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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行业美国科技巨头启示录:反垄断下的命运与抗争

信息技术2020-11-16胡又文、黄净安信证券野***
计算机行业美国科技巨头启示录:反垄断下的命运与抗争

1 本报告版权属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项声明请参见报告尾页。 反垄断下的命运与抗争 ——美国科技巨头启示录  美国历史上的反垄断思潮由来已久。美国反垄断开始于1890年的Sherman Ant itrust Act和1914年的Clayton Act。反垄断思潮主要分为几个学派,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的核心在于最大化消费者福利,也就是用最低的成本提供最多的商品给消费者。1990年代以后,基于行为主义、博弈论和经济学模型挖掘市场缺陷的后芝加哥学派登上舞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巨头的不断壮大,新布兰迪斯学派呼吁恢复针对巨型公司,尤其是数字经济巨型公司的反垄断执法。  近期美国司法部对Google发起反垄断诉讼,参考意义很大。2020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提出诉讼,要求限制Google在搜索引擎、搜索广告等领域的垄断地位。这场反垄断诉讼直指Google帝国的核心,也就是其搜索接入点(例如Chrome浏览器,OK Google语音助手等)。这场诉讼与整个政治环境有较大关系。之前Google被反垄断调查过但最后没有起诉,但是随着现在移动互联网红利进入尾声,贫富差距变大,以及新布兰迪斯学派的日益壮大,发起一场对巨头的诉讼在情理之中。我们认为由于Google拥有强大的法律资源,这场反垄断诉讼将和之前发生的类似,旷日持久。  重要反垄断诉讼对企业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回顾:我们对IBM、AT&T、微软的反垄断诉讼进行了分析。IBM反垄断诉讼使得其硬件与软件和服务解绑,制造了一个巨大的软件市场。AT&T反垄断诉讼将该公司拆分为8个部分,账面价值(Book Value)减少了70%。微软的反垄断诉讼则出现过极端反转,一开始微软被要求一拆为二,但最后没有被拆分,诉讼的焦点IE浏览器仍然在Windows系统中。从资本市场的层面看,20世纪初的反垄断诉讼对公司股价产生了负面影响,而20世纪之后的诉讼对公司股价的影响较为有限,反而产生了较多超额收益的情况。  打铁还需自身硬,反垄断指南大有裨益。在竞争激烈的科技领域,只有拥有好的产品与服务,才有资格谈论垄断的话题。随着国内互联网巨头的日益壮大,国内反垄断恰逢其时。我们认为,国内最近出台的反垄断指南考虑周全,且针对互联网平台给出了清晰的行动指引。本次反垄断指南的出台,将对互联网平台竞争的乱象形成良好的约束,对于我国互联网平台的长期发展大有裨益。  风险提示:反垄断政策落地进展。 Table_Tit le 2020年11月16日 计算机 Table_BaseI nfo 行业动态分析 证券研究报告 投资评级 领先大市-A 维持评级 Table_Fir st St ock 首选股票 目标价 评级 Table_Char t 行业表现 数据来源:Wind资讯 % 1M 3M 12M 相对收益 4.25 1.12 -17.85 绝对收益 5.61 4.35 7.42 胡又文 分析师 SAC执业证书编号:S1450511050001 huyw@essence.com.cn 021-35082010 黄净 分析师 SAC执业证书编号:S1450519100003 huangjing2@essence.com.cn 相关报告 汽车黄金十年:除了电动,还有智能 2020-11-15 计算机行业中的汽车产业链公司近期有什么变化? 2020-11-08 计算机板块2020年三季报总结:持续复苏回暖,业绩分化明显 2020-11-01 基金三季报持仓分析:年内首次降仓,首次低配 2020-10-29 金融信创再超预期,国产数据库创单一采购记录 2020-10-24 -10%8%26%44%62%80%98%116 %201 9-11202 0-03202 0-07计算机 沪深300 行业动态分析/计算机 2 本报告版权属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项声明请参见报告尾页。 