌仍不属于恶性肿瘤范畴,但保险公司可以将其放入保障责任内,满足消费者需求;②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归入轻症。甲状腺癌是恶性肿瘤中发病率排名前3的病种,近年来发病率攀升,常常是保险公司重疾险赔付率恶化的主要原因。由于轻度甲状腺癌治愈难度较小,实际的治疗费用与赔付金额易出现倒挂。将甲状腺癌分级划分后,保险公司赔付压力将大幅缓解。此外,原定义中划入除外责任不予赔付的部分移至轻症,主要包括黑色素细胞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癌、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疾病保障更为全面。  明确、统一轻症赔付比例上限。原重疾定义中对疾病并未分级,各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时自行引入其他可保障的病种及规定相应的赔付比例。在此前的2次征求意见稿中将轻症赔付比例从20%调整至30%。正式稿对于轻症赔付比例的规定为:轻症累计保额不高于相应重症累计保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单次保额不应高于相应重症的30%。此前,上市险企轻症赔付比例通常都为20%,中小保险公司产品相对激进,一般为30%,有的甚至为40%-50%,此次修订统一规范市场,在竞争白热化,定价激进的健康险市场中,更有利于服务更好,更加合规的大型险企。  增加免责条款,疾病表述更加清晰。征求意见稿将旧稿中免责条款的第2条拆解为两条,对于自伤、自杀、犯罪的表述更为具体。拆解后加上旧稿中原有的7条,免责条款共有9条。疾病定义紧跟医学进展,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4种疾病的保障范围,以“实施切开心脏”代替旧定义中的“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的变化为部分疾病判定回归旧稿,在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的判定上删除“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的要求。  对行业的影响。1)此次定义修订因将发病率和治愈率均较高的甲状腺癌等重疾分级赔付,通过减轻赔付压力给了保险公司一定的降价空间。但重疾产品通常不止单纯包含疾病赔付责任,还包括死亡责任和返还责任等,且2020年重疾发生率表也已发布:不同病种、年龄段、地区的发生率均有变化,价格影响机制较为复杂。所以重疾产品实际价格变化依赖于具体产品类型和各公司市场策略;2)短期内有助于提振健康险销售。重疾新定义后将迎来将近3个月的过渡阶段,老产品轻症赔付高,新产品保障更加全面或更低价。正值开门红销售旺季,都可以成为营销团队的宣传点和营销策略;3)新定义紧跟医学进展,符合疾病发生、发展规律,匹配风险与责任,在具体的理赔认定上也更加清晰、具体,将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有利于保险公司做好细分市场管理,有利于健康险行业规范性、可持续发展。  风险提示:新业务增长不及预期、新规推进不及预期、监管风向变化。 重点公司盈利预测、估值及投资评级 EPS(元) PE(倍) 简称 股价(元) 2020E 2021E 2022E 2020E 2021E 2022E PB 评级 中国平安 80.94 7.6 9.4 11.3 10.65 8.61 7.16 2.2 强推 新华保险 58.92 5.02 5.54 6.09 11.74 10.64 9.67 2.18 强推 中国太保 32.28 3.22 3.65 4.5 10.02 8.84 7.17 1.74 推荐 中国人寿 42.74 2.09 2.32 2.3 20.45 18.42 18.58 3.05 推荐 中国人保 6.58 0.46 0.55 0.78 14.3 11.96 8.44 1.59 中性 资料来源:Wind,华创证券预测 注:股价为2020年11月05日收盘价 证券分析师:张径炜 电话:0755-82756802 邮箱:zhangjingwei@hcyjs.com 执业编号:S0360520060002 证券分析师:徐康 电话:021-20572556 邮箱:xukang@hcyjs.com 执业编号:S0360518060005 证券分析师:洪锦屏 电话:0755-82755952 邮箱:hongjinping@hcyjs.com 执业编号:S0360516110002 占比% 股票家数(只) 7 0.2 总市值(亿元) 35,045.6 4.67 流通市值(亿元) 21,766.17 3.84 % 1M 6M 12M 绝对表现 3.06 9.28 -9.39 相对表现 -3.43 -15.58 -32.19 《保险行业跟踪报告:从历年开门红产品看行业发展变化趋势》 2020-10-14 《三季度新业务仍承压,步入四季度开门红前夕——上市险企9月保费数据点评》 2020-10-19 《保险行业10月跟踪报告(2020年第10期,总第11期):Q3业绩增速回落,10月修复动能减弱》 2020-11-02 -26%-10%6%22%19/1120/0120/0320/0520/0720/092019-11-06~2020-11-04沪深300保险相关研究报告 相对指数表现 行业基本数据 华创证券研究所 行业研究 保险 2020年11月05日 保险行业重大事项点评 证监会审核华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批文号:证监许可(2009)1210号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修订内容对比表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修订前 修订后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2007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主要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使用原则 2使用原则 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 ——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他疾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他疾病,并合理制定相关定义。 2.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2.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对于分组列示疾病的,本规范规 pOnQpPqRuMnQmNtNmQxPtQ7NdN6MmOmMoMrRlOnMrQiNnNzQ7NoPoPNZoMtRvPoPmP 保险行业重大事项点评 证监会审核华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批文号:证监许可(2009)1210号 3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修订前 修订后 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定的疾病可以按照疾病分组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2.5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3.1.1重度疾病 3.1.1恶性肿瘤 3.1.1.1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