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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候变化法律框架

国际气候变化法律框架

气候变化,临近您的法庭国际气候变化法律框架2020年12月亚洲开发银行 气候变化,临近您的法庭国际气候变化法律框架2020年12月亚洲开发银行 知识共享署名3.0 IGO许可证(CC BY 3.0 IGO)©2020亚洲开发银行菲律宾马尼拉大都会区1550,曼达卢永市亚行大道6号,电话+63 2 8632 4444;传真+63 2 8636 2444保留部分权利。于2020年出版。ISBN 978-92-9262-539-9(印刷); 978-92-9262-540-5(电子); 978-92-9262-541-2(电子书)出版物库存号TCS200365-2DOI:http://dx.doi.org/10.22617/TCS200365-2本出版物中表达的观点只是作者的观点,不一定反映亚洲开发银行(ADB)或其理事会或所代表政府的观点和政策。亚行不保证本出版物所含数据的准确性,并对使用这些数据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提及特定的公司或制造商的产品并不意味着它们得到亚行的认可或推荐,而不是未提及的类似性质的其他公司。通过对本地区或地理区域的任何指定或引用,或在本文档中使用“国家”一词,亚行无意对任何地区或区域的法律或其他地位作出任何判断。根据知识共享署名3.0 IGO许可证(CC BY 3.0 IGO)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3.0/igo/可以使用此作品。通过使用本出版物的内容,您同意受本许可条款的约束。有关归因,翻译,改编和许可,请阅读https://www.adb.org/terms-use#openaccess上的条款和使用条款。本CC许可不适用于本出版物中的非亚行版权材料。如果材料归因于其他来源,请联系该来源的版权所有者或发行者,以获取复制许可。亚行对因使用本资料而引起的任何索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对内容有疑问或意见,或者希望获得不属于这些条款范围内的预期用途的版权许可,或者要使用ADB徽标,请联系pubsmarketing@adb.org。有关亚行出版物的勘误,请访问http://www.adb.org/publications/corrigenda。笔记:在本出版物中,“ $”是指美元。亚行承认“香港”为中国香港; “印度共和国”为印度; “韩国”为大韩民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作为联合王国;而“班加罗尔”则是班加罗尔。所有照片均由亚行提供。封面设计由Gayle Certeza,Daniel Desembrana和John Michael Casipe设计。 内容桌子和盒子vii前言前言xix致谢xxi缩写xxii第一部分。引言1第二部分。国际气候变化法律框架9I.II.A.B.III.IV.A.B.V.VI.A.B.C.D.E.F.VII. 第三部分。多边环境的39法律文书I.硬法39A.1971年国际重要湿地公约39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B.1972年《关于防止海洋污染的公约》 40废物倾倒及其他事项及其1996年议定书C.1972年《关于保护41人的公约》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D.1973年国际防止污染公约41来自《船舶与1978年议定书》E.1979年远程越境空气污染公约42F.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42G.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43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和2016年《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基加利修正案》)H.1989年《控制越境巴塞尔公约》 44危险废物的转移及其处置I.1991年第45号环境影响评估公约跨境语境J.1994年《能源宪章条约》和《能源宪章议定书》 46能源效率和相关环境问题K.1992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47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2010年《名古屋议定书》L.1994年《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49在那些经历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M.条约现况表摘要51II.软法56A.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 56B.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57C.2015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58(2015–2030)D.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60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E.全球环境公约草案62F.安全,有序和定期迁移全球契约64G.全球难民协定66iv内容 第四部分。区域环境与71气候变化仪器I.南亚71A.2007年关于71人性的马累宣言全球气候变化B.2010 SAARC环境合作公约72II.东南亚73A.2002年东南亚国家联盟协议73跨境雾霾污染问题B.2007年东盟环境可持续发展宣言73C.2007年新加坡气候变化宣言,能源,74与环境D.2012年东盟人权宣言75E.2012年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计划77F.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2025年蓝图78III.太平洋79A.1986年《保护自然资源公约》 79太平洋地区的环境与环境及相关议定书B.2006年太平洋岛屿气候变化行动框架80C。2006–20152016年太平洋复原力框架82D.2018年《关于区域安全的波音宣言》82第五部分。基于权利的工具85I.难的法律85A.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85B.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87C.1966年经济,社会国际公约91与文化权利D.1979年《消除一切形式的公约》 93对妇女的歧视E.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97F.条约现况表摘要100II.软法102A.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102B.2007年《联合国权利宣言》 103本土居民C.2011年联合国商业指导原则和104人权D.2003年赤道原则107E.2014年国际法协会109号宣言有关气候变化的法律原则内容v 六F.2015年奥斯陆气候变化义务原则111G.2016年《世界环境法治宣言》114H.2016年全球环境司法研究所宪章116一世。