1. 美国历史上的反垄断实践 我们认为,回顾美国历史上的反托拉斯实践对判断整个反托拉斯的演进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哈佛商学院Laura Philips Sawyer的分析,美国反托拉斯实践开始于1890年的Sherman Antitrust Act和1914年的Clayton Act。19世纪后期,为了制衡逐渐集中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多的州开始提出刺激竞争的政策,但随着通讯和运输科技的快速发展,跨州经济活动日益昌盛,这就使得联邦级别的法律势在必行,也就导致了1890年Sherman Antitrust Act的提出。大约一个世纪之后,人们发觉到了Sherman Act对于部分行为制裁力度不够,通过了反对不公平竞争的Clayton Act,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监管,并制定了特定行业的规则和条例来管理法律实践。 为了应对1930年代的经济萧条,罗斯福尝试建立国家认可的卡特尔组织来拯救经济,但这项举措失败了。尽管如此,反托拉斯法规和实践并未消失。战后反托拉斯政策对于并购审核十分严格,同时,国会和司法部着重对美国市场的国外企业进行反托拉斯调查。 反托拉斯法律最大的变化也许发生在1970年代。严厉的反托拉斯执法引发了强烈的反弹,美国企业受到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较大冲击,改变了法律和政策偏好。人们试图在反托拉斯法律中消除进步主义和民粹主义的偏见,与芝加哥经济学院有关的新经济学思潮(芝加哥学派)认为反托拉斯法律的核心在于最大化消费者福利,其结果则是许多曾经被反托拉斯法视为非法的商业实践合法化。自然而然的,反托拉斯法的适用领域有所缩小,司法部门的监管干预也减少了。人们通常将这项政策解释为最大化消费者福利,也就是用最低的成本提供最多的商品给消费者,过去对于保持较高市场竞争性的要求已经消失。 一般而言,美国大众对于竞争和自由市场原则抱有信念。技术和分销系统的改变,反复出现的经济衰退和萧条,国外的干预以及不断发展的经济和法律理论都对反托拉斯法和政策有所影响。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技术官僚主义在美国反托拉斯领域的发展,特别是自1970年代以来,在行政机构和专门律所中所扩散开的经济专业知识基本上让之前保护竞争对手的严格的反并购措施无效化。近期,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呼吁关注市场缺陷,而这是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们所忽视的。 1990年代以来,高等法院逐渐承认芝加哥学派相信市场自身胜过政府干预的想法有某些局限性。基于行为主义、博弈论和经济学模型挖掘市场缺陷的后芝加哥学派登上舞台。后芝加哥学派认为现实的市场是不完美的,或者说现实的市场很难满足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定义,他们认为反托拉斯法应该以阻止垄断厂商将消费者福利转移为垄断利润为首要目标,而不是仅仅提高整个资源配臵效率,并引入了帕累托最优等工具。他们敦促法院更密切地评估主要公司的行为,并购,以及纵向约束的影响。纵向约束指的是供应、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厂商之间通过复杂的契约安排来限制产品的采购、销售和转售,从而实现自己最大化的利益。 近年来,新布兰迪斯学派呼吁恢复针对巨型公司,尤其是数字经济巨型公司的反托拉斯执法。新布兰迪斯学派认为诸如Amazon的企业采用掠夺性定价策略来占领市场份额,扩大规模进入新兴产业,并取得市场优势。他们认为这些数字经济中的巨头提供的是数字时代必须的基础设施,因此应该被视为公共事业而被监管部门进行细致调查研究。与之前的学派不同,他们不只关注与消费者福利或者经济效率,而是考虑整体福利。根据《教学与研究》刊发的论文,新布兰迪斯学派认为反托拉斯(Antitrust)仅仅是反垄断(Antimonopoly)的一部分,效率标准不该是反垄断的唯一标准。新布兰迪斯学派特别关注和保护小企业的利益,既强调个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参与,也强调平等的再分配。