2018年企业气候义务原则117J.气候行动100+倡议118第六部分关键要点121第七部分。结论137内容 桌子1.1报告涉及的地区和国家21.2报告涵盖的国际文书32.1状况摘要(气候变化条约)—东南亚和南亚发展中国家352.2地位摘要(气候变化条约)—太平洋发展中成员国363.1地位摘要(多边环境条约)—东南亚和南亚发展中国家523.2地位摘要(多边环境条约)—太平洋发展中国家545.1地位摘要(人权条约)—东南亚和南亚发展中国家1005.2地位摘要(人权条约)—太平洋发展中成员国101盒子3.1缔约国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的义务483.2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的全球目标(2015-2030年)593.3可持续发展目标603.4安全,有序和定期迁移的目标665.1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生命权,即不驱回以及“气候难民”895.2气候变化背景下与性别相关的减少灾害风险的层面955.3Chiara Sacchi等。诉阿根廷等人。 (给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来文,于2019年9月23日提交)985.4赤道原则1085.5奥斯陆原则的法律依据1126.1国际法中的预防原则1306.2国际法中的预防原则131桌子和盒子 亚洲开发银行Kiran Panday摄。我们应该在气候变化方面包括法院,因为我们别无选择。法院系统没有替代品。如果法官负责裁定有关生命,死亡,爱情,人权和为了国家安全,将气候变化留在法庭之外毫无意义。—安东尼奥·赫尔曼·本杰明(Justice Antonio Herman Benjamin) C气候变化与判断持久的变化是我们一生中最紧迫的生存挑战,不仅对人类的生存和地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而且对为环境法治的正常运作。我们全球气候的剧烈波动及其对生态系统,广阔景观以及人类健康和尊严的不利影响,正在改变律师和法官的方式解决环境法的传统原则,目标,手段和制度。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气候危机从根本上影响了我们对法院在自然资源纠纷中的角色的认识。法官经过培训,并在法律知识,实践经验和管辖范围内工作。法官的“小世界”是不可避免的边界之一:政治和司法领域将生态空间分割成碎片,而不是尊重它们。气候变化深刻地改变了这些古老的建筑,并扰乱了法官的舒适区。有些人认为气候保护的主题-大气共同利益,生态系统服务和代际价值-超出了地方法院的管辖范围。实际上,法官们可能会认为气候问题不在国家法院的主权范围之内。特别是就地球的气候而言,物质利益(整个大气)是几十年前根据罗马法的教训而被认为与国内立法所涉及的类别不同的物质。令法官感到不安的是,尽管那些需要保护并将从应对气候变化的司法措施中受益的人遍布世界各地,但只有一小部分人生活在其管辖范围内。这同样适用于气候变化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看似遥远的活动和参与者造成的。对于通才法官而言,更为复杂的是无法看,摸,听或直接知道案件的主体。尽管在司法环境中无形类别并不鲜为人知,但这种“物理性”越弱化或消散,越是普通的法官开始认为冲突应由其他人或其他地方来决定。当我们意识到许多国家仍然没有全面或有效的环境法律时,气候危机给司法带来了更大的麻烦。在其他情况下,法官可能缺乏对整个环境问题的管辖权。或者,更糟的是,当法官行使职权时,他们可能缺乏独立性,知识或完整性,无法适当地履行职责。换句话说,尽管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危机普遍存在,但环境法以及诉诸法院和司法的适当途径却并非如此。拥有健全民主制度的发达国家人民理所当然地接受公正有效的环境裁决。但是,对于世界大部分地区,不能假定人们有基本的诉诸司法的渠道。可悲的是,这些大片地区经常是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和热带森林的家园,迫切需要司法执行。前言 因此,我们可能会公平地提出一个问题:我们应该期待并信任法院应对气候变化吗?尽管存在上述困难,但出于至少四个务实,法律,道德,政策和/或体制方面的原因,我的合格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是务实的论点。我们应该在气候变化方面包括法院,因为我们别无选择。法院系统没有替代品。如果法官负责裁定关于生命,死亡,爱情,人权和国家安全的各种冲突,那么将气候变化置于法庭之外是没有道理的。这种假设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认识到气候与“常规”环境案例之间的巨大差异。但是,由于缺乏其他更好的选择,法院成为必然的选择。第二,像我们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将气候法委托给法官一样,不包括气候变化是不合理的。归根结底,自然的许多关键部分-生物群落,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以及人类环境将直接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而且可能不可逆转地受到影响。出于明显的原因,排除气候案件将损害和管辖环境管辖权,将其转变为没有心脏的机构,并阻止法律体系在快速变化的世界中发展。气候变化已经在影响并将继续不仅影响环境法。它还将影响构成司法干预常规领域的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法律学科,从宪法到税法和保险法,从民事和行政责任到刑法,从家庭到国际和民事诉讼法。换句话说,如果不允许气候变化通过前门进入法庭(《环境法》),无疑将通过后门入侵司法圣所。第三,除了少数法律领域(例如合同)外,法官只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即使那样,它们也不是唯一或什至是最佳选择。法院并没有取代国家和国际气候变化领域的行动者和措施。它们补充了已有的内容。一些法官可能将此角色视为第二类司法干预,充满了谦卑(这不是该行业的普遍特征),而不是通常的司法管辖权,在该司法管辖中,法官对任何投诉拥有最终,最权威的判断力带到他们面前。这种误导但可以理解的情绪未能抓住法官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因为在人类冲突的各个方面,法官的作用并不统一。第四,法官在气候适应中的地位远不如在缓解气候变化中艰巨。以世界各地成千上万的案件为例,法官已经在处理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估,保护区,森林砍伐,水资源,湿地和荒漠化。在不考虑气候变化影响的情况下继续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真的有根据吗?法官是否可以在不考虑因气候变化引起海平面上升的情况下,对在濒危红树林中建造酒店度假村的许可提出异议?还是裁定在已经遭受日益严重的水资源压力的地区造成严重森林砍伐的案例?这些理由都没有忽略或减少合法的反驳的重要性,这些反驳提倡应在法庭外应对气候变化政策问题。气候变化不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