互联网巨头的出现使得个人隐私、个人利益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这也给新布兰迪斯学派制造了宣传的土壤。 qRtMpNoOvNtPnRqMtMnQpO6McMaQpNqQnPqQjMmNnMiNqRoQ7NrQpRNZpMtOMYnNrO行业动态分析/计算机 3 本报告版权属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项声明请参见报告尾页。 2. 近期美国司法部对Google发起的反垄断诉讼 我们认为,近期美国司法部对Google发起的反垄断诉讼能够代表最新的反垄断思潮,同时其发生的时间点仅比我国的反垄断新规提前不到一个月,参考价值很大。 2020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与包括阿肯色、佛罗里达、佐治亚等11个州共同提出诉讼,要 求 限制Google在 搜索 引擎、搜 索 广告等领 域的 垄断 地位 。他 们认 为(https://www.justice.gov/opa/press-release/file/1328941/download): 1. Google实质上阻碍了在通用搜索服务(General Search Services)的竞争,并且在美国境内其大多数的搜索请求都无替代者的威胁; 2. 通过控制渠道使得通用搜索服务竞争者难以获得必须的规模优势来与Google在通用搜索服务、搜索广告、通用搜索文字广告领域竞争; 3. 阻碍了通用搜索竞争者获取潜在渠道的路径; 4. 将进入壁垒提高,使得新兴对手无法在PC和移动端上获得搜索接入点(Search Access Points); 5. 阻碍其他可以变为搜索接入点的新产品的创新; 6. 通过各种手段使得Google的通用搜索、搜索广告、通用搜索文字广告不必面对激烈的竞争; 7. Google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为由于限制了竞争,通用搜索服务(包括隐私、数据保护、客户数据使用)的服务质量降低了,消费者的选择被削减,创新被压制; 8. Google损害了广告商的利益,因为由于限制了竞争,Google拥有更大的力量来操控广告库存,进行动态拍卖,向广告商收取比竞争对手更高的费用。Google也可以降低其对广告商的服务品质,例如减少向广告商提供其广告活动的信息; 9. Google通过限制提供搜索服务的新App的分销损害了竞争。Google通过增加竞争者的成本,迫使他们无法利用有效的分销渠道,例如语音助手等,使得他们无法对Google在通用搜索服务的垄断发起冲击; 10. Google在通用搜索服务的垄断地位使得公司获得了互联网入口的超凡地位,公司可以用这个地位推广其自身的内容来增加利润。Google之前标榜自己是互联网的“旋转门”(turnstile),通过“最佳”响应用户的需求,用自然搜索结果将用户导向至第三方网站。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Google将自然搜索结果的排位越来越向下,而提供越来越多的搜索广告结果,以及Google自己的产品信息。这种行为,使得部分链接需要向下滚动才能看到,从而削弱了用户和第三方网站的联系,导致第三方网站需要购买越来越多的广告来保持连接。这就增加了他们的成本,降低了他们的竞争力,同时也使得他们的创新和投资新产品的能力受到了损害。显然的,投资者越来越不愿意给垂直行业的商业模式像Google或者能跟Google竞争的Startups投资; 11. 如果没有Google的排他协议和一些做法,合理的竞争将使得通用搜索服务的品质得到提高,利好用户和广告商,同时使得创新得到恢复,产生更多的新产品和消费者福利(Higher consumer welfare)(注:这有点芝加哥学派的味道); 12. Google分销协议产生的反竞争结果,特别是从整体上考虑,使得Google能够维护其在通用搜索服务、搜索广告、通用文本搜索广告领域的地位,同时这些协议所产生的损害大于这些协议所产生的收益; 13. 通用搜索服务、搜索广告、通用文本广告在美国是一个反托拉斯适用的市场,而Google在这个市场处于垄断地位; 14. Google有意维持并且滥用了其垄断地位,通过使用反竞争和排他的分销协议锁定了浏览器、移动设备、电脑以及其他设备中的搜索接入点,要求预装和优先展示Google App,将Google的搜索接入点与Google Play和Google A